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创作避免执法程序上的明显错误

一、艺术创作避免执法程序上的明显错误

艺术表达所体现的情感性与执法表达所体现的逻辑性存在不同的规律,艺术表达在合理范围内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如果误差超出容错性范围,不仅违反法律,更是错误的表现,而且会严重影响艺术表达的效果,成为大“毛病”。即如果不处理好两者关系,忽视某一方面,就会打破平衡,使本来的互促效应变成了负面效应,而其后果有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在影片《无双》中,香港警察到泰国监狱将李问带走。不过影片没有指明是哪个警察机构,是一种虚化的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泰王国政府之间仅有的法律协作规定,即《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定》(2000年8月9日生效)第1条、第3条之规定,如果将李问移交,则其在香港至少构成一项刑事罪行且并非特定的罪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刑期为终身或固定刑期而于要求移交时尚须服刑最少一年、已属最后判决,并且无须在移交方内就所犯罪行或任何其他罪行等待进一步或其他法律诉讼。显然,真实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影片后来说需要去香港律政司起诉,即尚未判决,并不符合移交的条件,所以这里执法程序并不准确。执法存在问题,看起来并无不妥,毕竟不是所有观众都了解这么细致的程序。但作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法律都适用错误,无疑影响了影片的质量、拉低了影片的档次。建议在剧本创作或拍摄过程中,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咨询有关部门和查询有关法律资料,明显不符合法律的创作即便再吸引人,也需要修改或处理。法治不仅是口号,也是一种状态,电影中要呈现这种状态,必须首先让电影人有这方面的意识,否则也会误导观众。这同时说明,香港警匪片艺术创作并不一定都是正确的,需要在鉴别的基础上加以借鉴与完善,内地警匪片艺术创作过程需要避免所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