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创作并不一定要求过于严谨地表现出执法规范

二、艺术创作并不一定要求过于严谨地表现出执法规范

这种不规范并不一定都是错误,因为如果将不相符合的情形全部定义为错误的话,那么不仅显得吹毛求疵,而且艺术表达会大受限制并严重影响电影效果。所以,两者之间所要寻求的是一种平衡,艺术表达在合理范围内允许有一定的偏差,一方面,这种偏差不是原则性的,是可以接受的,也是无伤大雅的,同时也是与追求不规范相区别的(在界定法治社会下警匪片中有论述);另一方面,这种变通性表达对艺术表达是有一定帮助的,能更好地帮助影片创作建构。这样一来,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可以容忍的并且不违背原则的叙事情节,能够提升影片的艺术表达内涵与情感。

例如,《反贪风暴3》中两地合作的艺术创作有一定的问题。该片属于合拍片,对于内地与香港合拍片来说,不外乎内地取景、内地演员参与等形式。[6]不过作为合拍片的《反贪风暴3》还体现了内地与香港权力机关的合作,即内地人民检察院和香港廉政公署合作侦办贪污犯罪的情形。内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洪亮到廉政公署开展工作,说已经和廉政公署上级打好招呼了,希望配合。原因是张鹏副部长几十亿黑钱经过香港中转,其情妇招美欣会来香港,如果出现,望提供线索。同时说,张鹏副部长出海去香港,无法追踪,要求廉政公署发现则通知我方。从艺术创作来看,上述情节没有问题,两地合作派员沟通再正常不过了。但从执法现状与规范来看,影片中的情况可以不必派员去要求配合,只需要通过函的方式即可,尤其是粤港两地的执法合作逐渐趋于成熟,而且这里只是需要对方提供行踪,就更没必要派员参与或协商(当然重大案件派员也是一种权力)。影片呈现这一情节,有故意之嫌,为了突出合作而派员去对方。从执法角度来说,虽然没有很大的偏差,但不符合执法效率。不过影片展示该情节,从艺术表达来看,能更好地说明两地高层已经开展合作,营造出一种执法合作震慑犯罪的氛围,其实无可厚非。电影作为主观的视听形象表现,人的出现从各方面来说都更好地表达。这种小“毛病”是可以接受的,其存在反而增强了影片的艺术性。不过,对于小“毛病”,我们需要综合来判断,实为影片创作、审核过程中的一大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