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年包青天》的分析
《少年包青天》是根据古典著作《三侠五义》改编的古装连续剧,由胡明凯、曾谨联合执导,周杰、任泉、释小龙、李冰冰、刘怡君领衔主演。剧集主要讲述了少年时期包拯的破案事迹及爱情故事,于2000年首播。宋仁宗年间,庐州有一聪明机智却生就一副黑黝面容的青年,此人便是包拯,他屡破奇案,为人申冤,赢得众口称赞,包拯有一同窗同学,乃府尹之子公孙策,公孙策智慧过人,自视甚高,与包拯堪称一时瑜亮,然每次查案,皆败在包拯手下,令公孙策又妒又恨。包拯母亲沈氏,为一名大夫,开设了青天药庐,悬壶济世,闲时替官府做验尸工作,包拯之一切医理知识,皆传自沈氏,这对日后的查案工作有莫大帮助。全剧共由七个故事组成,一件件惊心险迫、跌宕起伏的曲折事件淋漓尽致地展现在观众眼前,一位公正的推理家展现在后人眼中。
《少年包青天》可谓一代人童年恐怖之记忆。为何这样评价?因为该剧的背景音乐(网上还有那些年我们怕过的《少年包青天》音乐集锦,如《百鬼竹林》《误入迷失森林》《独入逍遥岛》)、情节设计都充满悬疑、恐怖色彩,且多数剧集都将凶手指向女鬼(名扬天下篇竹林女鬼杀人、殿前扬威篇湖中女鬼杀人、魔法幻影篇山洞女鬼杀人),或干尸(隐逸村篇干尸杀人),或不存在的人复仇(五鼠闹相国篇十年前战败者复仇),或者将情节发展引向诅咒(血祭坛篇按祭坛诅咒杀人)。这一桩桩、一件件都是在破案之余增加了调味剂。
童年是在看热闹,当学了侦查学之后,将其中知识进行总结梳理,能够找出可以借鉴之处,也可以指出不合理的地方。
(一)综合方法的判定
第1集一开始就寻找偷钱人。设计一个比较丰富的背景(让人疏忽、给人错觉),然后让观众将钱丢入水中,看谁丢的时候水中冒油他就是偷钱人,因为偷的钱上有油。这个和《神探狄仁杰》中某个情节如出一辙,也是古代判断案件的方法之一。而综合方法判案主要集中在下列情形:
(1)《少年包青天》将密室杀人+诅咒(鬼/干尸)的组合发挥到极致,营造恐怖氛围,加上凶手在我们之间且每个人都有不在场证明,更使案情扑朔迷离。当时看来很神秘,但只要破解,密室杀人是最愚蠢的方法。因为在制造“密室”之时,就留下了痕迹。归纳总结后,发现有以下一些方法可以制造“密室”:第一,守卫森严,凶手不可能进去,但凶手本身就在房间,众人冲进来之后混着人群中不易发觉。第二,密室杀人让人以为是鬼杀人。听到房间里面有叫声,然后众人冲进去他就死了。以为是女鬼,那么短时间杀人,其实不然。叫声是凶手发出的,然后正好说是女鬼所为。案发后混在衙役中,所以就没有怀疑。这也是密室杀人破解之道:要么在现场,要么混在人群中。第三,最先冲向现场的人是凶手,如死者并没死而是他补了一刀之类的;或者最先到场的人制造密室假象,其实门并没有锁,推了半天才推开,故意制造门从里面反锁的假象。这一点在TVB刑侦剧《刑事侦缉档案》中也有提到。(4)门窗反锁,只有极小的通风口,小孩都进不去。把床吊起来然后杀人(破绽在于通风口附近应该有血,而且不好清理)。(5)师父死的时候经脉尽断,难道是走火入魔?因为还是接近于密封的空间:门窗反锁,只有一个小气窗,孩子才能进入。后发现是一根细小的铁丝,出来后用铁丝将门闩放下,造成现场是密室样态。破解了上述密室难题,杀人凶手便呼之欲出。
(2)而部分“密室”制造法,可以结合不在场证明综合判断。
