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第3章

上面描画出的外在之人的两个三一得到了进一步的讨论,着重于它们的因素之间的适当区分和它们的相互关系;关于每个三一中的头两个因素之间的关系或秩序,作者将其中的一个视为准父母,另一个视为准后代;至于第三因素与头两个因素的关系,作者认为我们既不能将之设想为准父母,也不能设想为准后代。结论中说得很清楚,在与最外在的感觉三一的行为和更为内在些的记忆或想象三一的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动态的联结或运动链。我们现在已抵达内向的和向上的心智运动了。

9.所以,在观看者的感官中被产生出来的形式即视觉(或视象,sight)的准父母在物体的形式那里,正是从物形那里它才被产生出来。但这并非真父母,所以视觉也并非真后代;它不是完全被物形产生的,因为要从物形形成视觉,还需要有别的东西在场,即观看者的感官。为此之故,爱被看的物体即意味着被异化(being alienated,疏离,分裂)。所以,将这二者作为准父母和准后代结合起来的意志,比它们每一个都更要属于精神[1]。很简单,被看的物体当然不是属精神的;在感官中被产生出来的视觉与精神有某种混同,因为它若没有灵魂是不能发生的,然而它仍然不是完全属精神的,因为正被形成的东西只是身体的一种感觉。所以,正如我说过的,将这二者合在一起的意志被识为更精神化的,从而意志就开始暗示着那在神圣三位一体中的圣灵的位格了。但意志和已形成的感觉的共同点要多于给予了它形式的物体。生命物的感官[觉]和意志二者都属于灵魂,而不属于石头或任何能被观看的物体。所以,它并不发自那一准父母,或由此发自这一准后代,即发自存在于感官中的视觉或形式。意志在视觉发生之前早已存在,它通过观察物体而将感官应用于物体从而被形成[2]于物体。然而,它仍未愉悦;它怎能对还未被看见的东西感到愉悦呢?这里“感到愉悦”意味着意志得到安息。所以,我们既不能称意志为视觉的准后代,因为它在视觉产生之前就在那儿了;也不能称意志为视觉的准父母,因为视觉不是形成或塑造自意志,而是形成或塑造自被看见的物体的。

10.也许,我们可以说,视觉是意志的目的或安息处,至少在这个特定的方面;这当然不是说,它仅仅因为看它想看的东西,就不意欲别的东西了。所以,我不是在谈诸如人的意志,该意志除了幸福是没有别的终极目的的;我正在谈的只是,在这一个特定的例子里,看的意志除了视觉之外,没有别的目的,不管它是不是将视觉利用起来为某个进一步的目的[服务]。如果它不将视觉指向别的东西而只是为了观看而想要它,那么,显示意志的目的是视觉,就毫无问题了;这是显然的。如果它确实将视觉指向某个别的东西,那么它想要的就是这个别的东西,并且不再是一个看的意志了,或者,如果它是一个看的意志,它也至少不是一个看这个东西的意志。比如,假如某个人希望看到一个疤以证明这里曾经有过伤口;或者假如他希望看到窗口以通过窗口看到过往行人;所有诸如此类的希望或意愿都有它们自己的专有的目的,这些专有的目的都被导向那样的一个盼望或意志,藉着它我们盼望生活得幸福,并且达到那一种生活,该生活不再被导向别的目的,而且它对爱它的人来说是完全满意的[3]。所以,看的意志有视觉作它的目的,看这个东西的意志有这个东西的视觉作它的目的。看一个伤疤的意志有伤疤的视觉作它的目的,而与别的东西无关;因为证明那里曾有一个伤口的意志是另一个意志,该意志尽管与第一个意志相连,其目的却是证明伤口曾经存在。看窗口的意志有窗口的视觉作为它的目的;透过窗口看过往行人的意志是联结到这一个意志上来的另一个意志,它自己的目的是过往行人。假如所有这些意志或盼望所被导向的惟一目的是善的,那么所有的意志或盼望都是正直的,所有与它们相连的也是如此;但是,如果惟一目的是弯曲的,那么所有的意志和盼望也就都是弯曲的。这样,一系列正直的盼望或意志就会是那些将攀爬到幸福的人的梯子,他们将一级一级地跨越;而一束弯曲歪扭的意志或愿望乃是捆绑如此动念的人的绳索,并将他们“扔到外边的黑暗里去”(太8:12)。有福了,那些以其行为、功德唱着“梯级之歌”的人;“祸哉!那些以虚假之细绳牵罪孽的人”(赛5:18)。但若意志仍被指向某个别物,则我们称为它的目的的休息处倒更像行走中的歇脚地,因为一只脚落在一个地方是为了支持另一只脚迈出另一步。然而,假如有什么东西是如此地令意志欢喜,以致意志带着一定的愉悦安歇在它那里,而这个东西又本非意志迈向的目的而只是途中牵涉到的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就不应该被当作一个人的家乡,而应该被当作休息的地方,甚至一个旅客歇一夜脚的客栈。

