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对以下四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加强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组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可以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对此,工会法也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作为用人单位的行政方面,要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障广大职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工会组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能够加强用人单位管理层与职工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促使职工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于用人单位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加以撤销,或者把工会组织合并到其他的部门中。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以精简机构为名,随意撤并工会,甚至一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非法撤销、解散、合并工会的情况。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是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新的调整机制中工会的重要性不了解,把工会看作多余的组织或者当作行政的附属而随意加以撤销、合并。这种违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妨碍工会参加调查处理
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的调查,是工会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违反这一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法对集体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的权利,如果工会提出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方面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有关行政负责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签订集体合同是一项双方的权利,既是工会的权利,也是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权利。如果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方面提出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工会不能拒绝,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人立即停止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支持工会的工作;对于被非法撤销、合并的工会组织予以重新恢复;支持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对工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对工会提出平等协商的,不能拒绝。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用人单位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进行必要的整顿。应当指出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进行依法处理时,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滥用职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