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神探狄仁杰》的分析

二、对《神探狄仁杰》的分析

《神探狄仁杰》系列是由钱雁秋执导,梁冠华、张子健、吕中、姜昕言、董璇、曲栅栅、钱雁秋、须乾、严燕生、苑冉、蒋欣、关悦、祝延平、乔红、淳于珊珊、赵志刚、梁凯、赵军凯、姜晓贝等联合主演的推理悬疑剧。该系列剧共分为四部,第一部讲述了唐朝时的大臣狄仁杰屡破命案的故事,包括《使团惊魂》《蓝衫记》《滴血雄鹰》三个小故事。第二部讲述了三个故事:《关河疑影》《蛇灵》《血色江州》。第三部讲述了两个故事:《黑衣社》和《漕渠魅影》。第四部与前三部不同的是,全剧只讲述了一个故事,分为《金银奇案》与《杀人陷阱》两部分。《神探狄仁杰1》于2004年播出,《神探狄仁杰2》于2006年播出,《神探狄仁杰3》于2007年播出,《神探狄仁杰4》(又名《神断狄仁杰》)于2010年播出。本次分析的是《神探狄仁杰》系列的第三部,从正反推理、刑讯逼供、人证物证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正反推理

《神探狄仁杰》系列被称为推理悬疑剧,其擅长之处在于推理。而且其推理并不仅限于正面推理,还在于反向推理(逆向推理)。先看看第三部第10集中,狄仁杰、李元芳、曾泰三人的对话。

李元芳:刚还说到查抄归义伯府的难度,而今凭圣谕赋予您便宜行事之权,凭着您西北道黜置大使的身份,此事已再无障碍。事不宜迟,迟则生变,动手吧。

狄仁杰:事情似乎还没有到如此紧迫的地步。而且现在抓捕王氏兄弟和房哲,会有什么结果?

李元芳:撬开他们的嘴巴,得知真相。

狄仁杰:而今我们并无真凭实据,一切全靠分析,就是房哲内奸的身份,也是通过观察和推断得来的,并无任何佐证。

李元芳:难道房哲意欲杀死廖文清,这还算不上证据?

狄仁杰:你说呢?

李元芳:不错,而今大漠饷银被劫的真实情况不明,没有任何人证物证能够坐实房哲内奸的罪名。除非廖文清醒来说明真相。

曾泰:但是房哲夤夜跑到归义伯府,与王氏兄弟见面,这总可以算得上是证据了吧。

狄仁杰:我们又有什么凭据可以坐实王锴的罪名呢?王锴身为朝廷勋略,位在五品,无凭无据怎能抓捕,难道仅凭薇儿所说的一番话,便要将其定罪收监吗? 如果我们无法证实王锴有罪, 那么房哲与他见面又有什么关系呢? 一旦将其缉拿,我们又该如何审理?

李元芳:我们可以直接讯问房哲,为何几次三番刺杀廖文清。

狄仁杰:如果我是房哲大可推诿不认,发生在西厢房的两次刺杀,只有小桃一人在场,而且并没有看到凶手的真面目。《萧何律法》中所谓“捉奸捉双,拿贼拿赃”,就是这个道理。

曾泰:小桃在房哲腿上留下的咬痕,难道不能作为证据?

狄仁杰:如何验证呢?难道要让小桃再咬上一次,比对牙痕?

曾泰:这肯定是不可能的。房哲小腿上的伤口我看过,咬痕并不明显,只是有一些小小的裂痕。

李元芳:我们可以讯问他,为何假装昏迷,夤夜逃出刺史府去见王锴?

狄仁杰:如果我是房哲,可以有一千个回答等着你。首先说我是假装昏迷,有何证据啊?

李元芳:大人说过,看他的脉象,早就已经苏醒。

狄仁杰:那么当时为何不将此事揭破?说到夜见王锴,房哲只需告诉我们,他与王锴是旧时相识,见面不过是平常叙谈。

李元芳:可这明明是谎言啊。

狄仁杰:不错,这明摆着是抵赖推诿,可我们又有什么证据去揭穿它呢?到时候,势成骑虎,我只能以黜置使的身份责备房哲,不该在大案未结之时私自出府,但这只是一个错误,却不是罪行。

李元芳:可王蔷是大漠劫饷的主谋之一,这一点可以肯定吧。

狄仁杰:当然。我们亲眼在他居住的古堡之中,看到了装载饷银的驼架,这是铁证如山。

李元芳:既然如此,我今夜亲眼见到房哲与王锴会面时,王蔷也在场。这一点,房哲又有何说辞?

