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2026年02月17日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层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会议召开的条件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工会法未对“定期”作具体规定,《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除定期召开外,遇到一些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当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也可临时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防止少数人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经工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过半数的票数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当指出,一旦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必须组织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决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基层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这一规定再制定有关办法,将规定具体落实,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另外,对于召开会员大会还是会员代表大会,《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二、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国工会章程》作了具体规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有关内容工会法第十条中也有体现。
相关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