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这次修改工会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社会组织,本条也将原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表述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明确了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在内的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奖励、补贴的开支渠道,即由所在单位支付。按照国务院1989年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奖励通常是指奖励性的奖金,即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以及其他奖金。补贴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包括车补、话费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补贴主要是用来降低物价变动对劳动报酬实际购买力的影响,补贴的发放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除基本工资外,奖金、补贴等也都计入工资总额内。
新中国成立之初,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从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中开支,但由于工会经费较为紧张,且主要应用于职工教育和工会活动,无法承担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的开支。因此,1978年工会恢复工作以来,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绝大部分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开支的。根据上述情况,1992年工会法作出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此后,一直延续这一做法,并进一步予以明确和完善。
二、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对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工会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即,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也就是说,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中,其他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支取、福利待遇的发放和标准是怎样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也和他们执行相同的渠道和相同的标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自主经营权允许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补贴之外的福利待遇。这些福利待遇可以是货币化的,也可以是非货币化的实物或者服务形式,比如节庆日给职工发放慰问品,为职工提供班车、食堂、浴室、托儿所、疗养院等。依据本条规定,可以避免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与所在企业职工不一致的情况,有利于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踏实工作,激励他们认真履职,真正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相关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