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筹建工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违法行为

1.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每一名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一是公开阻挠。比如宣称谁参加工会就开除谁,不准职工参加、组建工会,有的单位甚至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二是变相阻挠。比如采用对参加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穿小鞋”的方式变相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有的职工因为参加工会被从原来较好的工作岗位调到较差的岗位,工资相应降低;有的职工因为参加工会,造成原来担任的职务被撤销或降低。用人单位无论以直接的方式,还是以间接的方式阻挠职工参加工会,都是违反工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https://www.daowen.com)

企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主要是指企业拒绝上级工会派员来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工作,或者设置重重障碍,甚至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率偏低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以加强企业基层工会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二、法律责任

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处罚,而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前置条件,即实施行政处罚之前,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然后才是实施行政处罚,因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决不是为罚而罚,而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自觉守法。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采取种种手段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法,责令有关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于一些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要统筹安排、制定规划、齐心协力,督促企业遵守工会法的规定,支持、配合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于干扰和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是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又称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所给予的处罚。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本质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实施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而刑罚是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对以暴力、威胁的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致人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