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工会法人资格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对我国的法人制度作了总体设计,规定法人的类型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从法律性质上说,工会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目前,全国的工会组织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由于不同类型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工会法对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分情况作了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各地方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开展工作。地方总工会是工会的地方组织,按照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建立,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三级,由同级工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产业工会是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的全国的或者地方的工会组织。根据民法典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可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有成立即取得和申请登记取得两种情形。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具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八个人民团体。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县级以上工会属于参加人民政协的人民团体,因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不需要登记,一经成立即自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二、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是建立在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的工会组织,它是工会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整个工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此外,基层工会还包括村(社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是否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要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依法予以确认。基层工会组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是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具体来讲,一是要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同时,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工会组织的成立及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复。因而,基层工会成立及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得到上级工会的正式批复。二是组织形式合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明确的工会组织形式有总工会、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工会派出代表机关的主要形式为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办事处等。三是组织机构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须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法只规定了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对如何依法取得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个司法解释解决了基层工会到哪里登记的问题,明确了基层工会组织法人资格不需要到工会外部登记,由工会系统内部登记即可。围绕谁来登记的问题,1997年10月,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明确工会法人登记机关为地市级以上总工会。2008年6月,全国总工会修订《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县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2020年12月,全国总工会印发了新修订的《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为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二条;《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