狄仁杰:如果我是房哲会这样回答你,我与王锴是好朋友,却并不认识王蔷,而王蔷是王锴的弟弟,同住在归义伯府内,大家在一起见个面有什么问题吗?

李元芳:如此看来,此事的确不能操之过急。

曾泰:那只抓捕王蔷一人呢?

狄仁杰:单抓一个王蔷是没有用的,王蔷是黑衣社的圣骑士,只要他被捕,黑衣社马上就会更改下一步行动计划,造成的结果就是,我们目前掌握的所有线索,全部失去了作用。即使抓捕后,王蔷肯于吐露实情,以这些黑衣社歹人的能力,也一定会先于我们更改行动计划,做好一切安排。

李元芳:我们可以秘密抓捕,不让黑衣社知道。

狄仁杰:如果只抓了王蔷,而无法指证王锴和房哲,这个秘密又怎么能够保守得住。

李元芳:但不抓又无法得知他们下一步行动计划,抓又怕泄露风声,那该怎么办呢?

狄仁杰:要厘清头绪,直奔主题。现在已经确定,黑衣社劫持饷银的目的是什么,这便是我们要厘清的主题。围绕着这一主题的线索有哪些?其中哪一条我们既可以不打草惊蛇,又会有所发现呢?

李元芳:杀人于无形的神秘之物究竟是什么。

狄仁杰:此事与饷银被劫定然有着某种内在的关联,甚至有可能就是我们想要弄清的主题。

该段对话围绕着房哲内奸、王锴有罪、王蔷主谋等展开,这是反向推理。第一,房哲的内奸身份是依靠观察和推断,并无其他证据,无法确定;房哲刺杀当时也只有小桃一人在场没看清面貌,且不能仅靠痕迹不深的咬痕来断定;房哲假装昏迷,由脉象证实已醒,但为什么当时不揭穿,现在可以抵赖。所以房哲内奸身份无法坐实。第二,王锴有罪也是凭薇儿所说,没有其他证据,故房哲见王锴也就没问题了。第三,王蔷是主谋(这个也有疑问,说亲眼在他居住的古堡之中,看到了装载饷银的驼架,这是铁证如山,恐怕不对),但是王锴与王蔷是兄弟,房哲去见王锴,他们在一起聊天,也不能证实房哲与王锴有问题。既然王蔷有罪,那么公开或秘密抓捕呢?都打草惊蛇,不可取。但通过正向推理,该事的核心在于神秘之物这条线索,可以不打草惊蛇,也可弄清事件的核心。也就是说,推理不仅要知道接下来要寻找的关键,还需要防止对方抵赖,可从逆向思维来考虑充分。

而没有依据的推理往往是不真实的,与事实相反。推理不能想当然。如从第17集中狄仁杰与黑衣社首领之间的对话能反映。

狄仁杰:我开始回思本案经过的所有过程。突然发现,对王锴和房哲身份的判断竟然从来没有过丝毫的直接证据,有的只是薇儿的陈述和李元芳他们暗中观察,跟踪王蔷所得到的一些结果。说的简单一点就是,我们看到了王锴与王蔷在一起,就断定王锴是黑衣社的成员;我们看到房哲跑进归义伯府就断定房哲是内奸。而这种看似简单的判断,其内中却有着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有一只黑手,始终在暗中左右着我们的思想。想到了这一层,我决定首先弄清大漠劫饷的真相。果然,在昨天夜里,我夜审廖文清,终于明白了,真正的内奸并不是房哲,而是副将廖文清。另外,在查抄伯府的时候找到了一本书和一张牛皮地图,那本书的名字叫《黑衣圣骑士王肖恩年纪》,书中记载了当年黑衣团的历史,以及王肖恩家族与黑衣社的恩怨。想到王锴非但不是黑衣社成员,很有可能目的相同。那么是谁在暗中将我们的破案矛头指向王锴? 又是谁将内奸和刺客的矛头指向了房哲呢? 是你们(薇儿和小桃) 。所以,真正的幕后指使的就是你们。

依靠物证、书证综合推理所得出的结论显然比依靠表面观察、无证推理要准确得多。这也说明,在破案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因为推理的结论可能不止一个,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来证实结论,坐实案件。

(二)刑讯逼供

在我国古代,刑讯逼供是合法的,甚至法律中会明确规定。先来看第21集狄仁杰与犯人之间的对话。

狄仁杰:知道这是什么地方吗?

