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追捕者》的分析

二、对《追捕者》的分析

电视剧《追捕者》是根据吕铮《猎狐行动》改编的,由赵浚凯执导,陈龙、于和伟、王珂、王冠淇、何政军主演的刑侦剧。该剧以经侦案件为背景,刻画了一群坚守正义的热血警察,用智慧寻找真相,与跨国犯罪集团展开激烈周旋的惊心故事。该剧于2018年9月18日播出。海州市“8·10”专案组在坐镇指挥的陈少峰强烈坚持下,破格吸收了一名警局档案室的管理员,这个名叫肖扬的警员不通人情世故,却逐渐以其睿智沉稳,占据了抓捕队主导地位,也引起了警花方竹的爱慕,然而肖扬不是个善解风情的人,只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所以大部分时候他是方竹眼中的自恋狂、神经病。陈少峰暗藏的另一件利器是卧底警员陈震,他是随时准备扎向罪犯心中的一柄尖刀,在他和肖扬的里应外合下,警方频频斩获,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一个人冰冷惯了的陈震却在一次意外相遇中,对路见不平倾力帮助他的方竹一见倾心,这个善良勇敢的女孩深深吸引了他,他却始终无法以真实面目接近她。随着案情的进展,这群智慧、果敢、有着炙热内心的人,在时间的流逝中相处、磨合,慢慢打开了各自心里的结。

以下从国际侦查合作、侦查措施与策略、法治宣传等方面分析《追捕者》。

(一)国际侦查合作

因为该剧根据吕铮《猎狐行动》改编,多处涉及与国外合作,而且是经济案件,这很难得。该剧主要围绕海州市一个涉及5个亿、103人、103个家庭的经济大案,且突出了追逃追赃并存。境外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泰国、加拿大、老挝、乌干达、尼日利亚、美国,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则因各自国家国情、法律体系乃至执法者态度不同而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分别如下:

(1)与马来西亚合作。马来西亚警方派员配合我国警方在现场取证,马来西亚联络警官在场,我方用视频放现场环境给国内“8·10”专案小组人员同步观看,国内人员指挥在场的警察取证,寻找关键证据。一来展现了合作,二来展现了技术。而实际上我国警察没有执法权,这也表现在马来西亚警察在场表示要下班了,现场勘查就结束了。这和之前分析的《莫斯科行动》一样,俄罗斯警察一般23时之后不进行讯问,于是我方讯问无法进行下去。

(2)与泰国合作。泰国警察说你(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他说我是中国人,你们不能逮捕我。然后中国警察出来,说你被联合逮捕了。外国警察在该国能否单独逮捕中国人?这涉及属地管辖原则。而属地原则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凡在某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该国法律。后面剧集中,又回到了泰国。这次主角不以警察身份来泰国,而是冒充其他人打入内部(该案中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中国人),而且泰国也不会让中国警察做卧底,所以是秘密行动。但后来卧底联系不上,提议是否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查找?一来主动卧底,大张旗鼓去找更危险;二来经过市局、省厅、公安部一整套报批程序,消耗大量时间;三来暴露了有卧底在泰国境内,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只有想办法看泰国警方有没有熟人帮助寻找一下。

(3)与加拿大合作。我国警察在加拿大没有执法权,酒店、车行都打听不出消息,除非给钱。我国警方通过给钱问出线索,后来碰见犯罪嫌疑人,知道没有执法权不能强行带走。仅仅是劝说,犯罪嫌疑人肯定不甘心,也不可能自首。

(4)与老挝合作。通过分析鱼的生存环境,找出来具体位置,并且需要老挝警察合作。这里涉及外国警察合作态度问题:要么不太想合作,要么就是有利益链(贪污受贿)——黑警(第17集还帮助他们抓了黑警)。同样受到外国警察自己的案子与合作的案子谁先谁后、警力是否足够影响。不过,剧中一直出现的是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的联络员,并不是老挝的联络官或者本地的警察,他也不能独自行动,还是需要本地警察出面。所以,这里的剧情有点小问题。

