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政策的宪政规范

外交政策的宪政规范

如果说避免战争是杰斐逊主义治国之道的首要原则,那么第二项原则就是外交政策的宪政规范。在这一点上,杰斐逊主义者经常势单力孤;大炮轰鸣之时,甚至在炮弹上膛之际,其他三个思想流派愿意马上放下神圣的经文。“大敌当前”,西塞罗于公元前52年对罗马法官说,“枪炮开口,法律闭嘴。”

迪安·艾奇逊等汉密尔顿主义者设下复杂的圈套和陷阱,彻底而坦率地责骂过宪法,称其使桀傲不驯的参议员有机会搞乱行政机器的工作。由于一些敌对的国外势力,威尔逊主义者也会情绪激奋,热血沸腾,但他们也能够从过度尊重宪法规范中解放出来。例如,他们很少有人要求在1999年南联盟战争中应用《战争国家法》。至于杰克逊主义者,正是安德鲁·杰克逊本人在1832年最高法院推翻《印第安人清除法》时说:“约翰·马歇尔已经作出决定,现在就让他实施吧。”

杰斐逊主义者不仅确实重视许多人极其讨厌的对行政权力的宪法限制,有时还甚至愿意看到加强这些限制措施。在整个美国历史中,他们一直试图捍卫国会在外交事务中的权力和尊严。在有关国联、联合国宪章、成立北约的条约等问题的斗争中,杰斐逊主义者坚持要有适当的措辞,以确认任何条约都不能迫使美国在未经国会同意的情况下向海外派驻部队。1973年的《战争国家法》要求当置美国军队于危险之中时必须得到国会的同意,因而成为自理查德·尼克松以来每位总统的克星。这是杰斐逊主义者试图对美国卷入国外冲突实施国会控制权的经典措施。

政府保密的概念与杰斐逊主义思想是深深抵触的。控制中央情报局、尽量多而快地开放秘密文件、在一定法律框架内置情报军事机构于经常而密集的国会监督之下等措施,就是直接源于杰斐逊主义价值观。(https://www.daowen.com)

对快速贸易权的反对也反映了杰斐逊主义者对国会权威不容分割的关切。这是近期美国总统就广泛的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谈判时所遵循的一套制度,国会只能对最终的一揽子协议投票,而不允许参众两院将协议分拆开来。快速贸易权的支持者谴责传统程序允许个别参众议员进行幕后交易,设置程序障碍,用立法者们两个世纪以来在议会斗争中练就的所有伎俩来抬高自己。但对杰斐逊主义者来说,赋予各州各行业的代表更大的贸易谈判权力是一件好事,绝非坏事。如果这会让贸易伙伴不悦,也许是因为他们知道这一宪法过程会提高美国达成更好交易的几率。为了达成全新且更有利的贸易协议,汉密尔顿主义者进行着一轮又一轮的贸易会谈,但无论如何,杰斐逊主义者都感觉不到同样的迫切性。

壮志未酬的汉密尔顿主义者愤怒不已,声称反对快速贸易权实际上源于需要保护的特殊利益。杰斐逊主义者不以为然,他们非常清楚地知道,美国的政府体系正是一种由个人利益而非普遍原则驱动的体系。他们觉得本周与南卡罗来纳的纺织厂老板合作,而下周又与俄勒冈的伐木工人合作,这没有什么错误。宪法之所以持续这么长时间,他们认为,正是因为这个国家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都不愿放弃制定政策,甚至外交政策的权力。对杰斐逊主义者来说,这不是美国制度中令人不快甚至充满危险的缺陷,而是这一制度的光荣与力量,他们为捍卫这一点而矢志不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