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以保罗为例,通过类比我们如何能爱义人,来尝试解答上章所提问题。发现的答案是,我们之能如此做,只是因为我们在自己之内,或不如说在自己之内及之上,看到并喜爱公义的形式或相,即使我们自己并不公义也是如此。
9.与我一起退后一两步,想一想我们为何爱使徒。是因为他的我们极其熟悉的“人”的形象吗?因为我们相信他曾经是人吗?当然不;否则在这里我们就无人可爱了,因为他现已不复在了;他的灵肉早已分离。但我们相信,我们所爱的他身上的东西即使在现在也还活着——我们爱他公义的心灵。我们凭着什么种类的标准能如此做,若非我们既知何为心灵,亦知何为公义?我们说知道心灵为何,这并非难以置信,很简单因我们自己也有一颗心。我们从未肉眼见过一颗心,也从未曾见过的几颗心的相似得出心灵为何的或普遍或特殊的观念。但是如我所说,倒是我们每人都有一颗心。毕竟,还有什么比事物进入我们的意识,即进入心灵,更能被亲知,更能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呢?所以,正是通过与我们自己作比较,我们认识到了那告诉我们周围的别人是活着的身体运动,当我们注意到这些别的身体的运动时,我们在生活中也同样运动。情况根本不是下面这样的:当一个活的身体运动时,我们眼里有一个孔隙为之而开,透过这孔隙眼睛能看到它的心灵。后者是不能为眼睛所见到的。但我们意识到,在那团物质里面有某种东西,它跟我们里面以同样方式移动我们肉体的东西是相似的,这是生命和灵魂。这也不是人类智慧或理性专有的推理活动。动物也不仅意识到它们自己,还意识到同类及我们[人]是活着的。它们没看到我们的灵魂,但它们凭着一种天然的亲密(natural affinity),通过我们的身体运动直接地、轻易地感知到了我们的灵魂。所以,我们从自己的心灵知道别人的心灵,且从自己的心灵出发,相信我们所不认识的任一心灵。实际上,我们不仅意识到心灵,甚至还能够由思考自己的心灵而知道心灵为何:因为我们都有一颗心。
但我们怎么知道“义”是什么的呢?你记得,我曾说过,我们爱使徒的惟一原因,是他有一个公义的心灵。我们既知“义”为何,也知“人”为何。但我们知道心灵是什么,如上所说,是从自己推知的;我们里面都有一个心灵。那么,若我们本人算不上义,我们又是怎么知道“义”是什么的呢?假如惟有义人才知道什么是义,那么除了义人就没有人爱义人了。根据我们上面显示的规则,即除非凭借某一普遍或特殊观念的标准,是没有人爱他相信但未看到的东西的,如果他不知道什么是“义”,他也就不能仅因他相信某人为义,便爱他所相信为义的这个人了。所以,如果只有义人爱义人,那些还算不上义人的人,又怎能希望成义呢?没有人希望成为他不爱的东西的。但还未成义的人为了成义,他当然就得盼望成义;为了有这盼望他就得爱义人。但他若不知何为“义”,便不能爱义人。所以,即使还未成义的人也知道何为“义”。
但他自何而知?他曾用肉眼见过它,也许见过某一公义的身体,如或白或黑、或方或圆的身体吗?谁会说这样的话呢?他凭肉眼见过的一切都是物体,惟有人里面的心灵才算是义,当一个人被称为义,是从心而非从身说的。因公义是一种心灵的美,许多人因有它而美,即便外表丑陋残疾。但正如心灵不能用肉眼看见,它的美也是肉眼所不能见。一个仍未成义的人怎么知道“义”是什么,且为了变得“义”而爱义人?也许在身体的运动中有某些明显的符号显明了这人或那人为义?如果这样,那些完全不知“义”是什么的人又怎知道公义心灵的这些符号是什么呢?因此,他必须先知道“义”是什么。
但我们还未成义时,又是从哪里得知“义”是什么的呢?如果我们是从外面得知的,则必定是在某一物体中得知的。但这[“义”]不是一个物体的实在。所以我们是在自身之中学到了什么是“义”的。当我寻求表达它是什么时,我并不到处找答案,而只是在自身中找;如果我问别人什么是“义”,他也是在自身之中找答案。任何真的能够回答这问题的人都是在自身之中找到答案的。当我想表达迦太基城时,我在我自己里面四处搜寻以表达它,且在自己之中找到了迦太基的形象。但我是通过身体,即通过身体的感官获得这形象的,因我曾亲身去过那儿,看过它,感知过它,把它留在我的记忆里,所以当我想说这座城市时,能够找到关于它的一个词。