11.现在,我们达到了另一个三一,该三一比感官和可感之物的三一更为内在,但仍是从它衍发出来的;当我们自外感觉到的一个物体的模样寄存在记忆中时,这时不是物体的感觉被形成自物体,而是有意的注意被形成自记忆。因此在这里我们可以说,记忆中的这一模样乃是在思考着的主体的想象中被产生出来的模样的准父母。它甚至在我们开始想到它之前便已在记忆中了,正如一个物体在我们开始感觉它从而形成视觉之前便已在它的位置上了。但当我们想到保留在记忆中的模样时,这另外的一个模样就在我们思想的注意力中被“翻印”,并且在回忆的行为中被形成,而这乃是保留在记忆中的那一个模样的准后代。然而,甚至在这里,我们也并没有看到有真的父母和真的后代。毕竟,在我们回忆某物并想着它时被形成自记忆的有意注意,它本身并不发自我们记得曾见过的某物的模样(我们当然不会记得它们,除非我们曾见过它们);由回忆形成的有意注意甚至在我们看到我们记得的物体之前就已在那儿了。更别说在我们将之运用于记忆之前便已存在了。所以,尽管在进行回忆的主体的注意力中被产生出来的形式乃是产生自记忆中的那一个形式,注意力自身却仍然不是衍生自它的,而是在它之前便已在那儿了。所以,如果这一个形式不是真的父母,那一个也就不是真的后代了。然而,作为准父母和准后代,它们显示了几点迹象,可能有助于我们看到更真的和更内在的东西,使我们的眼光更为确定和更具实践性。

12.在这第二个三一的例子里,要说出将内在视觉与记忆偶合起来的意志是它们二者之中的哪一个的父母或后代,是更为困难了,而使得这更为困难的是它在本性和实体的同一性中的相似性和平等性。在外在的例子里,将被形成的感觉与可感物体区分开、将意志与这二者区分开,是容易的,因为这三者在本性上彼此各不相同,这我们在上面已考察得足够多了;但现在的情况没这么容易。尽管,我们现在探问的这个三一被从外面载到了意识里面,但它仍然是完全发生在里面的,在它里面没有什么是异于意识自身的本性的。所以,我们如何能着手显明,对贮存在记忆中的物体相似物或我们在回忆时翻印自相似物的相似物来说,意识既不是它们的准父母,也不是准后代?毕竟,在思想行为中它是如此地将二者偶合在一起,以致它看起来完全是一个单个的东西,不能被单独挑出来。看到的第一件事是,除非我们想要忆起的东西或整个地或部分地被保留在记忆的仓库里,否则是不会有回忆的意志的。在我们彻底地、整个地遗忘了某物的地方,回忆的意志甚至都不能冒出来,因为,如果我们想要回想起什么,只能意味着我们已经回想起了它正在或曾在我们的记忆里。比如,如果我想要回想起我昨天晚餐吃了什么,我就已经回想起我吃过晚餐了;如果没有想起吃晚餐,我也必定回想起了关于那段时间的什么事,至少,如果记不得什么别的,也会记得曾有一个昨天、人们常在它的某个时段吃晚饭,以及吃晚饭是什么意思等等。假如这类事情我一点儿也回想不起来,那我就不会想要回忆出我昨天晚餐吃过什么了。

所以,我们可以说,回忆的意志发自存留在记忆中的东西,以及观察行为中通过回忆而翻印自它们的东西,就是说,它发自对我们已唤回到内在视觉之前的某物的偶合,该视觉是我们在回想这某物时在我们思想的注意力中由它产生的。将这二者偶合在一起的意志本身,现正在寻找另一物,该物是在回忆的范围附近或之内的。所以,有多少回忆,就有多少这一类的三一,因为在它们每一个里面你都能找到如下这三者:那甚至在被想之前便已偷偷地贮存在记忆中的东西,那被内在地寻视时在思想中产生出来的东西,以及将这二者结合起来、发自这二者而本身又作为第三因素完成一个事件或实在的意志。

