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导言

一 背景

《驳朱利安》写成于421年,是奥古斯丁反佩拉纠系列著作中的晚期作品。417年佩拉纠等被教会判为异端,并在418年由迦太基会议确认大公教会对于原罪与恩典的看法,可说这是奥古斯丁神学的胜利。朱利安是当时不愿意签署接纳这一结论的十八位意大利主教的领袖,可想而知朱利安对奥古斯丁的不满,他开始驳斥奥氏在其《婚姻与色欲》(420)中提出的原罪观,这便构成奥古斯丁写《驳朱利安》的动机——澄清自己立场,并反驳朱利安的控诉。显然朱利安并未因此屈服而继续反击,遂有奥古斯丁写的《驳朱利安未完篇》,直到430年奥古斯丁离世,本篇尚未完成。[1]

从雄辩学角度读这本著作,我们不难发现奥氏的确是位一流的辩士,不但能够把对方的控诉化解,甚至能够将之转为对自己有利的论据。不过我想读者从更深层面也能感受得到,奥古斯丁并非一般的雄辩家,他在意的不是赢得辩论本身,乃是希望真理得到张扬,因此他关心读者如何理解或可能误解某个观点,而尽量以浅白的举例把不易懂的问题加以说明,同时又不会回避对方引经据典的权威性攻击,在响应中可以看见他对于同样经典内容的掌握,甚至要胜过对方一畴。从内文中有时还可以看见奥古斯丁对朱利安本人所表达的关切,作为教会牧者总希望对方接受自己出于真理的劝勉,免其失去永恒的福分。不过奥氏也不隐藏他对朱利安的控诉而发出的忿怒,甚至会讽刺或嘲笑对方。第一卷的开场白就呈现出上述这样一种既要把对方驳倒,又希望拉他一把的心情(Ⅰ.ⅰ.1-3)。[2]

《驳朱利安》跟其他反佩拉纠著作的不同之处,在于牵涉奥古斯丁早期的另一重要争辩论题——摩尼教。朱利安有意指出奥古斯丁自相矛盾,早期在反摩尼教的争辩中极力提出人类意志的自由,而在晚期却反过来认为人类没有真正的自由意志。到底为什么朱利安认为奥古斯丁陷入早年所对抗的摩尼教的圈套?奥古斯丁又为什么不能同意朱利安的说法?奥氏思想在这些年间有没有改变过,或者做过调整?[3]最终朱利安是否正如奥古斯丁所说的完全无理?这些都是这本著作将会引发出来的问号,然而不一定都能在其中找到答案,因为这会指涉更广的奥古斯丁研究范围,甚至最后是系统神学的论题。[4]这里我们虽然不能解答所有问题,但希望能给读者一个明白两人争辩所涉及不同立场背景的起码交代。

二 什么是摩尼教?

到底摩尼教在当时是怎样的一个宗教?摩尼教于公元第3世纪源自波斯,因创始人摩尼而得名,从宗教意义而言可说是“宗教变色龙”,因为摩尼教在不同社会环境可以变成适应于当地的形态,在中国敦煌也有出土的文献,已知在广州佛山有摩尼教寺遗址,2009年在福建霞浦也有新发现。[5]中国及日本学者指出,在东方地区传播的摩尼教版本中,摩尼被传为佛祖[6],中国唐朝的摩尼教典籍中更认定这“摩尼佛祖”为老子到了西方之后的化身,摩尼教日后在中国成为民间流传的明教(光明之教)。[7]另一方面,在地中海地区的摩尼教化身为类似基督教的模样,诱骗不少对于信仰模糊不清的基督徒,不过在本质上,摩尼教的内容却跟基督教有极大的差异。

摩尼教最基本的教义是一种宇宙二元论(Ⅰ.ⅴ.16),认为宇宙的一切善恶有各自独立的根基,互不相属,而且在永恒中不断争斗,这样很轻易地便解释了宇宙中善与恶并存的实然状况。摩尼教二元论的宇宙观一方面尝试解释大宇宙中我们一般所认定的好与恶之事物,尤其是认为光明颜色(例如白色)的东西蕴涵善的元素,而黑暗颜色(例如黑色)的东西则蕴涵邪恶的元素,所以宇宙最终的救赎是能够让物件中光明的元素被释放回归善的本原,例如,在蔬菜中的光明颜色的元素便能通过摩尼教僧人把蔬菜吞吃后的消化过程达成。摩尼教的二元论同时也希望解释内在于人的这个小宇宙中善恶斗争的问题,认为人生下来在肉身之内便是掺杂了善与恶两种元素,因此才会产生人类内心世界无休止地在善与恶之间的拉扯。这一点显然跟基督教信仰有一种表面的类似,保罗在新约《罗马书》七章18节谈论的内心挣扎——“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更是摩尼教常引用的例子。

