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白夜追凶》的分析
《白夜追凶》是王伟执导的中国首部硬汉派悬疑推理剧,由潘粤明、王泷正、梁缘、吕晓霖、尹姝贻等领衔主演。该剧讲述了刑侦支队队长关宏峰为了洗脱弟弟关宏宇的杀人罪名,一路破获多起案件的故事。该剧于2017年8月30日在优酷视频独家播放,同年11月,美国视频网站网飞(Netflix)获得该剧的海外发行权,计划在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上线。
一场灭门惨案,让原本逍遥浪荡的关宏宇成了在逃的通缉嫌犯。身为刑侦支队队长的双胞胎哥哥关宏峰,誓要查出真相,但出于亲属回避的原则,警队禁止关宏峰参与灭门案的调查工作,关宏峰义愤辞职。调任了代支队长的周巡出于破案压力,也为了追寻关宏宇的下落,他设计让离职的关宏峰以“编外顾问”的身份继续参与各大重案要案的调查,而警队所有人都被隐瞒了。由于罹患“黑暗恐惧症”,白天和黑夜出现在警队的“顾问关宏峰”,其实是由孪生兄弟二人白夜分饰,性格迥异的兄弟两人在警队中马脚不断,背负着随时被周巡及各路人马发现的危险,一路侦破了各种大案要案,目的只是想伺机调阅灭门案的案卷查出真相,以还清白。
《白夜追凶》主打硬汉派画风,侧重在缜密发展的剧情中放大对人性的研磨,从扑朔迷离的案情中刻画人物冷硬外表下对真相的坚持,剧中的动作场面和剧情环环相扣。该剧“硬汉派推理”的美式风格形式独辟蹊径,它摒弃了对破案警察的神话,而是将镜头对准人性,在男性荷尔蒙爆发中找到窥探社会的洞口。《白夜追凶》开篇将近7分钟的长镜头,就将故事的基本面铺展开来,故事设定精巧,以“213”大案为主线贯穿全剧,中间穿插六个支线案件,同时每个支线的案件又与主线的案件相关联,推动故事进展,映射人物关系。该剧中并没有全知全能的神探,也没有身负超能力的奇才,只是扎扎实实地根据已有的线索和蛛丝马迹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与社会派推理风格的《无证之罪》相区别,《白夜追凶》将推理和解谜的过程做得更加扎实。
下面从侦查学等专业角度,来对剧中多起案件进行分析。
(一)主线故事:关宏宇杀人灭门案
剧集一开始发布通缉令,公布了关宏宇照片、身高、年龄、身份证号。而路人还用手机在看,广场露天大屏幕也在放——为营造气氛发布和表现。现实中即便发布通缉令,路人也不会全部在看,而且鲜有在大屏幕上播这种事件。平民百姓很少会关心通缉令,属于个人意识问题。
互换身份,各种细节都要做得像:记住所有的人,自己受的伤一样,体重一样,发型一样(家里剪发)。教破案。醉了之后喝酒再去上班,诸如此类。不过,如果熟悉的话,一眼能看出两人的区别。
而在讲支线故事的时候,也同步讲主线故事。如在支线故事之三:雨夜连环杀人案中,交代了灭门案情况,死者5人,一对夫妻及其母亲、两个孩子。现场附近无监控。而有个叫安腾的经查身份证为假,住址为假,当时是重要的证人,然而证人身份是假的,其证词的可信度存疑,更加怀疑事情不简单。在后续故事中,安腾被杀,背后应该有个更大的黑手。环环相扣,这也是网剧取得成功的原因之一。
(二)支线故事之一:外卖小哥杀人案
施工工地发现6袋尸块,但缺头和右手,身份不明。现场勘验:坑里有脚印,建模。调查访问:向所有工人了解情况。现场没有监控。验尸结果:尸块拼接缺少头和右手,但发现盆骨是锯开的,躯干和肢体是劈开的,但又没有致命创伤。毒物检测尚无结果。而根据尸块目前54.5kg,预计被害人90kg,不仅是因为缺少了头、右手的重量,还要将血液、水的重量计算在内。
公园内发现尸块。现场勘验:抛尸袋上无露水,说明是白天抛尸,但白天人来人往抛尸会不被发现?自行车还是电动车?自行车轮胎印深浅一样。可能是电动车。脚印有深有浅,最深的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的,因为他带着尸体,重量大。从步伐间距来看,身高为1.7m。提取指纹,数据库没有记录。无前科。死者一男一女,根据骨龄推测,男性28岁,女性23岁。女性有伤,抓伤了凶手。男性,1.81m,100kg,被勒死;女性,1.62m,52kg,被砍死。两者死亡时间距离不远,几乎是同时遇害。男性基本在家上网不出门,女性从事保洁类工作,且有炎症,这些都是从尸体上的特征判断出。