或者,我们更多地是在这类事物中辨认出一个三一,分出如下三者:(1)无论什么物体的模样潜存在记忆里,都可作为总的一物;(2)唤回并想及这样的东西[记忆中的模样]的意识的视觉[内视觉],又可作为总的一物;(3)将二者偶合起来的意志,可作为第三因素——所以,不都是由三而一吗?但有意注意不能够在一瞥中看尽贮存在记忆中的一切东西,所以思想的三一只能彼此前后相续,这三一在数目上是数不清的。然而,如果它不超出潜存在记忆中的事物数,它就不是一个无限的三一。毕竟,从一个人开始用他的任一身体感官感知物体的时刻起,这些三一就开始逐渐积累,其数目尽管数不清,但也仍是确定的、有限的,即使你把它已遗忘了的东西都加上去也是如此。我们说“数不清”(innumberable)的东西,并不只包括无限的数目,还包括超出了我们数数的能力但仍然有限的数目。

13.但至少这向我们显示了另一方式,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到:潜存在记忆中的东西是一个东西,在思想和回忆中翻印自它的东西又是另一个东西,尽管当它们被偶合在一起时看上去像是同一个东西。我们所记得的物体模样只能和我们所感知的一样多,只能和我们所曾感知的东西一样大,并且恰像我们所曾感知的,因为正是从物体的感觉那里,意识将它们吸纳到了记忆之中。但是在我们思想中被看见的视象,尽管它们确实生自记忆,仍能被扩大到一个数不尽、确实可算无穷的数目。我记得一个太阳,因为我只曾见过一个太阳。实际上也只有一个太阳。但是假如我愿意,我可以想出两个或三个或随心所欲之多的太阳来。而且我正想着诸多太阳的注意力,形成于同一个记忆,凭着这记忆我记得有一个太阳。我只记得它和我曾见过的那么大;假如我记得它大过或小过我曾见过的,那么我就不是在记忆我曾见过之物了,所以实际上我也就不是在记忆了。但因为我正在记忆,我之记得它的大就跟我曾见过的那样。然而,我能如我所愿地将它想得或大些,或小些。所以,我像我曾见过的那样记得它,但我可随意地将它想成是移动的,或者静静地伫立在我所希望的地方,将它想成正在从我希望的地方出来或正在去往我所希望的地方。尽管我记着它是圆的,却很容易把它想作方的。尽管我从未见过绿色的太阳,从而不记得有绿色的太阳,我却可以把它想成任何颜色的。太阳如此,别的东西也是如此。但这些事物的形式都是物体的和感觉的,所以,当意识以为它自己在里面所想到的它们与它们在外面的情形恰好相同,意识就弄错了,这或者是由于它们已不再在外面了但仍被保留在记忆里,或者是由于所记之物在思想里已被可变的构思而非被忠实的回忆塑造了,不再是它本来之所是了。

14.作为一个事实,当人们告诉我们他们用感官亲身感知过的真实的东西时,我们总是相信他们的。在这些事情被告知给我们时,在我们实际听着它们时,我们是在想着它们,所以,在这里看起来注意力并不是回到记忆中产生思想的视象;毕竟,我们之想到它们不是因为我们在唤回它们,而是因为有人在告诉我们。所以在这里,看来我们并不是在实现如下的三一,即当潜存于记忆中的模样和回忆的视觉被作为第三者的意志偶合起来时产生的三一。当我被告知某事时,我并不是在想潜伏在我记忆中的东西,而是在想现在我所听为何。当然我指的不是说话者发出的单纯的声音,不然读者就会以为我又回到那个在可感之物和感官中起作用的三一了;不是的,我指的乃是,我在想叙述者用他讲出的词所指的那些物体现象,正是这些东西才是我在倾听而非回忆时所想的。然而,若我们更切近地观察这件事,便会发现甚至在这里我们也超不出记忆所设定的限度。假如他所告诉我的东西我全部都是第一次听到,并且不具备关于它们的一般知识,那我甚至不能理解他在说什么。假设有人告诉我一座山的事,这座山的草木都被砍掉了,栽满了橄榄树,他就是在告诉一个记得草木、橄榄树、山是什么样子的人。假如我忘掉了所有这些,我就不能够思想他所说的了。所以,事情就是这样的,每一个想到物体的人,不管是他自己把它们构想出来的,还是听到、读到别人描述过去的事或预告将来的事的,都不得不跑回到他的记忆中去,在那里显露他在思想中看到的所有形式的限度和尺度。绝不可能让一个从未见过某一颜色或形状的人想起这一颜色或形状,从未听过某一声音的人想起这声音,从未尝过某种味道的人想起这味道,从未嗅过某种气味的人想起这气味,从未触摸过某物体的人想起这触觉。但是,为什么若非感觉过某物体便不能想起该物体,原因就在于,若非曾感觉过它,他是不能记得任何东西的。所以,思想的限度由记忆设定,正如感觉的限度由物体设定。感官从我们感觉到的物体接受一个事物的模样,记忆从感官中接受了模样,思想的注意力又从记忆中接受了模样。

