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从上一卷作结的三一或triad或trio,即爱者、被爱者、爱出发;将mens或心灵作为讨论的三题,奥古斯丁将该三一扩展到了另一个更恰当的三一,即心灵、心灵之自知、心灵之自爱(mens,notitia sui,amor sui);他认为,这三者是一个实体,是共实体、平等、互寓的,同时又仍旧是有区别的、不混杂的、互相关联的。
2.在这点上达成共识后,就让我们再来打量我们似乎找到了的那种三一。我们仍不是在谈天上的事,即关于上帝(圣父、圣子、圣灵)的事,而是在谈关于一虽然不完全的形象但仍是人的形象的事;毕竟,对我们软弱的心灵来说,这是更容易,也能更熟悉地考察的。
请看——当从事这一探讨的我爱某物时,有三个成分:我自己,我所爱之物,爱本身。我不爱爱本身,除非我爱它爱某物,因为在无物被爱之处是没有爱的。这样就有三样东西了:爱者、被爱者、爱。不过假设我只爱我自己呢?那不就只有两个成分,即我所爱的东西和爱本身了吗?当爱者爱己时,爱者和被爱者就是同一个东西了,正如当某人爱自己时,爱与被爱乃是一事。当你说:“他爱他自己”和“他被他自己所爱”,你不过是将同一件事说了两遍。在这里爱与被爱之相同,正和爱者与被爱者算不上不同一样。不过,爱与被爱者仍是两物,因为这并不是说任何爱自己者都是爱,除非是爱爱它自身。爱一个人自己和爱一个人的爱是两码事。因为爱若非已在爱某物,是没有被爱的,因为在无物被爱处不存在爱。所以,当某人爱自己时,就有两个东西,即爱和被爱者;因为在这里爱者与被爱者是同一个东西。这么一来,在存在着爱的地方就并不必然会感到有三样东西了。
现在,让我们从这些事上转开,最可能清晰地去寻找所找之物,让我们只讨论心灵罢。当心灵爱它自己时,它揭示出了两个东西,即心灵和爱。但爱除了是想对自己有益从而享受自己外,还能意味着什么呢?既然它如其所是地想要它自己,在这里意志就恰与心灵匹配,爱就等于爱者了。倘若爱是一种实体,它就肯定不是物体而是精神(灵),正如心灵亦非物体而是精神。不过,爱与心灵却非两个精神而是一个精神,不是两个存在而是一个存在;同时它们又仍是两个东西,即爱者和爱,或曰被爱者和爱者。它们之被称作两个东西,乃是彼此相对而言的。爱者是相对爱说的,爱是相对爱者说的;因为爱者带着某种爱来爱,爱则是某个爱者的爱。然而心灵和精神却非相对而言的,而是就其存在说的。并非因为它是某人的心灵和精神它才是心灵和精神。去掉它作为人(这是和身体在一起说的)[1]的附加成分,即去掉身体,心灵和精神仍然存在。但若去掉了爱者,就没有了爱;去掉了爱,就没有了爱者。这样一来,爱者和爱就它们彼此相对而言,是两物;就其自身而言,则每一个都是精神,合在一起也是一个精神,每一个也都是心灵,合在一起也是一个心灵。那么三一在哪里呢?我们不妨切近地探讨,呼唤神的光来照明我们的黑暗(诗18:28),我们不妨就我们是神的形象来深入地考察自己。
3.心灵若非认识自己,是不能爱自己的。它怎能爱它不认识的东西呢?倘有人说,心灵是按照一般和特殊的观念,相信自己像它所体验到的别的[心灵]那样来爱自己,那就纯属胡扯了。心灵若不认识自己,又怎能认识他人之心呢?你不能说心灵知道他心却昧于自知,不能说就像我的眼睛看得见别人的眼睛却看不见它们自己一样。我们用眼睛得见物体,是因为从双眼射出的光触到了我们观察的东西[2];但我们不能折断这些光线,将它们折回我们自己的眼睛里,除了照镜子。这个问题得到了精微的讨论,还将继续讨论下去,直到视觉是不是真的那样起作用得到澄清。不过不管我们用眼睛看事物时凭的是哪种力量,我们都是肯定不能够用自己的双眼看见这种力量的,不管它是光线还是别的什么。我们藉以寻找它的乃是我们的心灵,若能成功,则我们之把握这件事凭的也是我们的心灵,所以心灵自身通过身体感官聚集了物体之物的观念,通过自身聚集了非物体之物的观念。故而它认识它自己,因为它是非物体的。不管如何,若它不认识它自己,它就不能爱它自己。
