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访问及其在影视剧中的体现
(一)调查访问基本含义及影视剧中的体现
调查访问是查明案件基本情况、发现侦查线索、查清犯罪嫌疑事实、取得证人证言、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真伪的侦查措施。调查访问既是案件侦查中几乎每案必用的侦查措施,也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侦查中的调查访问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侦查人员从了解事件情况的人员中获取与犯罪人有关信息,发现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调查访问贯穿于刑事案件侦查的始终。而在不少案件的侦查初期,调查访问是唯一可以利用的侦查措施,只是随着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其他侦查措施才有了利用的必要和可能。在某些犯罪现场已无勘验价值和可能或无犯罪现场可查、物证又已毁灭或散失的案件中尤其如此。[1]每一起案件从审查事件性质到分析判断案情,从发现侦查线索到审查犯罪嫌疑人、查缉逃匿的犯罪人,都离不开调查访问这一侦查措施。[2]这一点在《9·18大案纪实》中有所体现。《9·18大案纪实》中从对开封市博物馆工作人员的访问,再到对开封市博物馆隔壁单位工作人员的访问,最后到对有关宾馆等各场所工作人员的访问,与此同时,开封市公安局人员侦查辗转各地,在河南开封、湖北武汉、广东广州甚至澳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可以说是跨行业跨区域的调查访问。通过调查访问,找到有用的线索,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二)调查访问注意事项及其在影视剧中的体现
针对不同的访问对象,如对事主、被害人的调查访问和对犯罪事件目击者、知情人的调查访问,应采取不同的策略,以便有效访问。由于事主和被害人是刑事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他们总是有惩罚犯罪人和挽回损失的愿望,陈述难免偏颇,常有强烈的过激情绪和明显的主观倾向。因此,其陈述难免有夸大和虚构的成分,如将犯罪手段形容得十分残忍,扩大犯罪的人数或损失财物的数额,甚至虚构可能加重犯罪人罪责的情节。侦查人员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和正确的判断,必要时还应采取适当的方法予以揭露,并指明这种做法的危害性,促使其如实陈述。[3]如在《案发现场》第二部第二集“目击者说”中,目击者提供了5幅模拟画像,拿出给被害者丈夫辨认,他说有的眼睛像,而对即便是自己之前画的,也产生了模糊态度。之后,又发生了第三起案件,女子腹部中刀,刺破心脏大量出血而死,与前案为同一人。此案中有个司机也受了伤,邀请来画像,他修正了之前目击者的画像,如嘴长点、眼睛大点等。此时,就要判断这些事主、被害人的陈述是否有夸大和虚构的成分,避免将犯罪手段过度刻画,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样貌的刻画变形、走样,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对犯罪事件目击者、知情人的调查访问必须进行查证。在询问中可以通过追询细节、诘问疑点查证,对目击者的陈述还应注意分析同感知案情时的客观环境条件有无矛盾。侦查人员可以查询知情人和目击者是否曾经将自己陈述的情况告诉过其他人。若有这种情况,应当立即前往调查访问,取得他们的陈述,以供对比查证。此外,还可以用其他侦查措施获得的材料来对照分析,必要时,可以用侦查实验加以验证。同时应注意,如果数个知情人或目击者关于同一事实分别提供的陈述,主要情节一致,细节上存在某些差异,应仔细考察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是否因某种客观原因所致。如数个知情人或目击者关于同一事实的陈述在细节上都完全一致或者完全不一致,则应引起足够的警觉,并认真进行查证。[4]在《大宋提刑官》第一部第7集、第8集中,有3人对玉娘看到自己丈夫死在河边的态度、与曹墨相遇、玉娘摔倒等多种情形表述不一。这3人分别是知县、书吏和媒婆,其中对整个案件来说媒婆是目击者,而知县、书吏只是部分案情的知情人。我们分开来看:
媒婆说:当天陪玉娘去认尸,可还没到尸体前,玉娘一眼就认出来了。在店里面,与玉娘就买瓜的事宜在商讨,但曹墨并未搭话。只是后来下雨,玉娘摔倒,曹墨扶起来。但也只是到家后,两人分别。曹墨返回到自家店里,求她做媒。玉娘是个贤惠女子,不可能做出格的事。曹墨说在半路上杀了王四,要把玉娘让给他。
知县说:当时玉娘来到现场以后,跑过去掀开盖住丈夫的凉席,才喊出四郎、四郎。媒婆陪她过来认的尸。媒婆说,我就只当是一句戏言,谁知道他真的下毒手啊。而后知县将媒婆带回去问话,她说曹墨生性风流,在王四被害的前三日,找过媒婆,因垂涎美色,让媒婆去说合。在媒婆店里碰见玉娘,3人说起话来。玉娘回家,因下大雨在街上摔倒,曹墨跑过来扶她,两人因此勾搭上了。之后,曹墨返回王媒婆店中,让她说媒。但因为玉娘是他人之妻,不好办。曹墨说什么王四王八的,我去杀了他。3天后,王四死在河边。
书吏说:曹墨与玉娘是通奸杀人,现在奸夫归案,但淫妇却逍遥法外。并引用潘金莲、西门庆的故事来说明。而本案的起因,曹墨与玉娘在街上相遇,两人眉来眼去就搭上了。而玉娘在家门口故意摔倒,到家后两人密谋杀害王四,说王四在回来的路上杀他。书吏还说,玉娘一到现场就有破绽,玉娘很远就喊四郎、四郎,当时席子还是盖住的,如果不是她杀害的,怎么一眼就看出来了。
应该如何解决表述不一致的难题呢?查证知情人和目击者的陈述,需要结合其他方面的材料综合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生差异的原因求得合理的解释。如对书吏所说,宋慈一听就有破绽,两人在房中密谋杀人的事情唐书吏怎么知道,都是添油加醋的结果。而现实中,对于调查访问材料的评断方法,包括逻辑分析法、对比分析法、补充询问法、调查法、实验鉴定法。还要对被访问人所了解掌握的情况的来源,被访问人同犯罪嫌疑人、事主及被害人、犯罪事件的关系,被访问人提供情况的态度和动机,被访问人的陈述同客观规律、客观事实是否相符,调查访问材料同其他侦查措施所获取的关于同一事实的材料是否一致,调查访问的策略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恰当乃至侦查人员的取证倾向进行逐一审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