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作者在看的行为或注视外物的行为中挑出了一个三一,该三一的组成部分是:对象(或物体)自身的现象或模样或可视性、它印在视觉上的形式或相似物(样式),将视觉固定在对象上的有意意向或意志作为。这三个因素之间的差别,它们的关系以及它们具有的统一,都得到了讨论,并隐含地得到了比较,但这一比较更多地是与心智形象中的三一的比较,与神圣位格三一的比较不多。
2.当我们看某个具体的物体(对象)时,有三个东西是我们很容易就注意到并将它们彼此区分出来的。首先是我们所看的东西,一块石头、一抹火花或别的目所能见的东西,它当然在它被看见之前就已存在了。其次是实际的视觉或观看(vision),它在我们感觉到那向感官呈现的对象之前并不存在。最后是将眼睛的感觉持定在被观看之物上的东西(只要这物被观看),即有意意向。这三者不仅明显区分,且本性有异。
它们中的第一个,即可见的物体,显然具有这么一种本性,不仅区别于将其光芒照射于物体之上产生视觉的眼睛,也区别于实际视觉本身。该视觉本身显然不是别的,正是由能够被观看之物激发感知的这一感觉;在被观看时激发了视感觉的这一物体,却根本上不与它印在该感官上的形式属同类实体。物体在其本性上是可与视觉分离的。但是,已经存在于生命物中的感官,甚至在看到它能够看到的东西之前(当它遇到一些可见物时)已经存在于生命物中的感官,或感官中来自可见物体的视觉(当该物体已与它相关且被看到)——这样感官和视觉(就是说不是由外形成的感官或由外形成的感觉[1])便属于生命的本性,这生命殊异于我们藉观看而感知的那一物体;该物体并不使感官形成为感官[视感官],而只是使之形成视觉。假如感官在可感之物向它呈现之前并不在我们身上存在,我们就会与盲人无异了,那时我们或者是由于黑暗或者是由于闭上了眼睛什么也看不到。但我们却显然在这方面与盲人有异,因为即使我们没有在观看,我们身上也有某种东西是我们能够凭着它而观看的,我们称之为感官(sense);盲人缺少这个,他们也正是因为没有它才被称为盲人。[2]
还有,将我们的感官持守于我们正在观看的东西上,将二者结合起来的有意意向,不仅由于它是意识而被观看的东西是物体,从而在本性上异于那可见的物体,而且由于该意向只属于意识,从而也异于感官自身和视觉。然而,眼睛被称作一种身体感官,明显地是因为眼睛也属身体器官;并且,尽管一个没有意识的或没有生命的身体什么也感觉不了,然而意识的灵魂却正是通过一个身体器具才与身体感觉混在一起的,而且正是这一器具被称作感官。有的人在遭受某种身体打击时会变盲,这时这一感官就没有了、消亡了,但[他的]意识仍保持不变;并且,尽管失去眼睛后,意向没有了身体感官(该感官是意向能够在观看外物的行为中联结并固定在所见外物上的),它却仍然藉着它的运作显示了,它在失去身体感官后既未消亡亦未减弱;看的欲望仍未丝毫受损,不管这看还是否可能。所以,这三者,即被看的物体、实际的视觉、将二者结合起来的意向,就清清楚楚地不仅被它们每一个专有的东西,也被它们本性的差异区分了开来。
3.尽管在这些例子里,感官确实并非发自被看的物体,而是发自有感觉的生命的身体,灵魂则以其自有的神妙方式与该身体相配相连,[我们仍不得不说]视觉是由被看的物体产生的;就是说,感官自身被它[物体]如此地塑造,以致它不再只是感官(这感官若未受损,则在黑暗里也能保持完整),而成了被致知的感觉了,我们称之为实际的视觉。所以,视觉生自可见之物,但不只是由它而生;还要考虑看的主体。所以,视觉就是可见之物与看之主体的产物,其中看的主体当然提供眼睛的感官和观看、凝视的意向;但那被称作视觉的感觉信息,却是惟一由被看的物体即某个可见之物印在看的主体上面的。倘若将物体取走,被看的物体在场时的那种意义上的形式就不再保持了;但感官本身仍在那儿,一如它在感知到什么东西之前在那儿一样。这就好比只要一个被印的物体还在水里面,水就保留着该物体的痕迹;但只要将物体取走,就什么痕迹也不留,尽管水仍留在那儿,就像它在接受那一物体的形式之前在那儿一样。所以,我们不能说,可见的物体生了感官;但它确实生了一个形式,作为它自身的一个相似物(likeness),这发生在我们藉着观物而感觉物时的感觉里。
