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

职工从事生产劳动,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基本内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为“三同时”原则,该原则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三同时”原则是我国安全生产实践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https://www.daowen.com)

二、工会进行监督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也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进行监督的方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也包括向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提出,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处理工会意见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企业收到工会提出的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并向工会回复;认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也应当向工会回复。

主管部门接到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对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处理之后,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工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