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医秦明》的分析
《法医秦明》是根据秦明文学作品改编的电视系列剧,目前已有三部问世。但观众普遍反映还是第一部质量较高。《法医秦明》第一部是搜狐视频和博集天卷影业联合出品的悬疑刑侦网络剧,由徐昂执导,张若昀、焦俊艳、李现、程皓枫和屈菁菁等联袂主演。该剧改编自秦明文学作品《第十一根手指》,以法医秦明的视角展开,讲述了其与法医助理李大宝、刑警队大队长林涛组成的黄金组合携手其他警官屡破要案的故事。该剧于2016年10月13日在搜狐视频上线,并每周四晚8点播出两集。2016年11月,《法医秦明》荣登2016中国泛娱乐指数盛典“中国网生内容榜——网络剧榜Top10”。
下面从知识的增加、现场的重要、主体的分工、剧情的需要、法律正误等各方面来分析此剧。
(一)知识的增加
以往,不少观众学习法医知识、化验知识来自TVB剧《鉴证实录》《法证先锋》(目前《法证先锋》第四部也已经播完),如“用棉签沾上血迹,然后剪断,放入化学试剂中进行检验”。而现在,随着刑侦类型剧的增加,内地刑侦剧也涉及法医类型。而在这类剧中,典型的就是讲述了大量的法医知识,是观众学习的渠道。
比如,在《法医秦明》第1集:如何判断是不是人骨?如果从化验DNA判断则浪费时间(6个小时),而从指骨(法医人类学)来判断则快速得多。人在演化的过程中,指骨变得较短,但为了灵活,关节面变得比较大。最后判断是女人手指,可能是油炸过后出现挛缩。而且如果是用菜刀,切面整齐的话可能是力气较大人为之。镜头转向法医室,将收集到的尸块做化验:将被炸熟了的组织剥离开,尽量分离出还没有被破坏的表皮或真皮组织,同时根据肌肉纤维的粗细和走向分析出每个尸块属于身体的哪个部位。
在第6集中,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换药的证据,只是在药瓶上发现不饱和脂肪酸。而推测说可能与犯罪嫌疑人晚上吃的小龙虾有关,小龙虾高温后产生不饱和脂肪酸,而直接用吃小龙虾的手套(就地取材)换药,以为没有指纹,殊不知可以验出不饱和脂肪酸。
在第12集中,提到人被烧死如何分清不同伤口。尸体胸口本来就有伤口,肢解尸体的时候能分得清新伤和旧伤吗?死前的伤和死后的伤很好区分:死前的伤因为皮肤和肌肉会有血染,所以会呈红色;死后的伤皮肤和脂肪会呈黄色——这是从创口是否存在生活反应的角度去判断。除此之外,被烧之前的创口不论是生前还是死后的皮肤边缘会受热卷缩,皮肤会变硬;而解剖尸体留下的创口皮肤边缘不会卷缩。
在第13~15集中,调查焚尸案件,从情杀到财杀,情杀被排除后,思考财杀(盗窃)为什么焚尸?不符合犯罪心理学,也不符合经济学,加大了犯罪成本。所以,应该是交织在一起。这里知识的增加在于理论的上升:线索(证据)a、b、c、d对应案件动机1,线索(证据)c、d、e、f对应案件动机2,哪一个动机都多出来线索(证据),所以,应该是复合的动机。这样,动机1、2就把线索(证据)a、b、c、d、e、f全部纳入了。这不失为一种思维的方法。
而在第19集中,出现了骨髓移植改变DNA的情况。即人的DNA不是一成不变的。在《鉴证实录》第二部中,也提到移植会改变DNA,不过有三处地方不变,这还需要考证。推而广之,上述剧中提到的法医学知识是否正确,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甄别。
(二)现场的重要
既然是讲法医的故事,那么犯罪现场就很重要。不过,在刑侦剧中犯罪现场本身就是重要一环,可能需要多次勘验,原因不言而喻。只是从现场勘验角度来讲,有着特殊的含义:地上血迹颜色与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有关,这一点可以从重复进入现场勘验加以验证,如第一次勘查现场是红色的,过一周复勘变成黑色的了。而在第7集中,也是多次回到案发现场搜集证据,有了新发现。
多次勘验现场后发现有矛盾之处,说明:第一,可能不是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受到破坏;第三,犯罪嫌疑人故意伪造的情况。
(三)主体的分工
