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26.你区分,你界定,你提供一篇客观分析的论文,专门讨论淫欲的种、类、程式、过分,指出:“它的种在于生命的火;它的类在于生殖行为;它的程式在于夫妻行为;它的过分在于放纵通奸。”你说了一大堆自以为巧妙其实啰嗦烦人的话,但是我只要简洁而公开地问你,为什么这种生命之火把战争的根种在人里面,使他的肉体(情欲)争战他的圣灵,使他的灵必须起来争战他的肉体(情欲)[33]——他立志要与生命之火保持一致,却为何得到致命的伤害?我想你书中的黑字肯定会羞得变成红色。看哪,这生命之火不仅不顺从灵魂的决定,灵魂乃是肉体的真生命,而且大部分起来制造混乱和丑陋的活动,反对灵魂的决定,所以除非圣灵争战它,否则这生命之火就会毁灭美好的生命。
27.一番冗长讨论之后,你仿佛得出结论地说:“因此,应当说淫欲的源头在于生命之火;由此可以说,肉体的淫欲必然出于使肉体生命复合而成的火。”你说话时的口气似乎你能证明,或者目空一切地猜想,在人最初被造时,他还没有因罪而得应有的惩罚,这样的肉体淫欲就已经存在于乐园里,或者已通过我们现在所知道的混乱活动引发出它对圣灵的卑鄙战争。你说:“这种欲望的罪不在于它的种或者它的类或者它的程式,而在于它的过分,因为种和类是它造主的作为,它的程式与诚实的决定相关,而它的过分源于意志的过错。”你空洞的话听起来多么雅致,但这只对不思考它们是什么意思的人而言。如果这欲望的程式与诚实的决定相关,那我们要问,是否有已婚人决定只在需要的时候激发这种欲望?然而,他所希望的,他无法做成。是否有诚实的独身者决定永远不激发这种欲望?但是,他希望的,他做不到。因此有人喊着说:“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34]就在这种欲望的活动中,它没有任何程式回应意志的决定,结果,不是它本身变得有节制,而是诚实的灵必须通过警觉的战斗把某种程式强加在它头上。邪恶的人啊,你们为何称颂它,却不向上帝大声呼喊:“救我们脱离凶恶”[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