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
本条针对用人单位严重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规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以及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这些情形包括:
1.克扣、拖欠职工工资
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就是不及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一是及时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工资应当按月发放;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工资也可以按小时、按日或按周发放。二是应当足额支付。一方面,法律对工资标准有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工资数额,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https://www.daowen.com)
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就是不向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是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基础,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安全卫生条款也是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
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随意延长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有的是通过制定、修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有的是在具体工作中安排劳动者加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也有相关规定。
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等,这些行为都属于严重侵犯职工人身权益和劳动权益的行为。
二、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这是工会的权利,也是工会的职责,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必须和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无论研究后的处理方案是什么,都应当向工会作出答复。
三、工会提请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多种,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理也涉及多个部门。例如,有的是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有的是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