它在我记忆中的形象是它的词,不是“迦太基”之名得以组成的三个音节的声音,也不是在时间段中默然被思的名字,而是在我用声音发出这三个音节,甚或在我发出之前便已意识到的东西。当我希望表达我从未见过的亚历山大里亚城时,我也在自己之中也有它的形象。我曾听许多人谈起过它,相信它是如他们所描述的那样的一个大城市,也就在我心里尽可能地勾画出了它的形象,这是在我希望表达它,甚至在发出这六个构成其名、广为人知的音节之前的它的词。但若我把这一形象自心里制造出来,显示给认识亚历山大里亚城的人看,他们会马上说“这不是它”的;若碰巧他们说“这正是它”,实际上我会十分吃惊的;然而在心里看着它,即看着它的形象(像它的一幅画),我仍不会知道这是否真是亚历山大里亚,而只会是因那些在心里保留了所见之城的图像的人而相信它。
但我不以此方式探寻“义”是什么,也不以此方式找它,在表达它时也不以此方式望着它,在我被别人听到的时候也不以此方式被赞同,我也不以此方式赞同对我说话的人,仿佛我曾亲眼见过“义”这种东西,或用任何感官得知它,或从别的如此得知它的人那里听说过它。因为当我满有知识地说,“在生活中和行为中有意地、故意地把自己的东西献给任何别的人的人是公义的”,我并不是在回忆某个像迦太基那样的不在场之物,或尽我所能地构想出某个像亚历山大里亚这样的东西,不管它像还是不像;我是在觉知某个向我显现的东西,即便我不是我所觉知之物[即便我不是义人],它也向我呈现,许多人在听到我这么说时会同意我的。听我说并慎重地同意我的人,也在他自身中觉知到了同样的事情,即便他不是他所觉知的。当一个义人说它,他就是在觉知并说他本人所是之物。若非在他自身之内,他又是在哪里觉知它的呢?但这当然不足令人惊奇;毕竟,若非在自己那里,他上哪儿去觉知自己呢?
令人惊叹的是,心灵可在自身之中看到它在别处看不到的东西,看到真实的某物,看到真实的某物即公义的心灵,并且它自己是心灵,并且它不是它在自身之中看到的公义的心灵。那么,是在还未成义的心灵中另有一个公义的心灵吗?如果不是,那么当它看到并言说何为公义之心,并且未在别处而只在己身之内看到它,尽管它自己并非公义之心,——它在那儿看到的是什么呢?或许它看到的是向心灵显现的内在真理,而这心灵是能够凝望这一真理的?并非所有的心都这样地能够,在那些能够的心灵中,又并非所有的心灵都是它们所凝望之物[并非义人],这就是说,它们并不因能看能说何为公义之心而就是公义之心。要能够成为公义的,它们就须依靠它们看到的那同一形式(相),以被它塑造并变得公义,这样就再不会只是觉知,并说义人“在生活中和行为中有意识地、故意地把自己的东西献给任何别的人”了,而是自己就公义地生活且行为,把自己所有的奉献给别人,以便“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罗13:8)。除了爱,一个人还能怎样依靠那一形式[1]呢?那么我们为何爱我们相信为义的他人,而不爱我们得以看到义人为义的这一形式,以便我们也可变义呢?也许,情况是这样的,除非我们也爱这一形式,我们是不会合理地去爱我们凭此形式去爱并欣赏的人的,然而,只要我们还不算义,我们就还爱得不够,比我们要成义所必然需要的要少——是不是这样的呢?
这样,一个被信为义的人之被爱与被欣赏,就是根据爱他者在自身中觉知到和理解到的那一形式与真理了;但这一形式与真理本身却不能根据任何别的标准而被爱与被欣赏。我们在这一形式与真理之外找不到任何别的,因此从一些我们已经知道的东西我们知道我们能凭着信在这一形式与真理还不为我们所知时爱它。实际上,若你曾观察到任何这样的别的东西,那也就是这一形式与真理,因此就并非任何别的东西,因为这一形式与真理单独地就是这一形式与真理之所是。[2]
所以,不管谁爱人,都应该或者因为他们是公义的,或者因为他们可成义而爱他们。这也是他应该爱自己的方式,或者因为他是公义的,或者是为了成为公义的;以此方式他可以“爱人如己”(可12:33)而无任何危险。任何以别的方式爱自己的人都爱得不义,因为他爱自己是为了变得不义,也就是为了变坏,因此实际上就不再是真正地爱自己;因为“喜爱不义的人恨恶他自己的灵魂”(诗11:5)。
[1]指“义”的相。
[2]或译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