在第2~4集中,有人说在聊天,有人说在舞剑,有人说在酒馆喝酒。所以,乍看起来没有人有嫌疑。转而引出女鬼,将剧情引入悬疑,制造恐怖气氛。这是戏剧处理的手法。结合现场勘验结果,死者生前画了一个十字,之前也有黑衣人刺杀。所以下一步的侦查方向是:第一,破解十字之谜(十字是什么意思);第二,调查黑衣人;第三,判断是否有人说谎。后来黑衣人被灭口,找到尸体,看见后背有伤,想起有人说在酒馆喝酒,还吵了架(故意引起注意),所以真正去酒馆的是杀手,而怀疑的人仍在现场。众人寻找他时,发现也被杀,守卫那么严密,怎么也被杀,又是一起密室杀人案。判断要么是高手,要么还是有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是假。验尸发现死者脖子上有细细的伤口,是剑所杀,想到有人说舞剑,但没人看见他用剑啊,原来是很细的剑藏在腰间,所以舞剑的人也在说谎,旁人只看到影子,所以要么是设计好的场景,要么是其他人在舞剑。抓到舞剑的人,原来是另有隐情,他也并未杀人。所以,没有不在场证据的人也并不一定是凶手,这里只是判断不在场证明是假。
在第8集中,A、B与死者有过节,虽然他们有不在场证明,但是相互的,如果是合谋也未可知,所以不在场证明不充分。至于公孙策说子时刚到家就下大雨,从勘验现场发现死者淋了雨且指甲有一种奇特的泥土,这种泥土属于某某花,而该花在子时之后才开,故判断死者死于子时之后,所以,判断公孙策没有作案时间。这里存在漏洞:首先,下雨有可能不同地方下的时间不一样,不能说公孙策在子时回家下雨,死者所在地就是子时下雨;其次,花在子时开,但不能说他指甲里的泥土是子时蹭上去的。所以,公孙策的不在场证明也不充分。
在第9~18集中,①听见有人弹琴,但没人看见,以为在房间,所以不在场。破绽:会弹琴的其他人假扮。②死亡时间误区,尸体冷冻、血液凝固,让验尸的人产生错觉(当然,这在现在已经不成难题了)——冷暖交替会产生作用,尸体会发生变化,如流出“血泪”。而死亡的时候凶手还是在现场的。
第21~24集也是围绕不在场证据展开的:死亡时间:除了在身体上做手脚(上述的尸体冷冻)外,还有可以人为制造,这几集的案件便是利用监考便利,调换试卷,制造不在场证据。第一天考一场,第二天上午、下午分别考一场。考生2第一天考的是第二天上午的试卷,第二天上午考的是第二天下午的试卷。这样一来,考生2是第二天中午遇害,让人以为是第二天下午,而第二天下午后凶手有不在场证据。再加上放火将第一天的试卷烧毁,这样就无法查证。破绽:第二天上午下雨,考生衣服都打湿,正常的话试卷上的字会化开,第二天下午没下雨,试卷正常。而考生2第二天上午的试卷没有水的痕迹,因为他是第一天做的。至于考生1,白天已死,放在书房,用书挡住,而值夜班的巡查时以为没人,所以给人错觉:让人以为是巡查后死亡,其实下午已死。当然这也是鉴于检验技术不先进,无法更为精确判断死亡时间导致。这点还体现在没有解剖,只是通过表面来看。如呕吐物还需要用掌击吐出来,说明没有常配的检验者(这一点在第二部分办案主体有详述)。
在第25~30集讲述的案件中,凶手先用迷药迷倒同屋人(被迷之人以为睡着),然后将其搬到案发现场一边的房间(案发现场与原先在的房间属于不同区域,每天子时会将区域的隔离门锁起来无法通行),由于房间一样,被迷之人以为没有动过,实际上已经是换了房间。这个和调慢钟表一样,以为睡了一小时,其实睡了很久。从而制造不在场证据。破绽:被迷之人睡醒将墨打翻,而在与案发现场同一边的某房间发现地上有墨迹,原先的房间则没有。
(3)而对于诅咒(鬼/干尸/不存在之人)杀人,其悬疑色彩浓,但也有下一步的侦查方向:
首先,在血祭坛篇,按诅咒杀人,与祭坛里的人死状一样,怀疑是人为布置,查与祭坛有关之人。
其次,在隐逸村篇,每一具干尸都少一个部分(头、左肩、右肩、腹部、左腿、右腿),6个人拼出7具干尸。为什么近期一一死去的人少一个部分?一来是按照现有干尸杀人,给人错觉;二来是少的部分是暴露凶手的关键——掩盖杀人方式,可能是具有高识别度的凶器,推测是暴雨梨花针,而移尸也是为了不暴露,因为第一现场很可能残留有暴雨梨花针。所以凶器是关键,找到凶器即找到凶手,这是杀人的条件。围绕凶器展开:如暴雨梨花针上的毒是龙舌草,围绕龙舌草展开调查。最后推测当年有个人逃出生天,查与逃出生天人有关的人。
