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发现场》的分析
《案发现场》一共有三部,但真正出名的还是前两部。《案发现场》第一部共30集,反映的是中国北方一个大都市的刑警队,面对“凶杀”“绑架”“窃密”“奸情”“贩毒”“网络犯罪”“谋财”等一个个带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犯罪案件,警探们以丰富的知识、敏锐的目光、缜密的推理、科学的手段和艰苦的调查,一次次准确,及时地寻找出犯罪嫌疑人,使案情大白于天下,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的秩序和法律的尊严。《案发现场》第二部共36集,由著名法制类电视益智栏目《周末探案》升华而来,剧中涉及的许多案例是该栏目中的经典素材,同时还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大量刑事案件中精心筛选了一些真实事例,在此基础上,组织十多名优秀影视编剧精心策划、数易其稿而成。在剧情生动引人的基础上,《案发现场》系列与一般悬疑剧相比还有一个不同之处,就是该剧重点突出侦查技术、展示了大量的破案手段,让观众一饱眼福。案件侦破的过程涉及多种法庭学科,包括法医学、毒物学、DNA鉴定、痕迹学、指纹学、微量物证、现场分析、弹道学、法庭昆虫学、犯罪现场重建、文件检验、声纹鉴定、颅骨复原、犯罪心理测试等,该剧表现了公安干警依靠高科技破案的新思路和新手法,充分展示了新时代公安人员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新面貌,让观众有身临刑侦实验室的快感,领略警界精英明察秋毫的科学论证过程。
下面从模拟画像、测谎技术、笔迹鉴定、物证检验几个环节分析《案发现场》第二部中的部分经典剧集。
(一)模拟画像
第2集(目击者说)。现场有不同的目击者,每个人对案发经过说的都不一样。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相互串通,而是人的意识本能反应。一开始,受害人在黄昏之时当街被刺死,现场4个目击证人各执一词:卖玉米的说一刀下去那个姑娘就倒了,凶手将刀藏起来像没事一样;男学生则说凶手冲过来很凶,刀还在滴血;街对面的老人家说,男的冲上去就是一刀,姑娘还没来得及喊就倒了;买菜女说男的上来抢包,大姐说你干吗抢我包,男的说就要你死。4个人所站位置不同、说法不同,警察根据他们的描述居然画出了4个嫌疑人的模拟头像,例如,学生说凶手的目光超级凶狠,就像魔兽争霸中的怪物一样,警察认为其想象力太丰富。不过警方认为,这恰好说明了普通人的心理,早就被行凶过程吓到,因此,凶手真实的形象变形。而且凶手在4个目击者在场的情况下,从容不迫地离开现场,说明可能是累犯。通过倒模查清了凶器,应该是自制的凶器,并画出图案。继而联想到多年前有个被害者,其丈夫回家碰到凶手,还打了招呼,也进行了画像,当时凶手也是从容不迫离开现场。至此,一共有5幅模拟画像,拿出给被害者丈夫辨认,说有的眼睛像,而即便是自己画的,也产生了模糊态度。之后,又发生了第三起,女子腹部中刀,刺破心脏大量出血而死,判断凶手与上两案为同一人。此案中有个司机,也邀请来画像,并修正了之前目击者的画像,如嘴长点、眼睛大点等。画出来之后,和库里面比对,果然比中是杨某刚,他是刚放出来的,问管片派出所,民警说他按时汇报情况,没有发现不正常,有个出租屋收房租维持生活。于是警察申请搜查证,并将其抓获。虽然犯罪嫌疑人起初不承认,但最终从自制刀上找到指纹,自制说明唯一性,认定凶器是他制造并作案。
模拟画像是辅助方法,但每个人对现场的把握与复原犯罪嫌疑人都有偏差,也就是说,不同目击者描述不同,但通过对目击者心理的分析,会在几个目击者的描述中发现一些共同点,从而找到凶手的蛛丝马迹,并将这个连环杀手捉拿归案。
(二)测谎技术
第26集(锁定)。镜头扫向讯问室,仪器准备并安装好之后,开始讯问,下面是对话:
问:你是叫王宏立吗?
答:是。
问:关于这次的测试,你愿意如实回答问题吗?
答:愿意。
问:到目前为止,你做过见不得人的事吗?