小区发现碎尸。尸块5袋,是第一起案件的死者缺失部分。现场勘验,无有价值线索,只发现有4个出口。调查访问:发现有个酒吧对着垃圾场,里面有个保安站在门口,应该是看到了当时的情形。直接去问肯定不行,派人请他喝酒,就说了,说是晚上9点多有个带红色头盔的穿着鲜艳的男的骑摩托车,但可信度如何尚存疑问。
结合上述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尸检结果等分析,认定这是一个狂欢型谋杀犯,谋杀与谋杀之间冷却期可以忽略不计。下一步计划:第一,调查药监局、卫生局,查克霉唑类药物销售记录和处方;第二,调查抛尸地为半径5公里的保洁公司今天没上班的保洁员;第三,查派出所报案的失踪人员,尤其是48小时内报案的。根据心理安全区理论,犯罪嫌疑人应该住在抛尸地点附近,步行1公里范围或骑行3公里范围或开车5~10公里范围。调查结果:通过对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调查,是附近远洋国际的保洁员谢静,符合所有特征,和哥哥一起住在附近。前往其住处,可能就是第一现场,果然在住处发现了大量的血迹和组织。
而根据第一起案件,判断如下:下一步寻找原来几乎每天24小时在线,最近没有登录的用户;走访小区找25~28岁、身高1.77m、90公斤,开手排挡汽车的独居男人;走访烟草售卖点,天天去买烟,但最近没出现的烟民。范围是在抛尸地2公里以内小区寻找。后缩小范围,即能看到工地的小区。最后,找到犯罪嫌疑人,患有肾病,自己在家透析,认为这些人身体健康还待在家里不见天日,不公平。于是冒充送外卖的,骑摩托车送餐。这样一来被害人不会怀疑直接开门,而且用摩托车送餐、将尸块放在外卖箱,正好解释了上述疑惑,即如何避开人的耳目。
(三)支线故事之二:疑似三人杀人案
在胡同里发现尸体。现场勘验:尸体上不同的伤,脸上的打击伤、身上的刀伤等,足迹无太大价值。而在死者身上发现一个黑色挎包,里面物品有:刑满释放的证明;过期的身份证;现金297.6元(其中六角是硬币);白沙牌香烟一包(剩6支烟);橘色打火机一个;钥匙三把;天宝电子商城发票一张(开票金额7499元,但无项目、物品);薄荷糖两颗。
调查访问:和之前的小弟吃饭喝酒。尸体检验:打击伤在前,刀伤在后。身上34处砍伤,但都避开了脏器、动脉。致命一刀是刺进左胸。即两种伤口、两种刀、两个动机。
下一步调查方向:进一步进行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扩大范围调查知情人、目击证人;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资料。结果:现场并没有可以建模排查的足迹;通过走访周围人,发现当晚有人来过,手里拿着苹果手机袋——这样就与发票对上了,找包装袋;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车牌号为港B81433,出租公司出租车,应该是搭乘犯罪嫌疑人的。找到出租车司机,说上车的人是中等个,20多岁,剃着圆头,看着不像好人,转了半小时到一个手机维修店下车。找到手机维修店,原来是来卖手机,想着不是通过正常渠道来的。应该就是抢的死者的手机拿去卖,从监控找到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说死者是他大哥误杀的,死者之前受伤但并没有死,他大哥过来,死者以为是他大哥派人杀他,故抓住他,他大哥拿出刀把他杀害。但大哥被抓时,说有个一瘸一拐的人与死者打架,犯罪嫌疑人冲上去帮忙,没想到刀却刺中了死者,死者意外中刀死亡。那么,两个人说的孰真孰假?找到一瘸一拐的人是关键。结果,该人前来自首,道出了事情的原委:死者在酒吧伤害了老板,而老板是该人女儿死后心脏移植的受益者,看见有人欺负冲上去用刀砍伤,砍了30多刀,刻意地避开要害。心想,如果1个小时内有人发现,他就死不了。但晚上巷子里面几乎没人,于是他返回去看,看见另一个人用刀刺杀了死者。从而证明犯罪嫌疑人说的是真的,另一个人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大哥。从证据角度说,验证不同人说的真假,可以依靠第三人或者其他物证来证明;从刑法角度看,一瘸一拐的人犯有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因为避开要害且返回去看;也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用刀砍是伤害的故意)。
