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及其在影视剧中的体现
(一)辨认基本含义及影视剧中的体现
辨认是由辨认人查看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客体,并将此客体同自己以前看到的、同案件有关的客体的记忆形象加以识别对照,对被出示辨认的客体同过去看到的那个客体作出是否同一的认定过程。它是公安机关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某人、物、尸体、场所进行识别的一种侦查取证措施,是发现、审查犯罪嫌疑人,发现、确认犯罪地点,确认某些物品的持有人、查明不知名死者的身份和有关情况,为案件侦查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的重要手段。其具体作用可归纳为五点:发现和审查犯罪嫌疑人;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提供依据;发现和确认犯罪地点;确认某些物品的物主、持有人;查明不知名死者的身份和有关情况。[6]多部影视剧中都应用了辨认措施,如《重案六组》中多次运用辨认措施来确定物品的持有人以及死者的身份;《案发现场》中则多次运用辨认措施来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提供依据。
(二)辨认规则问题及影视剧中的体现
关于辨认规则问题,其实是由相关法律确定的。这些辨认规则包括个别辨认、混杂辨认、自由辨认等,而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与此同时,不同的法律文件对某些辨认规则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所谓个别辨认,是为了保证辨认结论的客观公正性,防止辨认人受来自其他辨认人、辨认对象等各个方面的影响,辨认时要进行个别辨认。个别辨认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对同一辨认对象有几个辨认人时,辨认应该分别单独进行;二是一个辨认人对多个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也应该让辨认人分别进行单独识别。所谓混杂辨认,是指对人和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若干与其相似但无关的人或物品中间。在选择混杂对象时,应以辨认对象的特征为依据。在进行对人的辨认时,混杂陪衬的对象与被辨认人之间,应当在性别、年龄、相貌、身高、体态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在进行物品的辨认时,混杂陪衬的对象与被辨认对象之间应当在种类、颜色、大小等方面相同或相似。除此之外,对照片、录音、录像的辨认,也应当遵守混杂辨认的规则。所谓自由辨认,是指在进行辨认活动时,应当保证辨认人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自由而独立地进行识别。侦查人员在辨认人进行辨认的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暗示或诱导,更不得进行明确的指认。因此,在组织辨认活动时,应该从辨认开始以前就注意在各个方面保证自由辨认。在辨认开始前,不能让辨认人事先了解有关辨认的情况,不能让辨认人看见辨认对象和知道辨认对象的情况。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帮助辨认人全面、细致地观察辨认对象的特征,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解释,但必须保持客观态度。[7]
在影视剧中,对个别辨认和混杂辨认的违反较为明显。例如,在《案发现场》第二部第2集“目击者说”中,目击者到公安机关辨认,5个目击者在同一时间辨认,且对象也只有4个人,其中1个人说某某很像,其他人马上就跟着说是的。一来,集体辨认不符合要求,应该个别辨认;二来,辨认对象不符合数量要求,应该至少7个人。在其他集中同样有问题,如第3集“捕风捉影”的集体辨认,辨认人(被害人)4人、辨认对象也是4人;而在第35集“烈性杀手”中,也是2个证人同时辨认,对象只有6个犯罪嫌疑人。不过他们辨认的项目不同,其中1个证人辨认抢劫她的犯罪嫌疑人,说是左起第二个、第五个,另1个证人辨认来洗车的犯罪嫌疑人,说是左起第一个。即便如此,也不能违反上述规则。又如,在《重案六组》第四部第14集中,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抓到后,让所有被害人同时辨认,确定是否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显然违反了个别辨认原则。由于这并非少数影视剧中存在的错误,而是普遍存在的错误,建议编剧、导演们在排戏过程中要好好审查、学习,避免犯类似的低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