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证之罪》的分析

五、对《无证之罪》的分析

《无证之罪》是爱奇艺、华影欣荣影业联合出品,由吕行执导,秦昊、邓家佳、姚橹、代旭、王真儿等联合主演的犯罪悬疑网络剧。该剧改编自紫金陈同名小说,讲述了在危机四伏的陷阱中,警察严良与犯罪分子之间无形博弈的故事。该剧于2017年9月6日在爱奇艺独播。略带痞气的警察严良(秦昊饰)临时受命,解开由“雪人”连环杀人案而起的一系列谜团,挖掘真相。同时,将照顾哥哥朱福来(荆浩饰)为己任的朱慧如(邓家佳饰)、为救心爱姑娘而卷入旋涡中的郭羽(代旭饰)接连牵涉在其中,在接连的对峙中,求生的本能使人性不断放大。撕裂现实,用直击人性的鞭挞拷问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说《无证之罪》是社会派推理剧,因为其侧重点不在于破解诡计,而是以深刻的寓意和批判意识取胜,从案件背后的犯罪动机切入,展开一场人性道德拷问,同时案情设置也多从现实社会问题出发。从该剧看,演绎手法老练精到,将东北小城中的众生相在观众面前徐徐展开,氛围冷冽,调性独特,观感堪比院线电影。《无证之罪》线索层层铺设,剧情层层递进,但却没有“小鲜肉”,没有闪亮亮的炫目画面,没有奢华的道具和服装,没有浮夸的炫技镜头,更没有刺激感官的火爆枪战戏,但就是这样一部“朴实”的作品却吸引了一大批观众。该剧客观地描述了社会现实、周遭的人和事,表现了人性里的善与恶、挣扎和无奈。该剧节奏沉郁而缓慢,将一个残酷阴冷的边缘人世界一一展现出来。

下面从案件与现实等多角度来分析此剧。

(一)案件:雪人杀人案及相关案

剧集一开始就说这是系列杀人案的第三个受害者,孙红运,44岁,刑释人员,生前是家货运店的老板,现场就离货运店不远。从现场情况分析,死者晚上十点半左右离开货运站,受到了凶手的伏击,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工具是跳绳,凶手可能是左撇子,跳绳手柄有指纹,与前两起案件类似,可以并案侦查。但这几起案件的唯一共通性可能就是死者有案底,不排除法外制裁的可能性。但指纹不在档案库(数据库)里,说明无前科。那么下一步的方向是:继续调查死者社会关系;再次勘验现场。查到死者最后的手机记录是一个叫朱慧如的人,且死者社会关系太复杂,有可能还涉黑。现场则更加混乱,有香烟(说明喜欢抽烟),死因不明,只有被害人脚印,没有凶手脚印,拖行20米后绑在雪人上,造成雪人杀人的假象(剧中倒是没有渲染恐怖气氛),且现场胡同没有监控。推测凶手将死者打晕后换上死者鞋子,将其拖至雪人处并绑上(仪式感),所以只有被害人脚印(准确来说是鞋印)——并不是被害人脚印覆盖了凶手的脚印。后验出凶手颈部有电击痕迹,证实了上述推测,不过地上有几滴黑色的,应该是汗,但照之前的方式不会有汗,所以做实验证实应该是凶手背着死者,所以汗滴下来了。而且停下了三次休息,说明身体虚弱。当然也解释了现场的痕迹——通过痕迹反推出作案的过程。现场钉在雪人上的A4纸很普通,打印的机器也很普通,无从查起。上面写着“请来抓我”,明显是一种挑衅行为。