再次,在殿前扬威篇,3人死亡都与湖有关,考生1、2死亡时身边有湖里水藻,店小二死亡时是在湖中且鱼不肯游走,怀疑与湖中女鬼有关。如果杀害考生1、2的动机是将有竞争力的人杀死,那么杀害店小二的原因呢?初步解释是其他动机。后发现店小二有肝病,不能喝酒,所以迷迷糊糊并不是喝醉,而是中毒。而鱼不肯游走也是因为尸体有毒,鱼无法离开。查明毒药是千日醉,用金杏之树粒提炼而成,只有渠州高原有,查身边的与毒药有关之人。
表8.2 《少年包青天》殿前扬威篇3名死者有关情况汇总
最后,在五鼠闹相国篇,一开始以为10年前战败者龙千山复仇,但细想一下指向龙千山的证据是巡抚见过和盘龙丝。但一直以来只有巡抚说见过龙千山,所以非常有问题。后来巡抚死了,颈部有盘龙丝勒过的痕迹,再次指向龙千山。查龙千山是否存在和为什么要指向龙千山。
综上,对于诅咒(鬼/干尸/不存在之人)杀人:为什么之前都相安无事,过了这么久才会有诅咒/鬼/干尸/不存在之人杀人?肯定是发生了什么特别的事,借诅咒/鬼/干尸/不存在之人故意扰乱视线,造成人心惶惶氛围,无法查下去。弄清其中原因是破案的关键。
(二)办案主体的存疑
在第1集中,包拯(999—1062)母亲说,我明明是个大夫,还要帮官府验尸。这里有个疑问:宋朝没有专门的验尸官吗,还要请民间人来验?还仅仅是调侃或剧情设计?这里先看一下法医鉴定制度。世界上最早的验尸官是中国秦代的“令史”。在秦代,法医鉴定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秦律规定,死因不明的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尸体检验,司法官如果违法不进行检验,将受到处罚。法医鉴定由专人负责,在当时,对活体和尸体的检验鉴定,通常是由级别很低的官吏——“令史”进行的。秦代的《封诊式》对法医鉴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到了南宋,宋慈(1186—1249)于公元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当然,在包拯那个年代,应该是有专门的验尸官,该剧在后续剧集也有所体现,显然应该是戏剧化处理。
在第20集中,同届考生让包拯开家私人侦探局,帮东家找狗,帮西家捉奸,作为调侃。但细究一下,发现存在问题:众所周知,法国人佛朗科斯·尤根·维多克(1775—1857)是世界上第一位私人侦探,而包拯所在的宋代,是否会有“私人侦探局”的提法存疑。不过,在我国,私人侦探不是合法的办案主体。
在第36~38集中,大夫只负责检验尸体,史官只负责记录事实,其他(包括查案)不负责。但包拯无官职在身,不能审案,只是这起案件特别,皇上特批破例夜审。严格来说,这是不合法的。同样第36~38集提到了“五师会审”“六扇门”。剧中说,所谓“五师会审”是指太师会同刑部尚书、大理寺正卿、御史中丞,只说了四个。经查,古代应该是“三堂会审”。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也称“三堂会审”)。
至于“六扇门”,一方面,“六扇门”是朝廷之官,要接受正统的朝廷制度的约束;另一方面,“六扇门”又要直接和黑道的江湖人士打交道,必须要熟悉江湖规矩。正因如此,“六扇门”的人进得衙门,出得江湖。他们遇到的事情千奇百怪,处理事情灵活多变;他们是衙门中的江湖人物,是江湖中的衙门掌门。他们代表衙门统管江湖一方,在江湖上拥有极大的权力,却也同时被不为朝廷效命的江湖豪杰所不齿。
(三)伪装现场的破解