固然,摩尼教的宇宙二元论与基督教的三位一体上帝的信仰大异其趣,但是在面对道德议题时似乎两方面都得响应同样的人类内心善恶争斗的议题,不过摩尼教所认为的是,这恶是内置的恶,人作为人毫无选择,因为这是个宇宙性的问题,从大宇宙到个人的小宇宙都无法逃脱。如果就基督教的观点,这恶是实在的,也是每一个人都不能脱离的,但却不是一个宇宙根基的问题,乃是在上帝创造本来是美善的宇宙中,罪恶扭曲了这美善的结果,起码从宇宙论的角度而言,恶并非本体性的(ontological),乃是偶然性的(incidental);换言之,是本来没有而以后发生的事情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亚当犯罪堕落引起全人类的堕落。这里牵涉一个关键的因果问题:在亚当之后出生的人到底是怎样成为应当承受永远灭亡的“罪人”的?这就是朱利安跟奥古斯丁争论的焦点。

三 朱利安的论点

朱利安从一个相对简单的想法出发,认为罪的产生的“唯一原因”是人意志的错误抉择,如果没有意志投入便不可能有罪的产生。在此,婴孩就是一个最佳案例,一个呱呱堕地的婴儿,我们怎能说他应该承担永远灭亡的咒诅呢(Ⅴ.ⅹ.43)?朱利安特别针对奥古斯丁提出的原罪论,因为在奥氏看来,婴儿一出生就有原罪,虽然并非婴儿自己本身所犯下的罪恶,却继承了始祖亚当所犯的罪,因此无人能够逃脱,而在没有上帝救赎恩典的情况下必然永远灭亡。奥古斯丁承认问题不是婴儿本身的抉择导致的恶果,但是那恶果仍然必得承受,不是某个人的事情,乃是全人类的实然状况。所以凡是生为人的都无法幸免,除非得到上帝拯救的恩典(Ⅵ.ⅲ.6-7)。

朱利安不能接受奥古斯丁的解释,因为既然婴儿本身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那么原罪如何可能从亚当一代接一代传递下来就必须有个合理交代,否则婴儿成为“罪人”是不能成立的事情。按照朱利安对于奥古斯丁原罪论的理解,奥氏所解释的原罪的传递是跟性欲(concupiscentia)有关的,就是当行房之际,男女双方在高潮中都不能以理性方式自制,这种非理性行为反映着非理性的罪牵涉其中,而原罪的实际便从父亲传递到下一代。朱利安认为如此解释难以服人,因为如果原罪就这样从亚当传递下来给每一个后裔,那么是否就等同于摩尼教所说的,人一出生便别无选择地有了恶元素混杂其中,万劫不复?起码从人作为人的生存角度看,是不是一种宿命论?这实际上跟摩尼教的宇宙二元论又有什么两样(Ⅳ.ⅷ.46)?

而且朱利安发现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虽然奥古斯丁说上帝有拯救人的恩典,但是谁能得到?在与原罪论有密切关联的恩典论中,奥氏说明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得救,只有上帝预定的才能得救,因为这是出于上帝“奥秘”的恩典,所以人无法知晓。这样看来,人既然没有得救的把握,而人也不可能预先决定不要出生,那么那些一出生便面向永远灭亡的人莫非更是在不能改变的命运中存在(Ⅴ.ⅹ.43)?这样与摩尼教版本的宿命论又有什么不同?朱利安不是不了解摩尼教思想而随便把帽子扣在奥古斯丁头上,正是因为朱利安对于摩尼教观点不能接受,而又发现奥古斯丁原罪论在人生存在的实际上似乎落入同样的逻辑,才以摩尼教为喻,向奥氏发出尖锐的提问。

