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集体企业工会职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主要职权是:(1)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2)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3)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4)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5)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6)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集体企业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应大力支持职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一、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企业工会应支持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职工民主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业、事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它与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等共同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集体企业民主管理也是工会行使自身权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工会组织职工参与集体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有助于全面促进集体企业发展建设,提升集体企业经济效益,发挥职工群众主人翁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点,主要是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工资、奖金的分配,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生活福利问题的决定,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各项制度的改革等。

二、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选举和罢免厂长(经理)和其他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等,是集体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力。为充分保障集体企业职工上述权利的实现,确保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挥职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集体企业工会对职工的上述权利应依法加以支持和维护,这是集体企业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