15.正如是意志将感官系在物体上,同样是意志将记忆系在感觉上,将思想的注意力系在记忆上。将它们系在一起、集合在一起的东西,也是解开和分离它们的东西,也是意志。意志通过移动身体将身体的感官从被感觉的物体上分开,或者避免感觉,或者停止感觉某物;我们在闭上双眼或将双眼从我们不想看的事物上移开时,也是如此。我们也同样地使耳朵避开噪声,使鼻翼远离恶味。闭上嘴或者吐出我们厌恶的食物也是如此。至于触觉,我们是缩回身体以不接触我们不想接触之物,如果我们已碰到了,我们就会将它甩开或扔掉。所以,意志是藉着移动身体来避免偶合身体的感官与可感之物的。它是尽力这么做的,当它由于我们的奴隶般的有死境况而在这方面遭到困难时,产生的结果就是折磨,这时意志除了忍受之外没有什么别的办法。

记忆之被意志从感知上转开,发生在意志指向别物,不再将自己固着在所现之物上时,这是很容易观察到的,也常常发生,比如我们和正在对我们说话的某个人待在一起,但我们似乎未曾听他们在说什么,因为心里正想着别的事。这么说有点不确切,但是真的;我们是在听,但是我们并不记住在瞬间穿过我们双耳的声音,因为意志未让声音固置在记忆里(这本是交流中的规则)。所以,这类事发生时,说“我们不记得”比“我们没听过”更为真切。同样的事经常发生在正在阅读的人身上,比如我就极为经常地发现我虽读了一页书或一封信但对我读过的东西一点印象也没有,只得重读。意志的兴趣已经向着某个别的东西了,所以记忆未曾被应用到身体的感官上,像感官之被应用到文字上一样。同样,你在行走但意志想着别的事情时,你就不会知道你走的是哪条路。假如你真的未曾见过路,你就会要么不会出去散步,要么在走时对所走的路倍加注意,尤其是在走一条你不认识的路时。但你走得十分容易,所以你当然看到了路。然而,尽管你的视觉与你正在行经的地方连在一起,你的记忆却未与你的视觉连在一起,所以你就不会记得你见过的东西了,尽管它是极近发生的。最后,意志将有意注意从记忆所藏之物上面转开,其方式只不过是不去想它罢了。

16.所以,正是在始于物体的模样、终于思想中的模样(它产生自思想的凝视)的这一系列中,显出了四个模样,它们一步一步地从别的模样中产生出来;第二个从第一个产生出来,第三个从第二个产生出来,第四个从第三个产生出来。从被看物体的模样出现了那在看的感官中产生的模样,从这一模样又出现了产生于记忆中的模样,而从这记忆中的模样又出现了产生于思想注意力中的模样。所以,意志之将准父母及其后代结合起来,共有三次:首先是将物体的模样与它在身体感官中产生的模样偶合起来;其次是将感官中的模样与由之在记忆中产生的模样偶合起来;最后是将记忆中的模样与由之在思想的凝视中产生的模样偶合起来。但是中间的或第二个偶合,尽管更近于第一个偶合,却不像第三个偶合那样与第一个相似。因为,在该系列中有两个视觉,一个是感觉的,一个是思想的。从感觉的视觉中产生了某种在记忆中的相似的东西,有意注意力能够在思想中转向它,正如眼睛的注意力在实际的观看中转向物体一样——正是这使得思想的视觉成为可能。这就是为何我曾希望提出两个这类三一了,一个是在视觉的感觉形成外在的物体时有的,另一个是在思想的视觉形成自内在的记忆时有的。但我并不希望提出一个处于二者中间的三一,因为产生于观看者的感觉中的形式被运用于记忆时,通常不被称为视觉。然而,在每一个例子里,意志只是看似在将准父母与其后代偶合起来。因此之故,不管它发自何处,它本身都不能被称作父母或后代。

[1]或译“灵”。

[2]指感觉被形成。

[3]指未来在天堂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