四 奥古斯丁的回应

在奥古斯丁《驳朱利安》的响应中,并未看见立场上有任何妥协,他重新陈述既有观点,认为原罪问题虽影响每个人,而人凭着自己能力无法脱困,却又是一个大家都必须面对和接受的实然状况。因此,即便是初生婴孩也是堕落的人类的一分子,所以仍然承受着这个诅咒(Ⅰ.ⅵ.24)。奥古斯丁也在生活观察中找到能证明婴孩并非无罪的证据,因为婴孩夭折或因各种原因受苦都是我们看得见的事实,而在上帝公义的前提下,除非婴孩有应当受刑罚的罪咎,否则上帝不会让这些不幸临到他们身上(Ⅲ.ⅳ.10;Ⅴ.ⅰ.4;Ⅵ.ⅹ.31)。在此,奥古斯丁从道德逻辑角度作出判断:上帝既然按公义原则审判一切,那么便为婴儿经历苦难找到了合理的解释。另外,奥氏又以大公教会施行婴孩洗礼一事作为论据,认为,假如他们无罪,为何大公教会为他们施洗(Ⅲ.ⅴ.11)?而且诉诸《旧约》,为出生八天的婴孩施行割礼也有同样意义(Ⅲ.ⅹⅷ.35;Ⅴ.ⅹⅰ.45)。

从奥古斯丁的《忏悔录》得知[8],他认为婴儿不是真正纯洁的,因为他们虽然不能用一般语言表达,但是肢体行动却足以证明他们以自我为中心的事实,这便是罪的本相,他们只是还缺乏行大恶的能力,其他一切犯罪条件均已具备(Ⅱ.ⅳ.8)。而这种从小就内在于人的罪显然不是出生后才产生的,而是与生俱来的存在状况,最合理的解释就是:这是通过父母亲传递下来的(Ⅰ.ⅲ.10)[9],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最明显的关键是男女交合中非理性的性欲问题(Ⅱ.ⅶ.20),因此奥古斯丁认为即便在夫妻关系中,除非是为了生育儿女的目的而交合,纯粹的性爱是引致犯罪的。朱利安从上帝创造的都是美好的角度看性欲,则以为这原是人的天然本性,也许跟动物界没有什么差异,不过奥古斯丁则看见,性欲是罪恶的核心议题,虽然在动物界中也有,但动物没有寻求智慧的理性要求,所以才可说是自然的(Ⅳ.ⅹⅳ.74),而人类则不然,性欲呈现的强烈非理性状态是在罪恶中“失序”的明证(Ⅳ.ⅹⅳ.71)。奥氏对于欲望的问题有极其深刻的了解(Ⅵ.ⅹⅷ.53-ⅹⅹⅲ.73),认为牵连到人内心深处所隐藏的实际,换言之,反映着人的本相。不过这个人性的深层实况虽是与生俱来,但不能说是一种邪恶本质,因为恶并无本质,乃是从原本是美善的自然存有状况中的变异,是完美的亏损。在这一点上,奥古斯丁无法接受朱利安把他的原罪观等同为摩尼教的善恶二元论的看法。

至于婴孩因原罪的缘故,在没有上帝救赎的情况下而永远灭亡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奥古斯丁仍以上帝公义作为回答。对于罪人的审判是上帝的公义,也是罪人应该合理得到的份儿,所以既然婴孩也是有原罪的人,故此不能说上帝的审判为不合理。相反的,上帝的恩典让本来不配得到的人获得永恒生命,然而在创世之前预定或拣选哪些人得救却是属于上帝的自由,是人不能参透的奥秘(Ⅳ.ⅷ.42-45;Ⅴ.ⅳ.14)。奥古斯丁承认这不是很容易明白的道理,但他的论证显然是基于一个观察,就是并非所有人都相信上帝而得救赎的事实,所以从数量推理,一定不是所有人都得到救赎的恩典,或言之,上帝只是拣选全人类其中的一部分而已。

五 朱利安是否合理?

