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专职工会主席和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规定。

条文解读

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专职工会主席和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在2001年修订工会法的时候,有意见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在企业改制等过程中,有的单位工会被合并、工会工作人员由专职变为兼职等,存在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建议对工会专职干部的配备作出规定。

经研究,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增加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2021年修改工会法时,在企业、事业单位之外又增加了“社会组织”。(https://www.daowen.com)

一、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主席分为专职和兼职,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工作量相对较大,这些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工会主席有利于开展相关工作。根据本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的规定,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会。此外,即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人数少于二百人,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会主席。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二、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根据本条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本条没有对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数量等问题作强制性要求,主要是考虑到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可能增加企业等单位的成本,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相关规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