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工会经费和财产不得侵占

工会经费和财产是工会履行法定职责、服务广大职工群众的物资基础。党和国家在高度重视工会作用的同时,也为工会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保障。工会法第五章专门对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作出规定,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不能将工会经费混同为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的财产。工会经费实行独立原则,是由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工会只有独立管理经费,才能真正做到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制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行政干预,才能更多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工会经费独立,主要表现为工会有独立的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工会经费的预算,是指工会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工会经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工会建立经费预算制度,贯彻落实工会财务工作方针和任务,保证工会工作全面顺利开展。工会经费的决算是工会经费预算执行的总结,它反映了年度工会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工会活动在财务上的集中体现。通过编制工会决算,可以从财务上总结一年来的工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主要经验和问题,为工会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信息。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是指对工会组织内部各项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和准则。建立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合理使用经费,促进增收节支,保证实现财务收支计划,进而保障工会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https://www.daowen.com)

工会的财产是指工会组织依法取得,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是指工会开展活动的各种办公设备和设施,不动产是指工会的房屋、场地等。从财产权上划分,工会财产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工会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二是工会依法占有、使用的财产,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机关为支持工会工作,依法提供给工会使用的财产。工会对于这部分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但也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这部分工会财产。

二、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的违法行为

从实践中看,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或者处分工会经费和其他财产,任意调拨、挪用工会经费和财产,甚至改变所有权关系等。二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将工会举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占为己有,改变用途或者隶属关系。工会运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或联合举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方面可以增加工会组织本身的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职工服务,对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工会的活力和对职工的吸引力、凝聚力,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所有权关系而言,它们是各级工会组织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将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划为他人名下,变工会所有为其他部门和单位所有。三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将工会财产当作用人单位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其根本原因是没有认识到工会财产的独立性,错误地将基层工会当作企业的职能部门。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的行为,工会作为权利人,首先可以要求侵权人返回。返还原物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这是各国民法的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拒不返还的,本条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经费和财产作为物权,当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权利人多种救济途径,其中就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相对而言,诉讼途径最具权威性、严肃性,因此对诉讼途径进一步予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工会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采取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首先可以要求返还被侵占的经费和财产,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如果侵占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