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无理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组织形式、劳动关系、就业形态发生变化,劳动争议日渐增多。基层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用人单位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干部还会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将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又如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这些事件虽然不多,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工会工作人员的原工作;对于该违法行为给有关工会工作人员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这里规定了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则构成了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要依法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的工会工作人员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主要包括工资或其他劳动收入的损失以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救济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此外,工会工作人员因此而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应在赔偿之列。
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所谓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利用漫画告示来污辱他人。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侮辱他人的行为,首先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即能够使众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污辱;其次,这种污辱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只是一般的谩骂,不构成污辱罪。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的事实。进行散布,包括利用口头、书面的方式进行散布。人身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对于这三种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就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责任中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法从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从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规定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行政拘留、警告和罚款。行政处分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是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
2.刑事责任
(1)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即依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一般是指以暴力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污辱、诽谤,但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污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致人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