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走火》的分析

三、对《走火》的分析

作为高铁时代第一部全景式展现铁路警察的公安现实题材作品,电视剧《走火》实际上改编自李晓重2008年创作的同名小说。原著以“走火”案为核心的故事,赋予了电视剧“七年追凶”的基本结构。不过,在改编过程中,创作团队为了体现出更鲜明的时代特色,选择把故事背景搬到当下的高铁时代。为了迎合时代的发展,在小说改编时更加与时俱进。《走火》是由李小平、李小亭执导,于毅、周放、高旻睿、王阳、张皓伦、白那日苏等主演的都市刑侦剧。该剧讲述了以赵鹏程、武薇、谭阳为首的青年行动组,在经受一系列实战磨砺考验、破获一起起大案后,实现青春成长和人生蜕变的故事。该剧于2018年6月6日在浙江卫视播出。除了串线全剧的“走火”大案,《走火》中还穿插了很多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与社会热点事件紧密相关的悬疑案件,平均80分钟就为观众展现一起案件,可谓情节强、节奏快。为了提升剧本的叙事广度和情节容量,金盾影视文化中心负责人还亲自带领主创们先后7次走入一线采风,跟随一线巡警、乘警、民警们体验生活,搜集了200多个真实案例,真正切身感受当下铁路警察的工作、生活实情。

下面我们就从侦查角度来评析一下这部电视剧的质量与得失。

(一)管辖

这部剧中的主角为铁路警察,是一个以前涉及较少的警种。既然是铁路警察,与其他警察会有何区别呢?这涉及管辖问题。

如在第10集中,剧情表示如果故意毁坏财物罪,地方公安会找你。即铁警与地方公安管辖不同。当然,铁路公安处也有看守所、刑警队(第29集),是一个设置比较齐全的特殊主体。

又如在第16集中,铁警与缉毒警察联合办案,但似乎都是铁警在查,有越俎代庖之嫌,一个主体管全部,即犯了通病:主角是哪一个警种,查案基本就是它。虽然是电视剧,也需要适当区分管辖。

(二)措施

(1)讯问策略。在第21集中,讯问过程通过情感感化来进行,即找犯罪嫌疑人妹妹当说客。另外,在第27集中,讯问时,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出示证据,暴露线人身份是否合适?值得思考。

(2)查社会关系。在第30集中,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在养老院去世,查之前那些看他的人、亲戚,是否有可疑,并且从犯罪嫌疑人身边的人查。某些看望他的人果然有问题,而这似乎也是一个套路:之前看望的人肯定有问题。

(3)人脸识别。在第36集中,网络直播吸毒。为了弄清身份,进行人脸比对,查派出所户籍情况看有无符合人员。当然,如果人脸识别不出来,还需要进一步查证。例如,在第32集,徐奎和孙然(都是徐志远的儿子)很像,是整容还是同一人?人脸识别暂时比对不出。网上查到有孙然这个人,而且查到徐志远抛弃过孙然,后又查证孙然酒精过敏,却在庆祝会上喝酒没有事(虽然酒精过敏可以通过后续治疗改善,但他没提到这个事,就很可疑了),所以,应该是两个人,不会是同一人。不过徐奎是否整容成孙然的样子,需要进一步验证。

(三)意识

这里的意识不仅是警察在办案时要有充分预计的意识,提前准备;还是普通民众要有提供线索的意识、受害者意识要提高。

前者如在第15集,侦查人员化装打入内部,对方很警觉地说她是个新手,还是个警察。怎么这么快知道?可能是准备不充分暴露。这是一种提醒。又如在第16集、第38集,每次行动就铁警两三个人,其他联合行动的人都不在,等已经到毒品交易场所了,才说行动组、特警队出发了,显然为了突出主角,没有考虑到实际问题,现实中应该准备充分一些,把困难想多一些。或许反映了现实中的警力不足?但作为电视剧,群演可以多点。再如,在第27集,犯罪分子的技术也在日益增长。查电话号码,打开蓝牙(10米范围)即可知道对方手机记录,包括删除了的记录,从而确认是警方线人。这一点应当引起侦查人员的高度重视。

后者如在第23集,在逃人员跑到药店买药,卖药的说需要医生处方才能开,借口跑到一旁去查通缉人员,果然查到。这是好的方面,当然也有可能是剧集故意设计。不过至少是一种提醒,让公民有这方面的意识。而在第29集,孩子被拐卖,有人说先给钱再给孩子,即装了跟踪器在放钱的袋子里,找到嫌疑人。警方查到监控盲区后,通过便利店门口摄像头找到可疑车辆,然后调看其他监控找到。但受害人没有报警却通知记者,而且自己找到后以暴制暴逼嫌疑人说出孩子下落。一方面,受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提高,另一方面选择不和警方合作是一个失误,如果是对警方不信任的话,那么就值得我们反思了,而且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

(四)缺失与失误

在第16集中,警察第一次开枪不知所措,也没有枪后评估,与港剧中反映出每次警察开枪后都要见心理医生形成对比。这是一个缺失。一方面,专门为警察建立心理医生的机制似乎在国内还不成熟;另一方面,警察在工作中的问题如何倾诉,涉及权利保障问题。就此而言,国内做得不好。

在第28集中,出现了侦查失误。到复查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手机不见,想到可能是被人杀死,然后拿走,又反过来查死亡原因。这个不应该先查吗?之前以为是伤情过重死亡,真正死因是被人勒死(窒息死亡)。先入为主,只看到了表面现象。

(五)错误

错误一:在第10集中,警方指出犯罪嫌疑人犯私闯民宅罪。应该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我国《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错误二:在第21集,警方指出贩卖海洛因5公斤,还买凶杀人,死刑妥妥的。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否一定是死刑?尚不能确定。

错误三:在第23集,首先,警察不会相信你说的是自卫杀人;其次,即便相信是误杀,下半辈子也要坐牢;最后,雇人藏尸还不是故意杀人,死刑是肯定了。第一,为什么不相信是自卫杀人?警方完全可以从现场判断。第二,港剧看多了,内地哪有误杀,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何况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且《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怎么可能是下半辈子?第三,雇人藏尸行为并不能反过来推断前续行为是故意杀人,推理(反推)不成立。这些都是一套蛊惑的说辞,不懂法的人容易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