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基本职责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工会的基本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能,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本条的修改,就是要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坚持从国情出发,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要求工会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完善职工民主权利,增加规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要求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通过完善工会工作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工会的基本职责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中国工会组织基本职责在新时代的新发展,是新时代党对工会组织的政治要求,也是本法赋予工会的法定职责。
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的使命是领导全国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都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体现。维护好、实现好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必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广大职工群众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职工群众就一定能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继续拼搏奋斗。工会必须代表和组织广大职工牢牢把握时代主题,把自身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把个人梦同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实现党和国家确立的发展目标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本次工会法修改,不仅扩展了工会的基本职责,还结合新时代工会性质定位,对工会履行好基本职责、做好维权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要求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依法保障职工基本劳动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同时要求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营造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在此基础上,本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关于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是1994年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2001年工会法修改确立了这一重要制度。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为此,本次工会法修改,进一步作了完善性规定。
2.关于集体合同制度
1994年劳动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法大力推动集体合同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制度。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3.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又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和工会三方,按照三方共同制定的协商规则和协商程序,共同处理劳动关系。2001年工会法修改,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1年,原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协商解决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2015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本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方机制处理的事务都是当前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事务,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三、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职工民主管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业、事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它与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等共同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一直以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不断扩大基层民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力,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强调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创造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了全面深刻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本次工会法修改,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民主选举、民主协商”,进一步丰富完善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内容。
我国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如何实行民主管理作了规定,同时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另外,乡镇企业法、公司法都也对职工民主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2012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六部委印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该规定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民主管理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涵盖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各企业单位实施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参与企业事业管理也是工会行使自身权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
面对中国工会基本职责的新定位,各级工会要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要改革和改进机关机构设置、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减少中间层次,不搞叠床架屋,进一步形成眼睛向下、面向基层、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格局,才能更好适应基层工作和职工群众需要。要健全服务职工体系,拓宽服务职工领域,推进“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让工会在职工需要时能够看得见、找得到、信得过、靠得住。要建立服务职工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服务做得怎么样要让职工群众说了算,并且要根据职工群众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推动完善职工福利制度,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服务,在做好物质服务、生活服务同时提供更高水平的精神和文化服务。要创新基层工会组织形式,动员职工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组建和参加工会。在各类企事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提高建会质量,实现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科技工作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有效覆盖。依法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增强工会组织代表性。要坚持重心下移,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立足自身挖掘潜能,善于借船出海、借梯登高,把神经末梢搞敏感、把毛细血管搞畅通。要建立完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管理制度,加大干部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提高各级工会干部联系引导能力、维权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要把群众观念牢牢根植心中,增强与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要把对工人阶级和职工群众的真挚感情落到工会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级工会组织要经常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说职工群众听得懂的话,办职工群众期望办的事,用自己的眼睛看最真实的情况,用自己的耳朵听最真实的声音,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做好职工群众维权服务工作,把职工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职工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职工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把职工群众满意当作第一标准,始终做职工群众的贴心人。为解决好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殚精竭虑、倾尽所能,以服务职工群众实效赢得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