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职工民主管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
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我国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https://www.daowen.com)
2012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六部委印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该规定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民主管理的形式作了具体规范,是各企业单位实施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实践中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和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作逐步发展,创造了大量鲜活的成功经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是保障职工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全总调查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有515.4万家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2012年增长27.3%;有504.7万家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比2012年增长27.6%;有17万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有16.5万家企业建立职工监事制度。
二、民主管理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直以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和措施,就是要不断扩大基层民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企业事业管理也是工会行使自身权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企业事业管理的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因而都需要工会代表、组织职工参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管理,有助于全面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建设,提升企业单位经济效益和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发挥职工群众主人翁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事业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工资、奖金的分配,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生活福利问题的决定,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各项制度的改革等。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如何参与民主管理,需要结合单位实际,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地方相关立法的规定进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企业民主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