答:没有。
问:前天晚上是你撬开金海公司的门吗?
答:不是。
问:前天晚上你一共撬开金海公司的几道门?
答:没有。
问:一道?
答:不是。
问:二道?
答:不是。
问:三道?
答:不是。
问:四道?
答:不是。
问:五道?
答:不是。
CQT(Control Question Test,控制问题测试、准绳问题测试)显示他的说谎概率达到了90%以上,POT(Peak of Tension,紧张高点/峰)显示他那天去过现场。肯定去过现场还撬了一道门。
结果,被测之人承认撬了一道门,用了两分半钟。
一方面,对于测谎过程中问题的设计提前准备,因人制定;另一方面,测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侦查的线索。不过,应该不断完善测谎技术,争取比较准确地测出被测之人的心理状态。
(三)笔迹鉴定
第31集(失控)。一个女人上午10时33分从楼上跌下摔死,目击者都看到丈夫周某白在事发前10时30分冲入楼中,案发时大楼的电梯在维修。周某白也对自己将妻子推下楼去的事供认不讳,但警方却发现了疑点,周某白冲上楼去推妻子的时间根本不够!现场实验证实从楼下跑到楼上用了3分2秒,但周某白的体力弱,所以可能不止3分2秒。现场勘查发现妻子留下的遗书,经过笔迹论证,发觉确实是死者亲手而写,且通过分析发现,遗书前面的字飘忽不定且呈游离状态,而后面的字显得异常坚定、越来越有章法且还划破了纸,说明有抱死的决心,且带有情感的遗书很难伪造。这更证实了警察的疑惑。通过遗书断定,周某白并不是杀妻凶手,妻子是有重病不想拖累丈夫而死。
笔迹鉴定不仅是一项技术,而且考察的是对书写人心理的分析,笔迹是否伪造不仅从习惯、笔画等方面入手,还需要对书写人当时的心理进行分析,如果心理不符,很有可能是伪造的。
(四)物证检验
第31集(失控)。有个目击者开着拖拉机,看见对面开来的面包车上的人挥手,然后车滚下了山坡。交通大队警察通知刑警队警察过来,说今天的这起事故比较蹊跷,像这种路段确实容易发生事故,但一般都是由司机麻痹大意造成的,今天这起事故就不一样,目击者说这辆车冲起下来之前司机在求救,并且样子十分奇怪。汽车左右画龙,双手乱挥,像中魔似的,最后冲下了山坡。勘查现场发现,受害者在司机位置,且在车上发动机部分发现了不明物体,将其刮下,带回经检测。车没有问题,人也没中毒,怎么会中魔?通过技术检验,不明物体竟然是蜡和有机物的结合体。车上也检查出有死蜂的痕迹,而那蛰人的蜂只有在西山才养的马来蜂,死者生前最怕的正是蜂。养蜂人回忆有人来他这里逮过马来蜂,被驱赶。原来凶手是利用封蜡被发动机的热融化,蜂便可以飞出蛰人的原理杀人的,警察从犯罪嫌疑人家卫生间找到了一只蜂的尸体。犯罪嫌疑人这才交代出自己与死者老婆有情,精心设计的用蜂杀人的阴谋。
这起案例与现实中的案例比较相似。2013年7月6日8时许,黔江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称:有一辆货车侧翻在黔江区新华乡龙洞湾的公路坎下,车内有一男子受伤严重。黔江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该警情后迅速通知交巡警事故处理大队出警,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事故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处警,后确认车内受伤男子为陈某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巡警事故大队对现场进仔细勘查分析研判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存在诸多疑点,于2013年7月9日请求刑警支队协助处理该案,刑警支队随即开展现场复勘和调查访问工作。2013年7月20日,将该案正式移交至黔江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办理。2013年7月24日,黔江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将该案立为故意杀人案进行侦查。经侦查工作迅速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并于2013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黔江区水务局大门外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田某某抓获归案。作案过程:2013年7月6日早上5时许,发现陈某某的渝H16758的白色双排座货车从旅社下方经过,刘某某便下楼驾驶渝HN3399绿色摩托车尾随其后,在快到金溪乡集镇时刘某某超过陈某某的货车向新华乡方向行驶。早上7时许,陈某某驾驶货车行至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白虎山(小地名)时,事先在此等候的刘某某将陈某某的货车拦下谎称要还其欠款,陈某某便下车,刘某某趁陈某某下车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铁锤朝陈某某后脑猛击,致其昏迷倒地。刘某某将昏迷的陈某某抱到货车的后排座椅上,驾驶该车寻找伪造交通事故的地点,在行至新华乡龙洞湾(小地名)时发现陈某某醒来,刘某某又用铁锤朝陈某某的头部连续击打,直至陈某某不能动弹,随后刘某某便将车开往路坎下时跳车逃离,伪造作案现场。
