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产生的规定。

条文解读

在修改工会法的过程中,对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问题,考虑到公司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对此作了规定,因此,保持上述原则规定不变。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有职工代表参加。关于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的问题,公司法已经解决,即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监事会成员中,都应有职工代表。《意见》进一步依法规范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等。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条件和人数比例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遵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坚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具体比例应依法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引导和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配备适当比例的职工董事,力促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所有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督促公司在设立(或改制)的初始阶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预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席位,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3)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一般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https://www.daowen.com)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尚未建立职代会的,应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行建立职代会。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公司工会应做好向上级工会报备的相关工作。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罢免和补选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职代会依法罢免:公司职代会对其述职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不能如实反映公司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在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时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拒绝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的;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行为的。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职代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关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书面申辩意见。罢免议案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公司工会应当将罢免结果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的,应当由公司工会尽快组织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