(四)支线故事之三:雨夜连环杀人案
暴雨天发现车子里面有死人,一男一女。现场勘验查明,两名死者都是用刀刺死并重新被安置,导航记录显示火宫俱乐部。因为大雨对现场破坏极大,现场无可用足迹。只得将尸体和车一并运回重新检验。重新检验发现有三枚血指纹,但经查是被害人的,还有胶渍指印,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对手指进行了处理。车窗后玻璃被击碎,经查是边长为0.2cm等边三角形的锥形物,可能是破窗器。而死者是被类似的凶器刺死,很有可能是改装后的破窗器。即凶手用破窗器打开后窗玻璃,然后用破窗器刺死死者,其后整理了现场、用特殊清洁品清理了现场,包括座椅被还原,反映出有强烈的强迫症。而在车上找到了一个偷拍的手机且财物未丢失。综合分析认为,满足气候特征、目标特征、行为特征,暴雨、深夜、幽会的男女,本来幽会的男女就要避人耳目,而深夜户外人迹稀少,加上暴雨更是将目击者看到的概率降为0。
下一步计划:第一,走访周边,看有无目击者;第二,查周围监控,看是否拍到嫌疑人或嫌疑车辆;第三,将手机送往物证鉴定中心对手机中的视频进行处理;第四,清理现场属于犯罪标记行为,肯定不是第一次,查阅案卷找出近些年发生类似的案件。如果辖区没有就上报市局查。
调查结果:上述第二点,监控发现案发凌晨0~2点有17辆车经过,但也不太好排查。上述第三点,通过还原手机视频,发现倒车镜上有饰品,但也不好查。不过发现凶手清理现场时手上戴着一个戒指类的物品,可能对排查有所帮助。上述第一点,无果。
最关键的是上述第四点,辖区内去年一起案件类似,暴雨、被害人一男一女,打破后车窗,没留下任何痕迹。而在另外辖区前年和大前年也有2起,犯罪手法相同,后车窗被击碎,利器刺穿头部,整理现场和衣物。从第一起就具备成熟的犯罪技巧和高超的反侦查能力。凶手身高1.8m,有强迫症,步行进入现场,但有自驾工具,年龄不低于40岁,从事刑侦类相关工作,独居或与父母同住,不排除有正常的家庭生活,冷却期为1年。但不久又发生了一起,凶手用锤子敲碎了车玻璃,死者一男一女但是夫妻,且没有摆放、整理尸体,伤口大于12cm,明显不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原因在于记者泄露了案件细节,虽然没有导致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外逃和继续作案,但致使其他人模仿。后证实最后这一起确实是模仿。连续作案凶手都会改进技巧,但一开始(大前年某晚那起案件)就这么娴熟可能存在问题。后想到之前圈定的条件是天气(暴雨)、死者(幽会男女)、行为(清理现场)等方面,不过只有清理现场才是犯罪标记行为,其他并不是,故应该重新筛选。查到5年前有一起,并非暴雨夜,也并非车里,也不是幽会男女,而是在一个宾馆房间,死者男性,被勒死,清理了现场但未整理尸体,反映出凶手对被害人的侮辱——这一案有情感因素(只清理现场不整理尸体)。被害人冒充联防队员抓奸勒索,有个同伙,问出被害人确实勒索过一个人,这个人就是凶手。之所以杀被害人,是要洗清屈辱感,而接着连续作案则是一种“情境还原式倒置体验”,抹杀屈辱的自我。而案件的关键点还是凶器——破窗器,没有给媒体说,但报道出来为什么会说作案凶器是破窗器,肯定就是凶手自己知道。通过这个发现凶手是鉴定中心主任。不过,由于留下的痕迹太少,凶手不承认,所以知道作案经过但无法定罪,这也是影视剧经常玩的套路,好在该剧中最后凶手的老婆(也是帮凶)承认首案她将被害人约出去(当时是她接过房间电源卡,而清理的时候当然不会想到清理电源卡,于是卡上留下了她的指纹),凶手乘机杀害被害人。而凶手手上戴的戒指与视频中一样,经查无血渍(想起来以前在《刑事侦缉档案》里面看过一个案例,也是凶手将现场清理得十分干净,无任何痕迹,后来是在她戒指里找到了血迹,才认定杀人),不过仅是戒指本身就能证明其身份。
表7.2 《白夜追凶》中雨夜连环杀人案情况
续表
