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参与解决停工、怠工事件的规定。
条文解读(https://www.daowen.com)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停工、怠工事件逐步减少。但同时,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改革关键期和矛盾多发期,劳动关系虽然已得到较好改善,但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仍是普遍存在的,甚至在有些行业和区域,矛盾较为激烈和尖锐。工会要适应劳动关系变化新趋势,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及时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和纠纷,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构建企业与职工命运共同体,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统一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完善社会治理体制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中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条对工会参与职工停工、怠工事件的处理,协助作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作了规定。
一、参与协商、反映意见要求和提出解决意见
停工、怠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职工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社会及企业的原因,但多数是由于职工的合法权益或正当要求未能得到应有的维护或及时的解决而造成的。在处理停工、怠工事件中,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与职工有着密切联系,熟悉职工的具体利益,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在协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职工之间关系上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履行三方面的义务:一是,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避免职工由于推举不出适合的代表无法进行协商,造成矛盾激化和事件影响扩大;二是,工会要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畅通双方沟通的渠道;三是,工会要提出解决的意见。这就要求工会对职工提出的意见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研判,对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也能够解决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解决意见,并督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予以解决。此外,本条也同时规定,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这就为工会督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难以解决的部分,工会应向职工作好解释工作,引导职工合理表达诉求,尽早结束停工、怠工事件。
二、协助做好工作、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
停工、怠工事件的发生,将不可避免地会对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造成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加以解决,还有可能造成风险的扩大化,进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当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除代表职工表达诉求、进行协商和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解决外,还要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实施停工、怠工的职工作工作,比如,进行解释说明和教育引导等,使实施停工、怠工的职工认识到,坚持和发展生产,于国家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自己也有利,通过共同的努力,使其能够尽早结束停工、怠工,尽快投入生产和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在企业发生职工停工、怠工事件时,只有正确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妥善解决矛盾,才能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