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作者接着探讨心灵所有的关于事物的知识,认为它实质上乃是关于事物的真理判断或价值判断,可专称为心词或心言(verbum mentis),乃是在永恒真理之光中得知的物之心象。该词或言被临时定义为amata notitia,“带有爱的知识”。
9.但当人心知己且爱己时,所知所爱的却非某种不变之物。当他寻视自己之中在发生什么事,并开口表达出他的心思,他就是在以一种方式行动;但当他用一般或特殊的知识术语来定义人心时,就是在做另一件事了。所以,当他告诉我关于他自己的个别的心灵情况时,不管他理解这或那还是不理解这或那,不管他是希望这或那,还是不希望这或那,这时我是相信它。然而当他说出关于人心的特殊或一般的某种真相时,我则是承认并同意它了。那么显然,一个人可以在自己心里看到的东西,听他说的人只能相信而不能看到;而一个人在真理本身中看到的东西,则是别人也能够在真理本身中得见的:这乃是两回事。其中前者是与时俱移的,后者则是与不变的永恒同在的。我们不是凭着肉眼看见许多心灵后,才得到了关于人心的一般或特殊的知识的,而是先得睹了不朽的真理,按着它来尽力定义心灵按着永恒的相应该是什么,而非定义个别人的心灵是什么。
10.我们也通过身体感觉来吸收物体的形象,将之转运到记忆里去,用它们来构造另一些形象,以思考我们未曾见过的事物,不管这些形象是与真相不相符还是碰巧与真相相符;但只要我们正确地赞成或否定了这样的形象表现出来的事物,我们就有了这么一种不可避免的确信:我们在自身内作出的赞成与否的决定,凭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则,它们是居于我们心灵之上的某个永恒不变的地方的[依相作判断,相则不在尘界]。于是,当我回忆起我曾见过的迦太基的护城墙,并形成了一幅我未见过的亚历山大里亚的护城墙的图景,而且比起别的形式,我更喜欢我想象中的这些形式时,我的偏好就是合理的。真理的判断从上面猛烈地照耀下来,并被它自己特有之律全然无偏的法则所坚定地支持,即便它被一种物体形象的暗云所遮掩,也仍不会被它们搅混。
11.但是我是身处浓雾之中而与晴天丽日无缘,还是站立高山之顶,既可瞻望在上的灿烂光华,亦可俯视在下的狂旋雾气,两面都可得见,仍是大有差别。当我听说有人因信仰坚定而饱受他人折磨时,在我心中油然而生的兄弟情谊自何而生呢?倘有人将他指给我看,我立刻就想与他亲近、结识他、与他交好。一有机会我就会走向他,向他攀话,与他交谈,尽我的唇舌表达对他的关心,反过来也希望他问起我;我想要藉着相信他内在的气质来达到与他神交,因为我难以在如此之短的时间里根据周到的观察而判断他值得深交。故而,我乃是以一种坚贞、弟兄般的爱来爱一个虔诚、勇敢的人的。不过,让我们假设,在我们的交谈中,他坦率地承认了或不小心地泄露了他对上帝有不当的信念,想从上帝那里捞得些物质上的好处,他是为了如此错误的信念而受苦的,不管是为了贪图财富还是为了追求虚荣;马上,那驱使我走向他的爱就减少了,仿佛从一个不值的人身上反弹并撤了回来;但它仍会固着在我于相信他是那么一个人时由以爱他的形式上。除非我仍爱他,希望他变得像它[形式],尽管我发现他不像它。但在那人自己那里,什么也没改变;尽管情况可能改变,他可能变成我曾经相信的那样的人。然而在我心里却有一个改变,从我原先对他的估计到我现在对他的看法;依据高处不变的公义,我的同样的爱被转变了,从为他欢享的意图成了指导他的意图。但是不朽而永在的真理的形式本身,根据它我在相信他是义人时为他欢享,根据它我现在教导他学好的,却继续如永恒一般平静地将同样最纯净的不朽理性之光照射在我心灵的视景里,也照射在想象的暗云之上,这光是我在想起曾见过的这人时自上面感知到的。