4.正如在心灵爱它自己时,有心灵和爱这两个成分,心灵认识自己时,也有心灵及其自知这两个成分,因此心灵和它的爱、它的知是三个东西,这三个东西又是一个东西,当它们都完全时,它们是平等的。倘若心灵爱自己逊于当得的——比如某人的心灵只是像身体应该被爱那样爱自己,然而心灵是远胜于身体的——那么它就是在犯罪,它的爱就不完全。另外,倘若它爱自己胜于当得的,比如像爱上帝那样来爱自己(尽管它根本无法与上帝相比),那么它就犯了“过”的罪了,也爱己爱得不完全[故“完全”等于“适当”]。当然了,倘若它像爱上帝那样来爱它自己的身体,那就是更大的悖逆和邪恶了。
再,倘若知识逊于当知的、充分地知的,则它就不完全。但相对物体而言,认知的本性却要胜于被认知的本性,例如身体的感知胜于用这种身体的感知认识到的物体。因为该感知是感知者理性中的一种生命,物体却非生命。生命之胜于物体不是在质上而是在力量上。但当心灵认识自己时,却不凭知识胜于自己,因为它既是认识者,又是被认识者。所以,当它认识它的整全的自我、不混杂任何别的东西的自我时,它的知识就恰好等于它自己了,因为在它认知自己时它的知识不属于另一本性。当它感知到它的整个自我且纯一不杂时,它就既不“过”也不“不足”。所以,我们说这三者完全时就彼此相等,乃是正确的。
5.同时,倘若我们确能看到它,我们得提醒自己,这些东西是在实体或存在的意义上显露于灵魂中的——它们是在灵魂中展现的,以被知觉、列举——而不像颜色或形状寓于物体(或别的质量、数量)那样寓于一个物主(subject)之中。不管该本性的质量、数量为何,也超不出它所属的物主;此一物体的这种颜色或这种形状,也不能属于另一个物体。但是心灵却可以用它爱自己的爱来爱在它之外的他物。另外,它不仅能认识自己,也能认识诸多他物。所以爱与知识之不像在一个物主之中那样在心灵之中,但它们也是实体地存在于那里,就像心灵本身那样;即便它们彼此互为设定,每一个却都是它自己的实体。颜色和有颜色之物的关系,是颜色附丽于有颜色物体之中而无自身实体,有颜色物体是实体而颜色自身只是在实体之中,心灵的情形与此不同。[心灵、爱、知识]更像两个朋友,他们每个人都是一个实体,他们之被称作“人”不是彼此相对而言的,但他们之被称作“朋友”却是相对而言的。
6.可以进一步比较:爱者和知者是实体,知是实体,爱是实体;然而爱者与爱,知者与知是彼此相对而言的,就像“朋友”那样。不过“心灵”和“精神”却非相对的用词,正如“人”不是相对的用词一样。虽然爱者和爱或知者和知不能彼此分开,正如两个朋友不能彼此分开来讲一样,但即使在朋友那里,你也可以说他们在身体上是可以分开的,在精神上却是分不开的(只因他们是朋友)。不过,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朋友中的一个开始恨另一个,从而不再与他做朋友了,但那另一个并不知道这一点,仍然爱他。但是,倘若心灵用来爱自己的爱停止了,心灵也就停止成为爱者了。倘若心灵用以认识自己的知识停止了,心灵也就停止认识自己了。这也许可用“头”来作比较。头当然是有头之物的头。尽管它们是两个实体,它们之被如此称呼也只是彼此相对而言的,因为头是一物,有头之物也是一物。倘若没有头,也就不会有有头之物了。当然了,它们是可以通过砍头而彼此分离的,但在我们的例子里[心灵、自爱,自知]却是不可的。
