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
条文解读
县级以上工会离休、退休人员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是指工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或养老金计发标准及办法,与国家机关同等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保持一致。(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原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意见》,工会作为人民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到国家干部队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和基本规定进行管理,因此,工会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与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同等待遇。当前,各级国家机关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机关同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会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其退休待遇由过去的以同级财政支付为主,转变为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为主,其具体计发办法为,根据在岗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计算养老金待遇,以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形式按月计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从而实现退休待遇支付标准与国家机关同等条件工作人员基本一致。此外,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机关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所在工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以同级财政支付为主。
需要强调的是,2014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之前,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福利费用等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并轨”之后,离休人员待遇和退休人员待遇分别对应不同支付渠道,其中退休人员待遇形式上改由社保发放,事实上取代了原由财政直接发放的相应经费,离休人员因不纳入统筹范围,其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相关规定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