或者另举一例;我在心里想起了我曾在迦太基见过的镂花雕纹的屋穹;你看,在这里,一个特定的物体,通过双眼而引起心灵的注意并被转送到了记忆里的物体,在想象中制造了一种观察。不过,我用心灵观察的却是别物,根据它我沉醉于欣赏这一艺术品、也根据它在这艺术品令我不悦时走开去。所以,我们就这些事物作出判断,根据的是那一真理形式,我们是用理性心灵的洞见感知到它的。不过,这些事物在场时,我们是用身体感觉接触之,不在场时,我们是回忆起它们固置在记忆中的形象,不然我们就借助与这些事物相似的因素,构造我们试图在我们的工作中应用的东西的组合形象,倘我们有意愿或能力的话。但我们之在意识里塑造物体形象或藉着身体来观物是一事;用简朴的理智来把握比例,把握存在于心灵顶峰之上的、如此形状的无以言喻的美的艺术,又完全是另一事。
12.故此,正是在那尘世之物据之以受造的永恒真理里,我们用心灵之眼得见形式[相],我们是根据它存在的,是根据它凭着真实正确的理由做事的,不管是我们自身之内的事还是物体之内的事[1]。凭着这一形式,我们构思事物的真知,这真知乃是我们用内在的言说产生出来的一种言词,它生出来后便不离开我们。我们在对别人说话时,自由地用声音或身体姿势来表达居于内部的词,以借助于一种可感的提醒物来使同一类事物发生在听者的心里,正如它存在于说者心里且不离其心一样。所以,我们用言行对别人行为所表达的赞成或不赞成,没有不是早已在心里用一个词说过了的。没有人是能够自愿地做他没有先在心里作为一个词说过的事的。
13.这个词,要么孕育于对受造物要么孕育于对创造者的爱中,要么有可变的本性要么有不变的真理;这意味着,它要么是在贪爱中,要么是在仁爱中孕育的。不是说受造者不可被爱,而是说倘若爱与创造者相连,它就再不会是贪爱,而只会是仁爱了。倘若受造物由于它自身的缘故而被爱,那就只是贪爱了。这时你若使用它,它就不是帮助你,而是在你对它的享受中腐化你了。一个受造物,要么与我们等价,要么低于我们;低于我们的,就应该被用来将我们引向上帝;与我们同等的,应该被享受,但是在上帝里面享受。正如你应该享受你自己,但不是在自身之内而是在造你者之内,对你如爱己一般所爱的邻人也该如此。就让我们在主内享受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弟兄吧,我们可不要胆敢将自己贬低到自己的水平之下[使用而非在主内享受自己],我们应在堕落的方向上放慢下来。
这个词[在爱中孕育的],当想着它时,我们要么是为了犯罪而喜欢它,要么是为了行善而喜欢它,它就是这时生出来的。所以,爱,就像某种中介,将我们的词与生了词的心灵结合起来,而它自己作为第三因素,在一种非物质的拥抱中毫不混淆地与它们连在一起。
14.不过在意志歇息(rests in)于知的行为本身中时(这发生在对属灵之物的爱里),被孕育的词与生出来了的词乃是同一个东西。比如,一个人若是至善地爱公义,他就已经是公义的了,即便他没有机会用身体行为显出义来。但是在对尘世的、物质的事物的爱里,一个词的孕育是一事,诞生又是一事,这就跟动物的孵养一样。在这里,词孕于想而生于得,正如对贪婪来说,仅仅认识钱、爱钱是不够的,除非得到了钱;仅仅知道并爱饮食男女是不够的,除非做到了;仅仅知道并爱荣誉和政治权力是不够的,除非到了手里。不过,事实上,这些东西,即便你得到了,也没有一个能令你满意的;经上说,谁若喝了这水,“还要再渴”(约4:13);《诗篇》里说,“他所怀的是痛苦,所生的是不义”(诗7:14)。[2]痛苦或劳累被说成是在事物被孕育时怀上的,仅仅知道或想要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所以灵魂因渴望而火热焦烫,直到它得到了它们[所想之物]或者说“生出了”它们;“因为贪欲怀孕时,生出的是罪”(雅1:15)。所以,主叫道,“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3](太11:28);在另一处又说,“当那些日子,怀孕的和奶孩子的有祸了!”(太24:19)。当他想用所有善行或罪来指称词的这种生产时,他说,“要凭你嘴里出来的定你为义,也要凭你嘴里出来的定你有罪”[4](太12:37);他希望用“嘴”来指的不是可见的嘴,而是思想和心灵的内在不可见的嘴。