7.当然也许有某些物体是不可能分开的[如德谟克里特的“原子”];但即便如此,倘若它们不是由部分构成的,它们就不会是物体了。[3]所以,甚至在这些物体里,部分也是相对整体说的,因为每一个部分都是某个整体的部分,整体也是它所有部分的整体。但由于整体和部分都是物体,它们就不仅是彼此限定的,还是实体性地存在着。所以,也许心灵是一个整体,它由以爱己的爱和它由以知己的知是它的准部分(quasi-parts),是构成整体的两个部分?或者它们是三个平等的部分,构成了一个整体?但是没有部分是包容它所属的整体的。不过,当心灵认识它的整个自我,就是完全地认识它自己时,它的知识就贯彻了整个的它;当它爱它自己时,它爱它的整个自我,它的爱贯彻了整个的它。这样,我们是不是应该将这三者,心灵、爱、知识,合在一起来想,就像由酒、水、蜜调制而成的混合饮料,在其中每一种成分都贯穿于整体之中却仍保持自身呢?总之,这种饮料中没有一个部分是没有这三种成分的;它们不是像水和油那样合在一起[仍有分层],而是完全地混在了一起,它们也全都是实体,该种饮料是由三种成分配制而成的某种实体。然而,水、酒、蜜却不属一个实体,即便它们混在一起造成了一种饮料的实体。至于我们的“三”[心、知、爱]呢,我却看不出它们怎会不属同一实体,既然心灵是在自己爱自己,自己知自己,且按我们的定义,这三者的关系是这样的:心灵并非正由某个别的东西在爱、在知。所以这三者必属同一存在。倘若它们在一混合物中被混淆了,它们就不再是三个东西或能够彼此相对了。这道理就好像你用同一块金子打造了三个相似的戒指,把它们连在一起,说它们相似是就它们彼此而言的,因为“相似”是相似于某物;这里有三个戒指,一种金子。但若把它们融在一起、销而成团呢,那这个三一就被毁、不复存了;金子还是被称为金子,就像有三个戒指时被称为金子那样,但现在再也不是三个金器了。
8.当心灵用这三者[心、爱、知]知己爱己时,三一仍然是心、爱、知的三一。它们也不是被揉成了一种混合物,尽管它们每一个都在己身之中,而且每一个全部地都在整体之中,不管[这是指]它们每一个都在别的两个中,还是指每别的两个都在另一个中,都是如此地“互渗互寓”。故此,心灵就当然在自己之中,因为尽管它是相对它的知识而被称为在知或被知或可知,相对它由以爱自己的爱而被称为在爱或被知或可爱,它被称为心灵却是就其自身而言的。尽管知识是相对在知或被知说的,却是就其自身而被称为在知或被知的;心灵由以认知自己的知识不可能是它自己所不知道的。尽管爱是相对爱所属的在爱的心灵而言的,却是就其自身而成为爱的,故而它也在己身之内,因为爱也是被爱,它除了用爱即它自己之外不能用别的什么来被爱。所以它们每一个都在自身之中。
但它们每一个也都在另两个之中,因为爱着的心灵在爱之中,爱在爱着的知之中,知在知着的心灵之中。它们每一个都在另两个之中,因为知己爱己的心灵正在其爱与知中,正在爱己知己的心灵的爱也正在心中及其知中,正在知己爱己的心灵的知也正在心中及其爱中,因为它爱自己在爱,知自己在知。所以,每一对也就在另一个单个的里面,因为知己爱己的心灵与其知一道在爱之中,与其爱一道在知之中;爱与知则一道在爱己知己的心灵之中。它们是怎样“所有在所有之中”的,我们在上面已作显示;只是当心灵爱整全的自己、知整全的自己、知其整全的爱、爱其整全的知时,当这三者就其自身完全时,[才得如此]。故此,这三者以一种神妙的方式彼此不分不离,却仍保持为实体,三者合在一起却又成一实体或是者[存在者],同时它们又是彼此相对设定的。[4]
[1]这是说人是心灵和身体的复合体。
[2]这是承袭自柏拉图《蒂迈欧篇》45b—d中的观点,但奥古斯丁并不固执这一点。
[3]请想想莱布尼茨对唯物论的反驳!想想他提出无物质部分的精神“单子”!
[4]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奥古斯丁实有完整的“互寓相摄”观念,他既坚持了三位格的区分,又坚持了三位格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