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第1章

经文“基督是上帝的能力,上帝的智慧”使我们面临这么一种可能性,也许所有的实体性谓词,如善、伟大、永恒——它们从性质上看与能力或智慧没有差异——应以如下的方式被看作准关系性谓词,即子被看作是能力、善、伟大和永恒的方式,而父是藉着这些而为有能力的、智慧的、善的、伟大的和永恒的。作者对此观念持同情态度,表示它至少没有在神圣三位格间弄得不同等。

1.有人觉得难以承认父、子、灵彼此同等,因为经上写着说,“基督为上帝的能力,上帝的智慧”(林前1:24);这里似乎缺乏平等,因为照经文,父本身并非能力和智慧,只是能力和智慧的产生者。事实上,上帝如何可被称为能力和智慧的父这个问题颇为引人注目,因为保罗说的是:“基督为上帝的能力,上帝的智慧”。另一方面,这段话又被我们的一些人用来反阿里乌派,至少是反对那些自高自大与公教信仰相违的人。据说阿里乌本人曾说:“他若是儿子,他就是受生的;他若是受生的,那么就有一段时间他还不存在。”他不理解,对上帝来说,受生也是永恒的;所以子能与父共永恒,正如由火所发的光,是与火共存,并且假如火是永恒的,它也就与火共永恒了。后来的阿里乌派放弃了这种意见,承认上帝的儿子并非在时间里开始存在的。有些人说,曾有一时主并不存在。我们这边的人对此是这么反驳的:“假如上帝的儿子是上帝的能力和智慧,而上帝从来不会没有能力和智慧,那么子就与父上帝共永恒了。使徒确实说了,‘基督为上帝的能力和上帝的智慧’(林前1:24),不过,说上帝曾有一时没有能力和智慧,那等于发疯,所以子没有一时是不在的。”

2.不过,这是在强迫我们说,父上帝只是凭着他所生的智慧智慧,他本身不是智慧。倘若如此,我们就得考虑子是不是可被称为出自智慧的智慧,出自神的神,发自光的光了;若父上帝本身不是智慧,而只是智慧的产生者,那么就很难看出子怎能够这样。假如我们坚持这一点,父上帝若只是他自己的伟大、自己的善、自己的永恒、自己的全能的产生者,而他自己不是伟大、善、永恒、全能,那么他就只是凭着他所产生的伟大才伟大,凭着他所产生的善才善,凭着他所产生的永恒才永恒,凭着他所产生的全能才全能了,正像在智慧的例子里一样,他不是他自己的智慧,而只是因他所生的智慧才智慧。

我们不必害怕被迫说,假如上帝是他自己的伟大、善、永恒、全能的产生者,那他就会有许多的儿子与他共永恒了(被拣选成了他儿子的受造者除外)。这种指责是容易答复的:列举出这许多名来并不使他就成了许多与他共永恒的子的父,恰如他并不因我们说“基督为上帝的能力和上帝的智慧”(林前1:24),就成了两位子的父一样。能力当然就是智慧,智慧当然就是能力;其他的依此类推。所以能力就是伟大,其他以上所提和以后要提的事,也无不如此。

3.倘若凡是关于父所说的,都是相对子说的,即父是子的父,或产生者,或起源(产生者对受生者才是起源)。倘若其他关于父所说的,都是相对子,或不如说,在子里面说的,那么父就因他产生的伟大而被称为伟大,因他产生的义而被称为义,因他产生的善而被称为善,因他产生的能力而被称为能力,因他产生的智慧而被称为智慧了——这样,父就不被称为伟大本身,而被称为伟大的产生者;在另一方面,既然子就自己的本质而被称为子——这不是与父共同的称呼而是相对的称呼——所以子并不是在自己的本质上被称为伟大,而只是与父共此伟大。子就是父的伟大。同样,子与父也同称为智慧。子也就是父的智慧;恰如父与子同称为智慧,因为父因他所产生的智慧而智慧。所以不管二者就自身是如何被称呼的,却没有能离了对方而被称呼的;那就是说,凡表明二者的实体的所有的称呼,都能共同应用于二者。

如是父没有子,就不是上帝,子没有父,也不是上帝,但他们一起就都是上帝。经上所谓“太初有言”(约1:1),须理解为“言在父里”。假如“太初”是指“在万物以前”,那么就与下文“言与上帝同在”(约1:1)矛盾了。经上只是说子才是言,而不是说父与子一起都是言。言正如形象:父与子不都是形象,只有子才是父的形象,正如他之是父之子,并非指父子二位都是子。至于随后的“言与上帝同在”,我们很有理由以为“言”,即子,“与上帝”,即不只是与父,而是与父和子,“同在”。