15.这么一来,询问所有的知识都是一个词呢,还是只是被爱的知识,就是正当的了。我们也认识我们所恨的东西,但我们不能说我们不喜欢的东西是意识孕育的或生出来的。并非以任何方式触动我们心灵的东西都是被孕育的,故而其虽为我们所晓,却不可被称为此处所说的词。在一种意义上,我们将“词”之名赋予以其音节占据一定的时间长度的东西,不管它是被大声地说出来的还是只是被想到;在另一种意义上,一切被认识到的东西都可称为词,它被印在意识上面,只要它可以生自于记忆并得到描述,即使我们不喜欢它;但在我们现在所用的意义上,所谓“词”乃指为心灵所孕育、为我们所喜欢的东西。我们正是要在这种意义上理解使徒所说的,“若不是被圣灵感动,也没有人能说‘耶稣是主’的”(林前12:3),尽管主本人在说“凡称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进天国”(太7:21)时谈到的那些人是在“词”的另一种意义上说的。
不过,即便我们正当地不喜欢我们所恨的东西,不赞成它们,我们也喜欢并赞同我们对它们的不赞成,这就是一个词了。事实上,我们所不喜的不是对恶的知识,而是恶本身。我能够认识并定义何为“无节制”,这令我愉悦,这就是它的词了。在艺术和手工行业里,当鉴赏家将优点与缺陷判别,就如肯定之与否定、存在之与不存在之异时,缺点就得到了认识,知识就得到了正当的赞同;不过对从业者来说,倘若他缺乏这一优点,落入了这一缺点,那就是他的污点了。定义“不节制”并讲出它的词,这是属于道德艺术的;但[一个人在行为上]不节制,却是属于该[道德]艺术谴责的东西。与此相似,认识并定义何为“语病”属于语法的艺术;但犯语法病,却是语法的艺术所要批评的。所以,我们现在希望辨识并提出的那种词,乃是“带有爱的知识”。所以,当心灵认识并爱它自己时,它的词就是被带着爱地与它本身相结合的。既然它爱知识并且知道爱,词就在爱之中,爱就在词之中,二者就都在爱者与说者之中了。
16.一切正面性质的知识都像它所认知的事物。另外,还有一种负面的知识,是我们在发现错误时表达出来的,找到有缺陷的错误,也就是在呼唤与之对立的品质,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在赞成了。所以,意识具有某种已知的正面性质的相似物,无论是在它喜悦它[正面性质]还是为没有它而不悦时都是如此。这样,就我们认识上帝而言,我们像似上帝,但永远也没有像到同等的地步,既然我们永不能像他自己那样知道他。当我们藉着身体感觉认知物体,它们的某种相似物在我们意识里发生,这就是它们印在记忆里的形象。当我们想着它们时,物体本身当然不在我们的意识里,有的只是它们的相似物,故此,倘若我们该在这些东西上面作判断时却在那些东西上作了,就是在犯错误;错误就是将一物当作了另一物。不过,我们意识里的物体形象,就它处于一种更佳的本性中,即像意识这样的生命实体中来说,要比物体实在本身优越。同理,当我们认识上帝,我们实际上就被造得比在认识他之前的我们自己要好了,尤其是当我们喜欢这一知识并恰当地爱它,它变成了一个词,变成了上帝的一种相似物之时;不过它仍是逊于上帝的,因为它是一种较低级的本性,须知我们的意识乃是受造物,而上帝是创造主。
由此可知,心灵认知并赞同它自己时,说这一知识是它的词,是指词正好与心灵自身相匹,与它平等、同一,既然它既非像物体[5]这样的较低级事物的知识,亦非像上帝这样的较高级事物的知识。任何知识都有所知之物的相似物,即知识所关之物的相似物,[但在这里],认知的心灵由以被认知的这一知识乃是一完美、同等的相似物。它既是形象又是词,道理就在于,当它因认知心灵而被造得与心灵同等时,它是从心灵那里表达出来的;受生者同等于产生者。
[1]指我们自己的道德行为和物体之中的美。
[2]和合本“痛苦”为“毒害”,“不义”为“虚假”。
[3]奥古斯丁在此以“重担”喻“怀孕”。
[4]和合本“你嘴里出来的”为“你的话”。
[5]或译“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