同一认定的原理说明,判断哪些是关键认定的要素非常重要。该案中说犯罪标记行为是同一认定的关键要素,如清理现场这种标记行为,至于暴雨、幽会男女并不是关键要素,如果将其作为同一认定的要素,很有可能忽略其他案件为同一人所为,从而找不到有关线索、第一案,贻误战机。当然,在逻辑推理上,从清理现场这一标记行为找到第一案,有偶然因素也比较牵强。
(五)支线故事之四:改进方法杀人案
发现五具尸体。现场勘验:第一具完全白骨化,推测死于四年前;第二具虽然白骨化,但通过蛆虫等判断应该是死于三年前;第三具软组织风干,可能死于两年前;第四具液化,出现尸蜡,则可能死于一年前;第五具受昆虫和野兽袭击,且指甲脱落,应该死于三周前。现场访问:邻居反映时不时带男性青年回家,以为是补课。
下一步计划:继续检验尸体;调犯罪嫌疑人住处周围监控;查失踪人口。而通过进一步化验得知,第一具有多处刀痕,利器戳穿而死;第二具颈椎前方利器戳穿而死,一刀毙命,手法利落;第三具和第四具勒死;第五具溺水而死。4年间5个人,男性,为16~20岁青少年。从一开始多刀毙命到一刀毙命,再到用绳勒死,最后用水溺死,作案手法变化说明了越来越成熟,用刀杀人需要清理血迹,麻烦,改为用绳;而用绳还需要准备工具;最后改为直接用水。
表7.3 《白夜追凶》中改进方法杀人案情况
通过监控则发现第四、五号被害人进入小区,而第五号被害人进入小区后就没出来。
刚确定犯罪嫌疑人时,就发现他“自杀”了,是在一片小树林上吊自杀的。按照一般推测,应该不是上吊自杀,而推测的依据在于脚离地面高,而且勒痕不同。不过本案中说脚与地面距离合适,但没提到勒痕。最终发现并非“自杀”:第一个破绽是通过树上的痕迹,如果上吊肯定来回挣扎,于是树上有多处蹭痕,而现在只有一处,应该是死后吊上去——这里没有通过勒痕判断,是一个漏洞,脖子勒痕是上吊自杀还是死后被吊上去有所不同,而且死前就是被勒死的更是如此。而第二点破绽在于车有断电保护,不可能一点电都没有,说明现场有其他人存在,换了电瓶。如何将人吊上去?用拖车绳加上定滑轮——应该是动滑轮。使用滑轮时,轴的位置固定不动的滑轮称为定滑轮。定滑轮不省力,例如2N=2N,但是可以改变力的方向。属于滑轮原理的应用和机械功的讨论。实质上是动力臂等于阻力臂的杠杆。轴的位置随被拉物体一起运动的滑轮称为动滑轮。动滑轮实质是动力臂等于2倍阻力臂的杠杆(省力杠杆)。它不能改变力的方向,但最多能够省一半的力,但是不省功。与定滑轮能够组成滑轮组,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简单机械。这里要想把比自己重的人挂上去,必须借力,而动滑轮可以省一半的力。第三点破绽在于其他方面,第四名被害人是被勒杀,而颈椎错位是从左到右,说明凶手为左撇子(这一点其实并不能肯定),而第一名犯罪嫌疑人(已死)并不是左撇子,肯定有同伙。后找到同伙,有把柄在第一名犯罪嫌疑人手上,受第一名犯罪嫌疑人指使谋杀、抛尸。
(六)错误与失误
第一,剧中侦查人员多次在现场吃东西、法医解剖室吃东西,显然不符合规定。
第二,将人扣押48小时?首先,对于“扣押”,对象应该是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等书证、物证,而不能用在人身上。其次,对于“48小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48小时的。而《人民警察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即如果非要说48小时,应该是适用《人民警察法》的盘问时间。但此处应该不是适用《人民警察法》,而是受到港剧影响,说人最多能被扣留48小时。
而剧中对周队的拘留措施是否正确呢?警方怀疑周队下毒杀了刘长永,于是很多警察出动去抓周队,说采取拘留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那么,周队是否有上述情形呢?存在疑问。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就需要出示拘留证,否则就是错误执法。
第三,辨认时照片10张,真人5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即照片数量不正确,应为10张,但真人应该是7个而不是5个。
