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标准与使用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及标准
第一,工会会员缴纳会费。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工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职工作为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既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也有利于会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目前,工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本人工资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为缴费基数;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计算应缴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计入缴费基数。工会会员缴纳会费全部留用于基层,不予上缴。
第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以立法形式支持工会组织履职尽责的充分体现,是用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所必须支付的用工成本,属于初次分配范畴。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计提并向工会组织拨付工会经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及其构成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全体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根据其他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无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无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用人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劳动保护、稿费和讲课费等支出,均不作为工资总额计算项目。
第三,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是工会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所谓上缴的收入,是指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以自身的业务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的净收益,其中的一部分按照规定上缴主管工会,作为主管工会的经费来源之一,用于弥补工会活动经费不足和发展工会事业。
第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人民政府补助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县级以上工会的补助款项,是工会经费收入的重要补充。人民政府以多种形式实施工会补助项目,包括财政拨付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帮扶资金、送温暖经费、疗养事业补助、劳模补助、基建、维修及大型活动补助等。
第五,其他收入。工会经费的其他收入项目,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二、工会经费税前列支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应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按照现行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成本和费用,实行税前列支,这是国家财政以减少税收的形式对工会工作给予的支持。税前列支也意味着,工会经费不属于用人单位利润的组成部分。
该项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应当注意,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每月按工资总额2%比例拨缴工会经费后,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认定的合法缴费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不能提供合法缴费凭证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即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群众服务和组织开展工会活动,这就为工会经费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业务内容和支出项目,可将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等类型。其中,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等;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工会法对工会经费的使用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经费使用具体办法,体现了对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和工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的支持。目前,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体系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例如,根据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相关规定,全国工会经费全年收入95%留在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其中基层工会分成比例不低于60%,有效保证了对基层工会工作的经费支持。再如,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相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遵循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因此,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在使用工会经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现行文件规定执行,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科学有效,切实提升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服务职工的水平。
相关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