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工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法律救济渠道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工会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会开展活动的权利。工会的合法权益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开展活动的权利。工会组织起来的目的之一,就是开展各种工会活动,并通过这种活动,逐步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吸引广大职工群众,把职工群众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达到成立工会的初衷。因此,只要工会的各项活动是依法开展的,国家就应为之提供必要的保护,保护工会活动的权利不受侵犯。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与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权利,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权利,以及其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等。二是工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三是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工作者是工会工作得以开展的基本力量,离开了工会工作者,工会的活动无从谈起,自然更谈不上发挥工会的作用了,所以国家依法维护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工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https://www.daowen.com)
二、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人民政府的责任,因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可以提请当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直接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决不能推卸责任。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找用人单位负责人谈话,甚至予以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对有关用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等方式,责令侵犯工会权益的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纠正错误的决定,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对已撤并的工会组织予以恢复,把被调离的工会干部请回来,让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重新回到原有的工作岗位上去,归还被侵占、挪用的工会经费、财产,同时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处理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处理,既不能姑息放任,也不能随意处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规定的行为,经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责令改正,一般来讲都会改正违法行为的;对极少数较为顽固、拒不改正的,可以通过组织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工会法的严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些规定,为人民政府及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除了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来处理外,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是针对侵占、挪用工会经费、财产的行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律保护。其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拖欠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此外,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的职责,工会请求其依法处理某些违法行为,而不予处理时,工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会组织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