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调查权和有关单位协助义务的规定。
条文解读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及用工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多元化,经济下行压力对劳动关系的风险传导增加,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等等。在推动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还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切实发挥工会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本条对工会进行调查的权利,以及有关单位的协助义务作了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一、工会进行调查的权利
调查是工会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本条的规定,工会在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后,可以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工会行使调查权时,调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取得第一手材料,也可以实地调查取证,掌握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起因、过程及造成的后果,为依法提出工会的处理意见准备事实根据。此外,在工会法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制定的工会法实施办法中,对调查措施作了较为的具体规定,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工会依法行使调查权,为工会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手段,同时,工会通过行使这一权利,也可以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尊重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有关单位的协助义务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工会开展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以使工会能够真实、准确了解和掌握有关问题的情况。如果发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扰工会进行调查的情况,工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当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有关问题所作出的申辩和说明等,不属于不予协助的情形。
相关规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