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劳动模范工作方面的规定。

条文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是共和国的功臣。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始终高度重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始终高度重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https://www.daowen.com)

在2001年的工会法修改中,根据工会同志的意见,增加了本条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工会长期从事的有关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工作给予了一定的法律地位。这里要明确一点,就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从理论上讲是政府的职能,所以这一条首先规定了要“根据政府委托”,工会才从事有关的工作。

工会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宣传力度,讲好劳模故事、讲好劳动故事、讲好工匠故事,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进一步做好劳模培养选树和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全国工会劳模工作管理平台,推动完善劳模政策,提升劳模地位,落实劳模待遇,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氛围。做好劳模和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等评选表彰工作,持续开展“最美职工”“大国工匠”等主题宣传,加快培育、选树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在行业有号召力的领军型劳模,打造新时代劳动者的标杆旗帜。加大劳模教育培养力度,鼓励各级工会开展劳模教育培训,叫响做实由劳模学员、劳模辅导员、劳模学院、劳模宣讲团等构成的“劳模+”品牌。用好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深入开展劳模定期走访慰问、及时帮扶救助、开展健康体检和疗休养等工作。深化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形成以全国示范性创新工作室为引领、以省市级创新工作室为主体、基层创新工作室蓬勃发展的工作体系。加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创新工作室网络工作平台。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