然而,我们却不能离开了被见物体在见者感官中产生的形式来谈论所见物体的形式——至少不能在同一意义上谈论,因为二者是如此地巧合,以致没有重迭来分开它们了。凭着理性我们知道,我们不可能感觉到东西,除非在我们的感觉中产生了被观察的物体的某一相似物。当一枚图章戒指被印在蜡里时,并不意味着由于只有蜡被移走时戒指印迹才能显出来,因而也就没有戒指印迹了。当蜡被移开时,在它里面发生的东西仍保留着且能被人看到,所以一个人很容易就能被说服,戒指印下的形式甚至在戒指离开蜡之前就已在蜡里面了。然而,倘若戒指是被置于一种液体的表面的话,当它被拿走时,就不会有它的形象留下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不能用理性得出,在戒指被拿走前,它的形式已经在液体里了,该形式是由戒指生发出来的;并且这一形式异于戒指[本身]里面的形式,前者正是由后者生发出来的,前者在戒指被拿走时就不存在了,但那衍生了它的后者却会仍旧存在于戒指里。同理,我们不能说由于物体被拿走时物体的形象没有得到保持,眼睛感官在观物时就并没有物体的形象。这只是意味着,很难说服那些思维迟缓的人,让他们懂得,我们在观物时,可见之物的形象在我们感官中形成了,且这一形象就是视象(sight)。
4.然而,如果一个人曾注意到我就要提到的一个事实,他就不会如此地举步维艰了。常常发生[这样的现象]:我们在看某些光时,如果看了一会儿之后闭上眼,就会有某种发光的颜色继续持留在我们的视域(vision)里,不断地改变着其色彩,逐渐地变得黯淡,直到完全消失。我们可以将它们理解为我们在观看发光体时在感官中产生的形式的残余,它逐渐地改变颜色,并一点一点地黯淡下去。这是我们的感官受到自被见之物而来的印象的影响的方式,可以显示这一点的是,窗玻璃杆常常呈现在那些色彩里[3],如果我们的凝视恰巧贯注在它们上面的话。所以,那一印象甚至在我们正在观看时就已在那里了;但它是如此地与我们正在观看之物的形象巧合,以致不能与之区分开来,这就是我们的视觉的实况。
还有,有时候烛焰似乎被从眼中射出来的光线弄得多少有些双重化了,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双重[焰光],带有两个实际的视象,即使被看见的东西[实际上]只有一个。从每只眼睛里发出来的光线都分别地、单独地受到对象的影响,只要它们未能平等地一起聚合或聚焦在被观看的物体上,以致它们二者产生一个成像(view)所以,如果我们闭上一只眼睛,我们就不再会看到一个双重的火焰,而只看到一个真实的火焰。我们闭左眼时,右边的视象不再被看到,我们闭右眼时,左边的视象消失了。为什么会是这样,要探究这会花很长时间,而且与我们目前所关心的无关。与我们探讨的问题有关的是,除非有像极了我们所注视之物的某种形象在我们的感官中产生了出来,当我们采取了一定的观看的方式使得有可能分离开双眼的光线的聚合,火焰的形式就不会因我们有双眼而双重化了。若有一只眼闭上了,就绝不可能将一物看成双重的,不管你[对张开的这只眼]怎样地挤弄。
5.事情就是如此这般,我们不妨记住,尽管这三者本性有异,却被组合进了一个统一体,这三者是:被看见的物体的形式、它的被印在感官上即视觉上或成形感觉上的形象,以及将感官运用于可感之物并凝视此物的有意意志。这三者中的第一个,即可见物体自身,除了在我们注视自己的身体时,是并不属于生命物的本性的。第二个则属于它,这是说它发生在身体里,并且通过身体而发生在灵魂里;因为它发生在感觉里,后者既不外在于身体亦不外在于灵魂。第三个只是属于灵魂,因为它是意志。尽管这三者的实体相差如此之大,却仍然能如此紧密地形成一个统一体,以致头两个即使用理性来加以判断也难以区分开——即区分开被看物体的形式和在感官即视觉中产生出来的该物体的形象。意志在将这二者偶合起来的过程中行使了这般大的力量:它将就要被形成的感觉应用于被注视之物,并且在它一旦形成时就将它保持在那儿。假如意志强烈到足够被称为爱或贪爱(covetousness)或欲爱(lust)的程度,它就甚至会深深地影响生灵身体的其余部分,并且,在身体的物质部分并不以其不可控制性和坚硬性阻碍这一点的地方,意志或爱甚至还会将身体部分改变成一种相似的外观和颜色。你可以看到变色龙小小的身体可极为适应地转变为它所见之物的颜色。大部分别的动物不受这种转变的影响,但它们的后代常常显示出它们母亲的特殊的变幻莫测的倾向,还显示出它们带着特别的快乐所注视的东西。胚胎的初级阶段越是柔弱,或者说越是可形成的,它们也就越是可接受地和有效地反映母亲的灵魂的意图,以及灵魂贪婪地注视着的物体在它里面产生的形象。有许多例子可以举,但从一切书中最值得信任的书里选一个例子就足够了;雅各所做的事验证了这一点,雅各将剥出白条纹的树枝插在饮羊的水沟和水槽里,使羊在喝水的时候看到这些有条纹的枝条,从而在牝牡交配后产下有纹有点的小羊来(创30:37)。
[1]指视觉。
[2]sense,依语境分别译为感官和感觉,后面sight亦分别译为视感官、视感觉、视象。
[3]指逐渐淡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