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与工会间工作机制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政府与工会间工作机制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1992年工会法为贯彻落实上述中央精神,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2001年修改工会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在贯彻落实上述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分别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早在1988年陕西省首创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此后,安徽、河南等14个省(区)相继召开联席会议。2001年工会法修改后,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相继出台工会法实施办法,对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作出相应规定;各省(区、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的专门文件,内容涵盖联席会议制度的性质、基本任务、工作原则、主要内容、会议议题、决议落实等。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都对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依据。据全国总工会统计,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建立了政府和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30多年来,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已逐渐向市、县,乃至乡镇延伸。联席会议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政府牵头协调、工会组织运作、各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同时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逐步形成“按制度办事、按规范运作”的常态化工作模式有效解决了一大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决策的重要程序,通过联席会议,政府及时听取职工意见呼声、了解回应职工关切,让职工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精神。要求各级地方工会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要求从党和政府工作的大局出发,围绕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以及工会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会议议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如2001年6月14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就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举行联席会议,并发布了相关会议纪要。工会,包括相应的同级产业工会,如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能源化学地质工会、中国机械冶金建材工会、中国国防邮电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中国农林水利气象工会,也与相关部委、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本条的采取适当方式,是指因地、因事制宜地采用相应的形式,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座谈会、现场会、联席会议等。
本条规定确定政府与工作的工作机制,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府与职工群众联系,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增强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的有效形式;是工会参政议政,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我国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专门为协调劳动关系而建立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如企业联合会)和工会三方,按照三方共同制定的协商规则和协商程序,共同处理劳动关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特别是现代社会,在推行多层次协商民主的大背景下,崇尚平等协商与对话,在涉及企业、职工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更需要通过吸收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达到相互协调与平衡,从而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三方机制的宗旨是通过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合作,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和制度,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达到发展经济社会的目的。
2001年工会法修改,对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了规定,是我国推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面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国家、企业、职工)协商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三方机制与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一起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本法的规定,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方机制处理的事务都是当前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事务,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