倘我们明白了可用两个殊异的事物来说同一类东西,也许就不会觉得奇怪了。有什么是像心灵与身体一样殊异的呢?然而你可以说,心灵与人同在,就是在人里面;虽说心灵并不是身体,而人是心灵和身体二者的复合体。所以我们就可理解《圣经》所谓“言就是上帝”(约1:1),意思就是说:那并非父的言,与父在一起乃是上帝。那么我们是否应当说,父是伟大的产生者,即能力和智慧的产生者;而子是伟大、能力、智慧本身,但父与子二位在一起乃是伟大、全能、智慧的上帝呢?但“出自神的神”、“发自光的光”又作何解?因为他们并不是一起出于神的神,只有子才是出于神即出于父的;他们也不是一起发自光的光,只有子才是发自光即发自父的。也许,信经为了将子是与父同永恒等等的意思简短地表达出来,才说“出自神的神”、“发自光的光”。这好像是说,“那没有父便不成其为子的,乃出于那没有子便不成其为父的;就是说,这没有父便不成其为光的光,乃出于那没有子便不成其为光的光,即父。”这样,信经称子为没有父便不成其为子的“神”,“发自”那没有了子便不成其为父的“神”时,就须理解成产生者并不先于被产生者了。如果是这样,则惟一不能以“出自什么的什么”的形式说他们的东西,就是二位不一起有的东西了。所以你不能说“出于言的言”,因为二者不都是言,只有子才是言;也不能说“出自形象的形象”,因为二者不都是形象;也不能说“出于子的子”,因为二者不都是子。经上所说“我与父原为一”(约10:30),正是此意。所谓“为一”,意即“在本质上而不是在关系上,他如何,我也如何”。

4.我不知道你发现没有,《圣经》常用“他们原为一”来说彼此本性不同的事物。若有几个人“性相近,习相远”,我们是不会说他们“为一”的,这只因他们习相远。倘若只是因为大家都是人的缘故,就认为人人都是“合一”的,那么主也就不会为他的门徒向父说,“使他们合而为一,像我们合而为一”(约17:22)。但由于保罗和亚波罗都是人,同时又有相同的意趣,经上就说,“栽种的和浇灌的合而为一”(林前3:8)。[1]所以,若把几件东西称为一而不说“一个什么”,那便是指没有分歧、没有异见的同一本性与存在了。加以限定,说清楚“一个什么”,那便是指它们虽在本性上不同,但在某个方面,是成为一的。例如灵魂与身体决不是一——还有什么像它们这样殊异呢?——除非你补充说了“一个什么”,即一个人或一个动物。于是使徒才说:“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么?”(林前6:16),他不只是说“他们是一”,而是加上一个“体”,来指由男女殊异的身体合成的一体。他又说:“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灵”(林前6:17),他没有说,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而是加上了一个“灵”。人的灵与上帝的灵本性不同,但它们因联合而成为由两个不同的灵合成的一个灵,即是说上帝的灵没有人的也可说是完全的,但人的灵惟有与神在一起才能蒙福。我想,主在《约翰福音》里屡次说到他自己与父的合一,或是我们彼此间的合一,但从来不说“我们与他们可为一”,而只是说“使他们合而为一,像我们合而为一”(约17:22),这不是没有缘故的。父与子合而为一,当然是实体上的。而这个一乃是一个上帝,一个伟大,一个智慧,这上面已说过了。

5.那么父是怎样更伟大的呢?他若是更伟大,就是因伟大而更伟大的。子既是他的伟大,且决不大于生他的父,而父也不大于他之所以为伟大的子。这样子是平等的。怎样平等呢?岂不是在存在上平等么?因为在子那里存在和伟大不是两件事,所以子与生他者平等。假如父在永恒上大些,子就会在任何事情上都不与父平等了。他怎能是平等的呢?你若说是在伟大上平等,那么那在永恒上少一些或在别事上少一些的伟大,就不是平等的伟大了。也许他在能力上平等,但在智慧上却不平等?但那少有智慧的能力,岂是平等的呢?或他在智慧上平等,但在能力上不平等?但那少有能力的智慧,岂是平等的呢?所以他若在什么事上不平等,他就在所有事上都不平等了。但经上说,“他不以自己与上帝同等为强夺的”(腓2:6)。所以任何真理的敌人,只要他承认使徒的权威,就会被迫承认,子与父至少在一件事上是平等的。不管他愿意提起什么事,我们都可由此向他证明,在关于子的实体的一切事上,子都是与父平等的。