反过来想前几起案件情况:3年前,死者1.88m,100kg,被挂在树上。两年前,死者同样身强体壮,被雪人在警察眼皮底下掳走割喉。一年前,死者是个年轻的体育老师。现在这一起是一个年近半百,身材矮小枯瘦的人,却要用电击。推测凶手身体越来越虚弱。如果从侦查角度来看,这几起案件(应该是四起,片头说这是第三起有误)其实共通点不多,可能就是雪人(包括与雪人有关的痕迹物证)以及前面提到的死者为刑满释放人员,不同点粗略地看包括杀人方法,正如片中所说凶手身体越来越虚弱,他不得不改变方式,还是说中间有模仿的尤其是最后一起——改用电击。如果身体越来越虚弱,可以查找死者关系人中患有疾病的人入手。后又发生一起雪人杀人案,死者氰化物中毒,现场找到注射器,里面有药物残留,注射位置在颈部,对静脉把握得非常准。且有渠道弄到氰化物。建议多在医务人员或能接触实验室人员上着手调查。而注射器上有指纹,还是雪人留下的指纹。下一步就是采集全部人的指纹,常住人口600万,要采集6000万枚指纹,投入警力过大。于是又换了一个思路,从之前从未涉及的“嘎拉哈”(雪人的眼睛,物证)入手。在现场找到的“嘎拉哈”,东北地区叫作“嘎拉哈”、新疆叫作阿斯克,源自满语:gachuha。是旧时代北方(尤其东北)小女孩的玩具,是羊的膝盖骨,只是后腿有,共有四个面,以四个为一副,能提高人们的敏捷力。以小羊拐为上品,这种骨头不仅在羊身上有,猪牛身上及野狍子身上也有。而剧中找到的嘎拉哈是人的骨头,用人骨灰给死人算命的,多年前有个人用嘎拉哈算命,不过死了20多年,有个孩子姓李,后找到是李丰田,即案件的元凶,但仍无证据证明有关案件。难道又要人有牺牲才能锁定证据?可以让几名涉案人员相互猜疑,露出破绽,最终抓获。

与上述雪人杀人案相关的一个案例是黄毛被杀。现场来看,地上有钱,群众捡钱,最终找到了尸体,但破坏了现场,脚印混乱。凶手用4万元钱就消灭了最重要的证据,很擅长毁尸灭迹。而郭羽、朱慧如在骆闻的指导下串供:晚上10时多朱慧如送外卖,10时15分到桥下看到面包车,黄毛要她喝酒,准备非礼,逃脱后摔了一跤,郭羽晚上10时30分来找她,背她去药房买药(买药多说话让店员有印象——这也是很多电视剧中制造不在场证据的惯用手段),然后回家了,晚上11时左右。人什么时候死的不知道。骆闻知道警察破案三要素:人证、物证、口供,人证就是骆闻;物证已经处理;口供只要一致(等于没有口供)不承认就无法定罪——所以要将故事背下来否则会有矛盾。这里有两个疑问:首先,三要素并不是科学的分类,而且人证应该是证人证言。其次,没有口供只要有其他证据同样能定罪。对于痕迹物证:(1)死者身上有很多刀伤(通过后期制造,刚死不久),无法确定哪一刀是致命伤,头上同样伤口多,无法确定伤口出现的位置;(2)现场很多脚印(群众捡钱制造),无从查起——将钱叠成心型,自己实验叠100个用了半个多小时,叠完几百个已经天亮了,更不可能布置现场,除非是手工天才(后证实多人共同完成);(3)在监控看到晚上10点半左右确实郭羽背着朱慧如经过(身上干净,无血迹),再没出现;(4)晚上11点半一个关系人还和黄毛打过电话,确认是本人,所以更有了不在场证明(后证实这一切是根据黄毛手机语音剪辑而来,证明他没死,其实早就死了);(5)黄毛胃里有未消化的蛋炒饭(外卖),说明肯定是郭羽、朱慧如走了之后吃饭再被杀(但实际上,人死后可以制造胃里有食物——用筷子经过食道将饭送进死者胃里);(6)啤酒瓶上有雪人的指纹。而任何证据与人打交道后都有可能是假的。对于口供,虽然郭羽、朱慧如背下来如何应对的方案,但突然问起其他的,猝不及防,如朱慧如说黄毛请他喝酒,警察问黄毛拿出多少瓶啤酒。塑料袋装着的,碰过塑料袋吗?郭羽说晚上去找朱慧如,因为约见看电影的,但没见。走到铁桥下远远看到面包车。警察问有没有接触与黄毛有关的东西?根据两人性格制定策略,如两人的心理压力需要逐步积累,于是先晾着不审。又如,郭羽敏感多疑,就和他说朱慧如已经说了,还解释说朱慧如是防卫过当,3年后就会出来,她还能等你几年?再如朱慧如单纯重感情,很有可能因为郭羽交代而内疚从而也交代。因人制定策略是正确的,但这里问题在于其具体做法是否合法?同案犯中,说其他人交代(实际上未交代)的做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欺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即不能用欺骗方法收集证据,否则可能被排除。