堂下犯人:京兆府。

狄仁杰:我要给你提个醒,京兆府是可以当堂判死的衙门。今天上午,潜入客栈杀害纤户的是不是你们?

堂下犯人:回大人,小的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狄仁杰:为什么要率人到客栈中去寻找那些纤户?

堂下犯人:回大人,小的不曾到过悦来客栈,是店老板看走了眼。

狄仁杰:本阁可没有说过纤户是住在悦来客栈。刚刚为什么要率人在玄武街截杀方九?

堂下犯人:小的认错人了。

狄仁杰:那么本来想要杀谁啊?就凭你们今天的这般恶举,就可以当堂判死。希望可以道出幕后主使之人,也许尚可开脱。然你不思悔改,请大刑。《永徽律》明文定制,对于证据确凿,却拒不认罪的杀人命犯,刑死无过。意思就是即使用刑过度当堂将你夹死,堂官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结果,堂下犯人全部招供,并供出幕后主使。

从这段话我们看出,狄仁杰在审讯时还是用了一定的策略,并结合刑讯手段,使犯人招供。在当时看来,是合法的,因为古代法律有类似的规定。《永徽律》是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的法典。唐统治者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使执法官吏懂得每一条文的精确含义,发挥法律的效能,永徽三年,又诏长孙无忌等人撰写《疏议》,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解释。永徽四年撰成奏上,共30卷,附于律文之后,同时颁行,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与疏合在一起,称《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这是唐律发展到完备阶段的标志,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对越南、日本等国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响,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封建法典。

(三)人证物证

关于人证、物证及证明力的辩论,在第44集中狄仁杰与县令的对话引经据典,较为精彩。

县令:除了孙喜望的叙述,还有什么能够证明你的这些推断呢?而本县却有大量的物证,证明孙喜望是个杀人凶犯。

狄仁杰:《永徽律》规制:人证为首,物证其次,又首告即为证。因此,只要孙喜望的证词呈堂必定认可。

县令:可是,谁又能够证实孙喜望证词的真实性呢?难道他没有可能陷害本县吗?

狄仁杰:动机呢?孙喜望一个平头百姓,与你无冤无仇,在命案发生之前你们甚至从来没有见过面,他为什么要陷害你?再有,即使他向诬指旁人为自己脱罪,难道不能找一个同样的平民百姓,却不知死活地咬上你堂堂朝廷的正七品县令去陷害?这合乎情理吗?还有,按《永徽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这只是对平民而言,如果他敢诬告上官,就不仅仅是反坐了,他要付出十倍的代价。一个正常人会这么做吗?

县令:《贞观律》条规,二人相证,事未可知。也就是说,二人是无法相互印证对方说辞的真实性。

狄仁杰:首先,二人相证所说的二人指的是两个相互熟识素有嫌隙之人,因而有可能互相诬指陷害,而不是指两个素不相识的陌路人;其次,你所说的二人相证事未可知乃当年太宗朝用于侯君集谋反案中的规条。当时,太宗皇帝认为,首告者张亮与侯君集同殿为臣,往从甚密,有可能因嫌生恨互相陷害,因此,才定下了这一条规。换句话说,它并不适用于民间斗讼。因此,你刚刚说的这番辩辞可以说是苍白无力。

争论的焦点在于物证证明力大还是人证证明力大。在古代,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是证据制度的特点,从《永徽律》规定能看出,而且《贞观律》的适用范围受限,所以,狄仁杰认为,有平民百姓的证词一定能证实犯罪。但显然这不符合现代证据证明力的要求,反而县令所说的话,在现在看来是比较正确的,如谁又能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而且一人的证人证言显然无法定罪)、二人无法印证对方所说是否真实(不论两人是否熟识或者有无利益冲突)。而即便是多人所说相同,单靠证人证言是无法证实犯罪的,这一点也有教训。也就是说,不管是否熟知的两个人、三个人、四个人以及多人,他们所说是否一样,还需要依靠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因为毕竟人的主观因素较强,需要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另外,上述提到的各法律间关系可以简单梳理下:鉴于《武德律》已不能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唐太宗李世民刚一即位,便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经前后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全篇共十二篇,500条。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领衔,以《贞观律》为蓝本,修订并颁布了《永徽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