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所以,工会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近年来我国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就企业民主管理问题所作出的若干政策性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主要拥有以下职权:(1)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3)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4)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积极参加者和具体组织者,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之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可以更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完成自己的任务。因此,工会法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2)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3)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4)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5)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6)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7)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8)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9)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