我们看见奥古斯丁与朱利安对于摩尼教在这个争辩中有不同层次的认定,前者以本体层次谈论摩尼教的宇宙二元论,因为自己并不接受恶为本质,故此不能同意朱利安给予的标签(Ⅰ.ⅷ.36-37;Ⅲ.ⅸ.19)。后者则从人的存在层次看问题,既然原罪与生俱来,而且自己无法决定永恒的命运,那么从人的自身存在的角度实在跟内涵于摩尼教的宿命论没有什么分别。另外,奥古斯丁给出的婴儿有原罪的论证是一种法律性的解释,因为婴儿经历痛苦和死亡,以上帝为完全公义的审判者为前提,必定有其法律性的因由,而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原罪。朱利安则认为初生婴孩何罪之有,竟然需要承受永恒灭亡的命运?这是说不过去的。而且奥古斯丁无法解释清楚罪的传递问题,就是他人(始祖)的罪如何成为我本人的罪?这样看来,奥古斯丁推崇上帝恩典至上,会否反而造成上帝奥秘的预定(起码从人类认知而言)被理解为一种任意选择(arbitrariness)?从理论上,奥古斯丁可以说上帝审判初生的婴孩为罪人是公义的,但是从人存在的实然命运而言,没有被上帝预定拯救的人是完全没有任何出路和选择的,在此对人们只言上帝公义便显得没有太大意义了。对于还没有接受洗礼而夭折的婴孩的命运,奥古斯丁说他们虽然不能进入永恒的天国,但是他们在地狱所受的刑罚也应该是最轻微的(Ⅴ.ⅹⅰ.44)。我们无法推测奥氏作出这样的判断时对于人存在的命运问题有何思想,但这可能是他在其原罪论的合理框架内所能作出的最为适切的交代。

也许可能化解以上双方张力的出路是对于《罗马书》第五章12节的重新解读,朱利安曾经提出,奥古斯丁对于该节他常引以支持原罪论的经文有错误的理解,奥氏以为“在他(亚当)里面,众人都犯了罪”这一句,朱利安认为应该解释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他可能理解这是原文(希腊文)圣经的原意(Ⅵ.ⅹⅹⅳ.75)。虽然奥古斯丁认为朱利安胡乱解释,但是朱利安的解释确实属实,奥古斯丁采用的古拉丁文翻译本(耶柔米的武加大译本面世前的通行译本)的确有误译的问题。[10]这样的重新解读在原罪论的讨论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便可以一方面承认与生俱来人性扭曲的事实,另一方面又不必把罪咎加诸初生婴孩身上。而每个人成为罪人是因为当个别开始运用意志时,将会有人性扭曲使然的抉择而犯罪,这人性的扭曲是因亚当堕落带给全人类的状况,保罗在该节经文称之为“死亡”,既是从亚当开始所有人犯罪的结果,同时也是人类存在的变异状态。虽然以上的论点不一定是朱利安所提出的,但当奥古斯丁判定朱利安只是为佩拉纠主义辩护时,却错过了对原罪问题进一步反思的机会(参Ⅱ.ⅳ.8)!

李锦纶

(香港)基督教与中国研究中心

2003年11月

[1]参Introduction,Saint Augustine against Julian,trans.Matthew A.Schumacher(New York:Fathers of the Church,Inc.,1957),pp.ⅹⅰ-ⅹⅲ。

[2]可以比较马丁路德对伊拉斯母的态度,Martin Luther,The Bondage of the Will,trans.J.I.Packer & O.R.Johnston(Cambridge:James Clarke & Co.,Ltd.,1957),pp.62-65;中译见李锦纶《永活上帝生命主——献中国的教会神学》(台北:中福,2004),第16—17页。

[3]此问题不在本文处理,奥氏思想从早期到成熟期的演变可参石敏敏Kam-lun Edwin Lee,Augustine Manichaeism,and the Good,Patristic Studies2,ed.Gerald Bray(New York/Bern:Peter Lang,1999)。

[4]对于原罪本义的系统神学反省,参李锦纶《道成肉身救赎源——献给中国的教会神学》(台北:中福,2006),第54—56页。

[5]《福建霞浦发现摩尼教遗迹及文物》,中国收藏网,2009年10月18日消息:http://www.shoucang888.com/html/shoucangzixun/kaoguwenhua/2009/1018/4855.html。

[6]Radha Banerjee,“Manichaean Input to Chinese Culture and Art,”in Across the Himalayan Gap:An Indian Quest for Understanding China,ed.Tan Chung(New Delhi:Gyan Publishing House,1998),ch.25;网络版:http://www.ignca.nic.in/ks_41029.htm。

[7]Samuel L.C.Lieu,“Manichaeism in China,”in Encyclopedia Iranica;网络版:The Circle of Ancient Iranian Studies,http://www.cais-soas.com/CAIS/Religions/iranian/Manichaeism/manichaeism_china.htm。

[8]见《忏悔录》第一卷,第六、第七章。

[9]作为一个反面论证,奥古斯丁认为基督无原罪的必要条件是从童女感孕而生,并非从一般人类父亲受孕的结果(Ⅰ.ⅳ.11)。

[10]参中文和合本圣经按照希腊原文采用“因为”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