6.一般认为,人们精神的美德,虽然相互有异,却非彼此可分的;例如,凡在勇敢上同等的人,也在明智、节制、公义上同等。因为你若说他们在勇敢上同等,但其中一个更有智慧,那么其他的人就少有明智了;因而他们在勇气上也不同等,因为前者的勇敢更具明智。你若将其他美德一一加以审察,情形也必如此。问题当然不在于身体的力量,而在于精神的力量或勇敢。那比人心无穷地单纯、永恒不变的实体又是多么地与此不同啊!在人的精神里,存在并不等于强壮、明智、公义或节制;因为精神能够存在而不同时具备这些美德。但在上帝那里,存在同时也就是强壮、公义、明智,或用来指称他的实体的单纯的多或杂多的一的别的东西。这样,“出自神的神”就可以有两个意思了。一个意思是说,这一名称属于父和子每一位,但这不等于说,二者一起是两位上帝,而只是一位上帝;因为二位彼此合而为一,正如使徒保罗所说,甚至殊异的实体也可以合而为一。例如主单独是一灵,人的灵单独也是一灵,“但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灵”(林前6:17)。那么,在一种绝对不可分离永恒的合一中,只能更是如此了。这样,就可以避免如下谬论了:若是所谓“上帝”只是指父和子二者一起说的,那么当子被称为上帝之子时,他就是二者之子了。另一个意见是说,凡关于上帝的实体所说的,实际上都是关于父子二位共同或三位一体共同说的——到底是哪一种意思(这将在适当的时候详加探讨)[2],至少从眼下所说的就足以看出,若是子在任何涉及实体的事上与父不同等,他就决不是与父同等的。这我们已证明了。但使徒说了,他是与父同等的。所以子在所有方面都与父同等,属同一实体。

7.圣灵也在实体上与父子合一并同等。因为无论他是父与子二者的合一,或是他们的圣洁或仁爱,无论他是因为是他们的仁爱而是他们的合一,还是因为是他们的圣洁而是他们的仁爱,他都显然不是父或子,因为正是藉着他,父和子二位才彼此联合为一,正是藉着他,受生者才为产生者所爱,反之受生者才爱产生者。藉着他,父子二位才不是靠分享,而是靠他们自己的存在,不是由哪个优先者的恩赐,而是由自己的恩赐,“用和平彼此联络,保守圣灵里的合一”(弗4:3)。《圣经》告诫我们要藉着恩典来效仿这一互爱,无论对神对人都当如此。“这两件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40)。于是这三位就是一个独一的、伟大的、智慧的、圣洁的、可称颂的上帝了。但我们“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罗11:36)得福的;我们藉着他的恩赐合而为一,与他合为一灵(林前6:17),因为“我们的心紧紧地跟随他”(诗63:8)。“我们亲近上帝是与我们有益,因为他要灭绝凡离弃他行邪淫的”(诗73:27-28)。

所以圣灵乃是父与子共有之物,不管他是什么,他都是那一共有或团契,都是与父子共实体的,同永恒的。假如适合的话,就称他为友谊;但更合适的是称它为仁爱。他也是实体,因为上帝是实体,正如经上说,“上帝是仁爱”(约壹4:8,16)。但这爱与父和子既是一实体,就与他们一样伟大、良善、圣洁,以及其他就其自身而言的属性;因为在上帝那里,存在并非与伟大、良善等等不一样的东西,这我们在前面已经证明过了。因为在上帝里面仁爱若是比不上智慧伟大,那么我们爱智慧就少于它所当得的分了;所以仁爱与智慧必是同等的,好叫我们同等地爱智慧。但如我们已证明的,智慧与父同等,所以圣灵也与父同等。若是在这事上同等,就在一切事上平等,因为在那实体中有绝对的单纯。所以他们只有三位:一位爱那从他自己出来的,一位爱那自己所从出的,和一位爱的本身。假如这最后一位什么也不是,“上帝怎能是仁爱”(约壹4:8,16)呢?假如它不是实体,上帝怎能是实体呢?

[1]和合本为“都是一样”。

[2]见第7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