对于类型剧而言,3人是比较好的组合,《法医秦明》中两名法医+一名侦查人员的组合让人耳目一新。但从侦查学角度来看,主体不同,职责不同,在该剧中似乎处理得不太好,这也是这种组合的弊端之处。法医找到下水道,发现所有缺失的尸块。然后说,下水道水流不快,抛尸地点不远。尽快告诉队长,方便他们找,可以从失踪人口查起。首先,让法医去找下水道的尸体本身就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其次,法医应该只是提出检验意见,至于怎么查是侦查人员的事。所以,这里虽说能提供线索但说从失踪人口查起可能不合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还是体制问题,侦查人员与法医同属公安机关,所以法医提出下一步侦办方向似乎有越权之嫌。如果归属不同体制,那法医应该就更不能提出下一步侦办方向,而只能就检验报告提出意见。与其不同,《法证先锋》中的做法则值得好好研究。
正确的做法是法医提供检验报告,侦查人员根据报告来进行下一步侦查。而如果在侦查中发现有矛盾,又会反过来重新看检验报告的正确与否。如在第1集中,法医通过公式判断出死者身高1.75m,然后侦查人员查附近小区也没有这么高的女性,更别提失踪人口了。所以,应该是检验出了问题。而侦查的另一个结果是有个女性有两个星期没有出现了,且其丈夫在餐饮工作,也在两周前失踪了。应该是有关联。不过她只有1.6m,也不会差这么多?果然,法医再通过检验拼凑起来的尸块发现盆骨是女性的,胫骨是男性的,得知案中有两个被害人。侦查人员的侦查结果也会纠正法医的检验报告,两者相结合才能保障案件迅速侦破、排除怀疑。
这种分工在讯问中同样表现得不太明显,如多集中都体现:一个人讯问,只是在犯罪嫌疑人后面站着警察(看押的),这个不能算两个人,没有让其他侦查人员入镜。而且有时候还是法医一个人在讯问(如法医发现线索后,进来一个人讯问),法医是否有讯问主体资格?讯问应该遵守起码的法律,至少安排一个群众演员当侦查人员(讯问)吧。而且该剧多处到关系人家中访问时,也是侦查人员+法医搭档,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规定。
(四)剧情的设计
影视剧毕竟与现实不同,其在剧集设计时往往与真实的案件有差别。例如,在案件中推测犯罪嫌疑人可能是装修工人,而一般人找装修工人可能就是从楼道小广告里面找,结果镜头一扫,案发现场的楼层里面全是小广告,这显然与现实不符,只是为了营造难度,现实中不可能贴的满满都是小广告。而作为法医类型剧,重点在法医勘验尸体,从尸体上找线索,而一般刑侦剧的侧重推理或侧重侦查(讯问)在该剧中可能不适用,即这里看重的是从法医角度来进行分析,从而找到凶手。
刑侦剧中也有一定的套路。如警察给出犯罪嫌疑人照片,问受访之人有无印象,有的受访人会说有。为什么?因为发生了特别的事情。如看戒指的时候双方吵起来,还摔了桌子。又如,有个群众过来反映: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自己一个人回家,外面下着大雨,我看见一个男人没有打伞,横冲直撞就过来了,还给我吓一跳。这个男人穿着一个黑风衣,梳着一个背头,单眼皮、高鼻梁,鼻子上还有个痣(因为下雨,拿手电晃了一下)——这么一闪、下大雨、晚上,就能看这么清楚(更别说有个痣了)——网友也吐槽(现在发现开弹幕看比单纯看要有趣得多)。而在其他剧中,出现多次也认不出,而且记忆模糊,给侦查带来很大困难。这些都是根据剧情设计的访问结果,现实情况如何呢?不太好确定。
刑侦剧中会营造出悬疑、恐怖、紧张气氛,引人入胜。如第8集中,现场的人看到人“无头”,以为是鬼,但其实是被一个人扛着,正好看上去与头平行,以为“无头”。而这种情形发生在《神探狄仁杰》第一部,里面是一个聋哑人,穿着大铠甲,头藏在里面,外面是平的,所以以为是“无头”。剧中经常强调限时(如48小时)破案,说应该给市民一个交代,且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但现在早已不提“命案必破”了,这种限时严格来说是违背规律的。只不过剧集追求的是紧张刺激感觉,这也是剧集的设计与现实冲突的地方。
刑侦剧体现破案的艰辛。如在第9集中,死者身上可能有不同的伤痕,这就需要一一甄别,而影片中肯定会排除其他痕迹,排除时调查不同的人,但他们都不是真正的凶手,而在最后查的时候发现犯罪嫌疑人,这是戏剧增加可看性的。而现实中,可能是一开始或者中途就找到凶手,其他痕迹在后面逐一查清。这种艰辛也是为增加可看性所必需的。
(五)负面的影响
