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参与有关决策的规定。
条文解读(https://www.daowen.com)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好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问题,不断提升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多次强调工会要代表职工群众主动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从制度上源头上保障职工群众利益、发展职工群众利益。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参与和协助职能,包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等。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应该请相关群团组织参与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吸收合理建议,充分考虑相关群体利益。
一、国家机关听取工会意见
这里的“国家机关”主要指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要听取工会的意见。应当指出,这里的利益是指“直接涉及的切身利益”,例如,制定、修改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也应当积极参与立法工作,从制度上源头上保障职工群众的利益。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为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听取工会意见
工资、物价等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险关系到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机会时所获得的物质帮助,劳动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制定,都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会要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就必须就这些方面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关心群众生活,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另一方面,为使这些政策和措施体现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使这些政策和措施符合实际,便于其贯彻执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在研究制定这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认真听取工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