第四,公安部指定管辖的确认函这几天就会到达。“公安一家人”是一种观念,而法律规定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20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首先,需要由公安部指定管辖的案件应该是跨省的案件,如果是省内案件,直接由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即可,那剧中是否跨省呢?不得而知。其次,所谓的“确认函”表述不准确,应该是“指定管辖决定书”。最后,“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后,之前已经管辖的公安机关将材料送给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第五,假扮人员去摸清楚情况,并约定暗号;同时等人(武装人员)支援,不能贸然行动。但剧中后面提到,对方5个人,我们两个支队冲上去6个人,还要等什么支援?但对方可能有枪。显然,前后对事件的处理有矛盾。何时需要支援?何时可以提前行动?是在预判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对方人多且有攻击性武器,即便对方要转移、逃跑,亦不可贸然行动。
第六,卧底行动。找犯罪组织中的卧底探员(这里用探员并不合适),而且用词为“渗透”,并不是“打入”。准备派人去找,先“渗透”进去。首先,最好是生面孔,但这不现实。其次,在周队和关队选择,要求能随机应变、处理好突发事件,不会被怀疑。最终,还是选择关队。而“渗透”后找到卧底,貌似已经“变节”(没有说叛变)。质问为什么与“专案小组”脱离关系,说看到他们的生活才是自己想要的,越靠近发现现在越好,而正义、理想根本行不通。同时,这次“渗透”行动多人知道,而且通过其他人作为联系的渠道,即并非一对一单线联系,这恐怕也不太符合卧底行动的要求。最后,还说让多人来控制局势,这样不是全部都知道了?虽然说现在抓捕可能不知道枪的下落,但人身受到危险还是应该在优先考虑之列。不过卧底后来说是专案小组卧底想行动已经被“渗透”(可能有“黑警”)或者外围泄密,所以才没有联系专案小组。从这里我们能看到与香港卧底类剧集中一些不同之处,如内地剧不说黑警,但很多人都知道卧底的情况且并非一对一单线联系。
主线案件被杀的人是市局派出的卧底,但为什么其联系的是分局支队?出于需要,市局通常会从分局入手找人联络,这是为了保密。而且警队被犯罪集团的人渗透了较高级别的程度,所以从基层找人来当联络。而卧底通常被称为披着狼皮的羊,联络人则是牧羊犬。最后,提到这个世界并不是非黑即白的。这一段与香港卧底类剧集中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往往警队中也有对方的“卧底”(严格来说不能叫作卧底,可以和上面措辞一样,“渗透”到内部),而不同之处是“披着狼皮的羊”“牧羊犬”这种提法在港剧中未曾见过。
第七,经验错误。85度C做奶茶是否戴手套问题。奶茶里下毒,杯上只有刘长永、周舒桐、周巡的指纹。其中,周舒桐的指纹只在杯身,刘长永、周巡的指纹在杯身、杯盖。排除周舒桐的话,凶手就是周巡。疑问在于为什么只有3个人的指纹?没有做奶茶的人的指纹?难道是做奶茶的人戴了手套?首先,考察了多家店,包括全国多地的85度C店面,做奶茶是不戴手套的;其次,不仅85度C,很多店做奶茶都是不戴手套的。也就是说,这个推测的前提和剧情设计本身就是错误的。奶茶杯子上不可能只有3个人的指纹。退一步讲,如果指纹可以擦掉的话,说明凶手擦掉了做奶茶人的指纹,反过来说明凶手不可能是周巡,否则擦掉指纹怎么还会有他的指纹?后来剧中表示,是周舒桐买完奶茶忘了东西,回去拿,没锁警车(开警车从来不锁或者忘锁,这何尝不是一个提醒),凶手乘机戴手套下毒。所以这里的前提是错误的,属于经验错误。而最后找到凶手是因为知道周舒桐不喝花生奶茶(对花生过敏),所以下毒。那么凶手一定是熟悉周舒桐的人。
第八,判断错误不仅会误导侦查方向,而且还会害了无端的生命,因为无法在连环杀人案凶手再次作案前抓到他。
由此看来,类似于这种网剧的案件基本都是杀人案,尤其是连环杀人案,我们从雨夜连环杀人案和改进方法杀人案中能够得到不少启示,如对连环杀人案的判断、对不同案件的认定标准、对改进方法的原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