剧集中的案例与现实中的案例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在于,都是借山坡杀害死者,而警察也都发现了并不是简单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案件移交,动机都是为情,而证实犯罪的过程——调查犯罪现场与走访社会关系都较为复杂。不同点在于,剧中的司机在前排,杀人方法是有设计的,凶手制造不在场证据;而现实中的司机在后排,很容易看出伪造现场,杀人方法简单粗暴,提前踩点,但不能排除不在场证据。对比来看,剧中情节设置得更为蹊跷,杀人方法特殊,第一个找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并不是凶手;现实中寻找证据则较为复杂,坐实犯罪曲折,犯罪嫌疑人却很容易发现。这些确实符合剧与现实的区别规律。
(五)正负效应与错误失误
1.正面效应
(1)第17集(迷情)展示了两组人之间的合作。他们分别交换了看法,在遇到“瓶颈”之时,换一种思维思考或许能够找到突破口。这同样出现在第34集(非命)中,两个队长分别讨论,如其中一个说心电图是一张撕成了三张,造假嫌疑;另一个说指纹存在问题,从而双双发现了各自案件的漏洞。
(2)第24集(天网恢恢)展示了国际合作。国际犯罪团伙中的人来自不同国家,在世界范围从事盗窃文物活动。向国际刑警组织发协查通报,收到国际刑警组织传真,弄清这个犯罪团伙5个人的身份和罪行。打击犯罪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即便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不能姑息。
2.负面效应:“教人”犯罪
第16集(黑暗舞者)。在死者的血管发现了气栓。即有人将空气注入静脉而致其死亡。剧中说打入空气,注射50ml可能致死。这点可能被有心之人学到,造成负面效应。
3.错误:辨认规则
第2集(目击者说)。目击者到公安机关辨认,5个目击者在同一时间辨认,且对象也只有4个人,其中1个人说某某很像,其他人也说是的。一来,集体辨认不符合要求,应该分别辨认;二来,辨认对象不符合数量要求,应该至少7个人。在其他集中同样有问题,如第3集(捕风捉影)的集体辨认,辨认人(被害人)4人、辨认对象也是4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分别辨认规则)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第251条(混杂辨认规则)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其混杂辨认的参考对象并不一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6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不过,与公安机关办案一致,遵循分别辨认原则,且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5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而在第35集(烈性杀手)中,是2个证人同时辨认,对象只有6个犯罪嫌疑人。不过他们辨认的项目不同,其中1个证人辨认抢劫她的犯罪嫌疑人,说是左起第二个、第五个;另1个证人辨认来洗车的犯罪嫌疑人,说是左起第一个。即便这样,也违反了上述原则。
4.失误:打草惊蛇
第34集(非命)。开始调查的时候,没有搜查证,说没有搜查证不让进。后来申请了搜查证,但由于打草惊蛇,犯罪嫌疑人将房屋刷了一遍,墙上和地上的痕迹似乎不见了。好在用仪器和试剂,通过鲁米诺反应,显现出血。鲁米诺(luminol),又名发光氨,英文名5-Amino-2,3-dihydro-1,4-phthalazinedione,在常温下是一种黄色晶体或者米黄色粉末,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化学试剂。它的化学式是C8H7N3O2。法医学上,鲁米诺反应又叫氨基苯二酰一胼反应,可以鉴别经过擦洗,时间很久以前的血痕。生物学上则使用鲁米诺来检测细胞中的铜、铁及氰化物的存在。通过找到的血并让警犬搜索,找到尸体。虽然通过技术找到尸体并锁定犯罪嫌疑人,但策略存在问题,在行动前还是应该充分准备,制订计划,综合考虑,尽量避免决策失误,毕竟不是每一次都能在失误后又重新找到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