综合来看,证明郭羽、朱慧如无罪的证据有三:现场监控显示他们晚上10时30分左右离开现场,而黄毛是吃完饭死的;关系人晚上11时后接到黄毛电话,当然证明11时后死亡;啤酒瓶上有雪人指纹。于是,所有线索又都指向了雪人。继而有了以下思考——黄毛是主案雪人杀人案的目击证人,警察刚要去找他的时候就被杀,是否并案侦查?这里的并案侦查并不是根据现场痕迹物证、行为方式,因为与雪人杀人案完全不同(没有雪人等),而是依据黄毛本身是重要线索决定的,即与普通的并案侦查之依据不同,不是行为、手法而是关系。且如果是依据关系定案,那么凶手有可能不是同一人但有一定内在联系。一切似乎回到了原点,于是重新从其他角度查:从车入手,先看当晚10~12时经过附近的车的监控。骆闻浮出水面:有他的车,且发现4年前骆闻患有尿毒症,体力不如前,而且右手埋针,只能用左手。但这一切都没有确切的证据。采用代入法,即在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假设心中认定的人是犯罪嫌疑人,将其带入案件中,如果符合细节,说明他是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增加。不过这可能是基于有罪推定的理念,不可取。剧中还是采用了具体带入:第一个死者是4年前,而此时正是骆闻患尿毒症的时间;骆闻身体逐渐转差,所以后来使用电击器作为工具;右臂埋针,所以看起来是个左撇子;掌握了指纹,所以复制带走骆闻妻子女儿的人的指纹,放在现场。后来骆闻死前留下了自白书,承认这几起案件是他所为,故事告一段落。但同理,只有他的自白书,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同样不能定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剧中采用多起案件将侦查手法、策略等联系起来,但更值得深思的是表现了警察、律师等人群的生存现状以及对不同人人性的拷问。

(二)现实:各类人生存与拷问

1.警察:警察的职责就是寻找真相。一起凶杀案除了凶手外,没人能比警察知道得多。所以往往知道细节的,如果不是警察内部透露的,就是凶手。自媒体时代,手机、ipad等将事件迅速上网,这就需要自媒体时代警察的应对。整体来说,反映了警察人群的现状,破案依靠证据,必须依法进行。片尾说由于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严良收到(应该是受到,这些细节错误剧中有很多,不一一列举,显然后期审查不严,影响了整体质量)警队内部追责,即警察的整体证据意识、法律意识是在逐步提高的。另外,侦查手段、方法与策略在具体案件中也是不断交替出现的,表现出传统与现代侦查的融合,警察能熟练掌握,具有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2.律师:老板说帮当事人打赢官司是律师要做的,而真相的寻找是警察、法官的事,不需要律师。律师能把黑的说成白的,现在律师办案都是依靠三分法律常识、三分骗术、四分关系。但事实就是事实,律师只不过是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提供另一种解释。镜头下,律师事务所甚至还有律师在工作时间打牌。律师事务所主任赌马到处借钱。显然,该剧对律师群体的少数人做法放大表现出来,容易造成群众对律师的误解,以为律师都是这样:靠关系、胡乱说、人品差等。这是一个负面影响,并未真实反映律师工作现状。

(三)其他:法律知识的普及

情形一:丈夫给小三的钱,在丈夫死后能要回来吗?首先,要看有无证据,如收据、录音、人证之类的。如果证据充分,那么可以请求返还。其次,4年前给的20万元,小三投资买了店面,现在升值了,那么追回来的钱是20万元还是升值后的店面或等价的钱呢?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判决全部返还或返还一半,但不会是升值后的钱。第一种情况,“全部返还”的主要依据《婚姻法》,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理当认定为无效。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当然应当认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感情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是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合同法》第52条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赠与行为不应支持,另一方有权要回赠与财物。第二种情况,主要强调《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利,认为丈夫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第三者”应该返还受赠财产的一半。当前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出轨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应当返还全部还是一半,的确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这种同案异判现象的出现。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其共同财产视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除外)。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最后,这不属于刑警工作范围,需要直接去法院打官司或当事人和解。

情形二:某人欲实施强暴行为,被害人拿出刀将其杀死,被其他人看到,并受威胁,还说要么去找警察自首,要么听他的话改变这一切。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对正在行使强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属于无限防卫范畴,所以此处其并不犯罪。只是因为不懂法,才误入歧途。

情形三:妻子加入外国国籍,丈夫想要离婚的话,不能选择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并不绝对,解释如下:如果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达成离婚协议,双方都可回国办理的,可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或者双方有争议,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即如果妻子回国还是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妻子不回国,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丈夫能选择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