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权和企业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
条文解读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是职工在工作场所的基本权利。工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本质是代表和组织职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工会高度重视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作出了不懈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加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急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水平得到了稳步提高。但同时一些行业和部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工职业健康法治意识淡薄,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仍然突出,职业病危害仍是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全国共报告26756起新发现的职业病病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2701人。据此,本条明确了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中有权提出相关建议,以及企业收到建议后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
一、提出解决建议的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工会可针对两类情形,向企业提出解决的建议:一类是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另一类是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其中,“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作冒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不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方面的安全规程或规章制度,命令或指挥工人违章操作或者冒险作业。“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现场不仅存在着事故苗头,而且这种苗头已非常明显,如果不采取措施,就将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场所存在着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尘毒危害和工业性毒物,如果不采取防治措施,将直接危害职工生命健康,导致职业病。
当工会发现具有上述两类情形时,有权向企业提出解决的建议,具体可建议企业停止违章指挥,改变让工人冒险作业的指令,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健康。
二、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建议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工会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所针对的情形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此类情形一般属于情况紧急,不及时组织撤离可能会造成职工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是向企业提出建议的权利,然后由企业及时研究、答复工会,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而不是由工会直接去制止或组织撤离。工会的建议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目标是一致的,如果发生了事故,不仅会造成职工生命和健康的损害,而且也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工会行使这一权利,防患于未然,不仅有利于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也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三、企业及时研究答复、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义务
对于工会提出的建议,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才能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本条除对工会的建议权作了规定,还区分情况对企业收到建议后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首先,针对工会提出的“解决建议”,本条要求企业在收到工会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主要包括两种义务:一是,及时研究的义务,即企业收到工会提出的建议后,应当及时对建议进行研究;需要采取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不得推诿或者无故拖延。二是,及时答复的义务,即企业应当及时将研究结果、处理措施等告知工会。其次,针对工会提出的“组织撤离建议”,本条明确企业收到工会提出的此类建议,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与收到“解决建议”时的“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相比,显然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义务性要求,不仅需要企业及时研究而且必须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以避免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