破解伪装现场最好的方法是重新勘验现场和验尸,找出之前忽略了的线索。如第39集重新勘验了两个现场,并重新验尸,找到了关键。首先,在现场发现有七星海棠痕迹,联想到死者秀珠指甲里也有七星海棠、鼻孔有白色丝布、腹部有黑色物体,推测是自杀:七星海棠(迷药)放在大殿燃烧,计算好剂量,燃烧尽了没有痕迹;然后自己用丝布堵住口鼻,以免自己也被迷晕;最后吞下被自己修改了的诏书,这样就能顺利嫁祸。其次,在利小刀死亡现场,地上写有“郭槐杀我”和水迹,且桌椅打翻。最后,勘验时发现用血写下“郭槐杀我”字样字迹工整,根本不像是奄奄一息的人写的,是自己安排好的,也是进行误导。而从现场痕迹来看,其他桌子椅子都翻了,就有一把还正放着,然后地上有水,地板上有剑柄痕迹,即也是自杀——剑插在两块冰之间,站在椅子上往后跳,正好插入后背,然后倒在已经写好的字旁边,用手遮住。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地上有水,是冰化了。
(四)法律程序的普及
在古代刑侦剧中,我们能学到某些与法制史有关的知识。剧中说,按《宋刑统律例》,严禁贩卖人口,轻则脊杖二十、配役一年,重则流放三千里。正确的是《宋刑统》。而在《宋刑统》中,关于贩卖人口,规定如下:“略卖人(不和为略,10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宋政府将贩卖人口的行为区分为“略卖”与“和诱”,略卖相当于拐卖,和诱相当于拐诱。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但对10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是和诱,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根据这条立法,我们可以确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人贩子,将按被拐人口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罚:凡略卖人口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略卖为庄园农奴的,流放三千里;略卖为他人子孙的,判徒刑3年;对被略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按强盗法处置,宋代的强盗法很严厉,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与剧中所说似乎不一致,有待考察。
而通篇看来,包拯所坚持的实体正义在于:不计后果,找出真相,真相虽然不美,当然肯定是不美的,但是唯一的,其后果必须要勇敢面对。这种实体正义弘扬了他不畏强权寻找真相的精神。
(五)知识欠缺的影响
在剧中,我们也能看到古人因知识的缺乏影响了办案,阻碍了侦查的进程。如在第1集中,人被狼咬了,然后传染给他人,生的孩子是否有狂犬病?包拯说目前对狂犬病了解不多。经查,对于狂犬病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人患狂犬病后的病死率接近100%,患者一般于3~6日内死于呼吸或循环衰竭。如果按此推测,被咬之人如果患有狂犬病,怎么可能还存活,后来还生有孩子?显然知识的匮乏影响了侦查进程,以为是“狼人”杀人,走了一些弯路。不过,从戏剧的角度看,正是这种匮乏增加了悬疑色彩。
在第5集中,显示出验尸知识缺乏、验尸粗糙,不像现在验尸有先进的手段且仔细。剧中有3人死亡,以为是互相斗殴,身上有伤。后来再勘验的时候,发现鼻孔流出了脑液。说是高手直接刺中死者百汇穴,中剑太快,流血少,而且头发挡住,故一开始并未发现。以前验尸不会剃头,这在《洗冤录》《大宋提刑官》等剧集中都有体现,最后是在头发中发现伤口。如果放在现在,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