第2集的片尾有个讨论,秦明他们在看电视剧时,静脉注射空气致人死亡,他说片子没有说明具体剂量。李大宝说这是电视,不能说得太清楚,而且容易模仿造成恶性事件。秦明说这点剂量根本不足以致死,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100ml就可以致死,片中的至少200ml。也就是说,片中有些知识如果说得太清楚会造成负面影响,包括犯罪手段、侦查手段等。而编剧还是知道这个原则的,不能过分暴露犯罪手段、侦查手段。
但第13~15集违背了这个原则,讲到犯罪地图学:超过四起就是系列案件(这一点表示质疑),每一起案件地点,画成一个圆,圆心位置就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不少刑侦剧也都提到这个规律,已然暴露。这种规律在现实中是否还适用?这也是刑侦剧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六)法律的正误
影视剧中出现了法律,尤其是像这种专业的剧集,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这里一一挑出,为给后人创作提个醒。
第8集出现了不同市对案件的管理,说目击者向邻市报案,邻市的侦查人员、法医先到进行勘查、访问,两市后来应该进行交接。当然,还应该包括两地法医就是否解剖存在争议,法医A说,不能解剖,因为没查清死者身份,也就无法联系死者家属,无法征求意见。法医B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解剖,然后通知家属。难得一见内地刑侦剧引用法条,虽说不像港剧清楚说明多少条,但至少是一种进步了。法医A说,如果找到死者家属,他不同意也不能解剖。法医B说,公安机关处理(应该是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拒绝到场或通知不到死者家属,笔录中注明即可。对此,可查阅法条:第一,《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条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法医A说,未调查死因,就不是刑事案件,就不能适用相关法律。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条规定,就是为了确定死因才解剖尸体的。否则,会陷入死循环,不知道死因不是刑事案件不能解剖,而就是要靠解剖结果才能确定死因从而界定是否为刑事案件。不过,尸体在冷藏后有些潜在伤显现出来,这是之前观察不到的,或许能够确定是他杀,然后界定为刑事案件,从而适用法律进行解剖。果然查到疑点,领导同意了,开始解剖。
除了正确的,错误之处也不少:在第4集,犯罪嫌疑人有病,给水他吃药,但是给的是玻璃杯,这个肯定不行,没有危险意识,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摔碎自残等。而多集中出现的错误还有:镜头放出询问室,应该是讯问室,因为对象已经是犯罪嫌疑人了(不少剧集也是询问与讯问不分,可能是当初就只设计了询问室);影片中多次镜头出现了“龙番市公安局刑事案件犯罪侦查支队”,一般没有这么称谓的,应该是“龙番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现多人同时被调查访问的情形,违背了分别访问原则。
关于回避制度,也存在不妥:在第17集,犯罪嫌疑人是法医的同事,领导对她说,你应该知道有关当事人的回避制度,所以让法医放假,交由侦查二组负责。《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里秦明是犯罪嫌疑人,而大宝并非近亲属,只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同事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推测适用这一款,但这并不能称作当事人的回避制度,而且在现实中如果只是同事就要回避,那么回避的人就多了,所以还是有不妥之处。当然,这也是剧情需要,但此时剧情需要就违背了法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