(5)与乌干达、尼日利亚合作。与乌干达坎帕拉警方合作比较顺利:抓捕小组跟着犯罪嫌疑人去了尼日利亚,尼日利亚政府同意跨境抓捕,所以警方比较配合。但有些配合是表面的,其只提供服务信息,不出动警力。有些国家帮派与政党勾结,所以不会为了经济犯罪人得罪帮派。经过交涉,我国警方把证据给了尼日利亚警方,得到确认,然后开展抓捕。

(6)与美国合作。第38集,我国警方到美国抓捕,通过汇款账号到银行查到犯罪嫌疑人交易记录,如买车买房记录。另外,私人侦探可以查到任何记录。也就是说,与外国的合作可能不局限于警察机构,有可能涉及银行机构甚至私人侦探。

(二)侦查措施与策略

(1)讯问。讯问的时候应该要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小动作、表情等,便于识别是否说谎、回避、紧张、太过冷静等状态,从而制定相应对策。在第18集中,警方对被抓回来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他们可能有攻守同盟,不同的人说法不一样:一个说用茶壶打的人,另一个说用花盆打的人。经查,其实都不是,而是用刀。这就需要侦查人员辨别口供的真伪,两个人不一样有可能其中一个撒谎,也有可能全部撒谎。外逃人员被抓后,选择用情感感化策略进行讯问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而不是去比狠(第35集)。

(2)卧底侦查。通过对近些年内地刑侦剧中卧底侦查措施分析,发现:卧底谁都知道,就反派角色不知道(《余罪》),当然反派角色通过查证可能也会发现。这也是内地与香港刑侦剧中卧底的区别。内地卧底,执行任务的组织除了领导外,其他人很有可能都知道,还积极配合行动;香港卧底,除了少数高层领导知道且档案保密外,其他人包括同组织机构的人都不知道。而卧底牺牲后,两地做法也不同,内地卧底牺牲,开追悼会,生前认识的人来了不少,于是就都知道了,如剧中有朋友说生前都不知道他是卧底;香港卧底牺牲,暂时无法埋在浩园(内地也有类似的地方),只能单人去祭奠。此外,卧底任务完成后,还主动“暴露”身份,这一做法存疑。难道他们不怕报复?而且之后卧底上庭作证,更是“真相大白”,是否一定要亲自上庭作证?所以,对卧底身份的保护应该是一项课题。而公民对“卧底”主体资格或许不太了解,如第27集,犯罪嫌疑人被抓后,说不会让我去做卧底吧?他显然不清楚卧底的主体资格。

(3)指认现场。在第19集中,警方让犯罪嫌疑人指认埋尸现场,这里需要激起犯罪嫌疑人的回忆,找到正确现场,而不能只顾自己开车。这样的场景在很多案件中都会出现,警察知道现场在哪儿,直接去,然后让犯罪嫌疑人指认,只是走过场。在这里警方并不知道具体的地点,所以,让犯罪嫌疑人回忆细节,如有什么标志性建筑、地标之类的。

(4)技术手段。剧集前半段充分运用了人脸识别对犯罪嫌疑人用的假护照,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布控进行比对。而后半段(第30集)有犯罪嫌疑人整容,警方没有采取比对方法,而是通过说方言判断出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所说的外国人,后来才通过线索、证据对身份判断。如果直接比对整容前后的人脸,是否能做同一认定呢?实际上是可以的,现实中亦发生过。即使是通过整容改变面部特征,也难逃人脸识别系统的“火眼金睛”。人双眼瞳孔间的距离是稳定的,人脸识别技术就是通过这些稳定的位置信息,提取每个人脸的身份特征,将其与已知的人脸信息对比,识别身份。2015年3月,上海警方获得线索,一名为“张某某”的澳大利亚籍华裔于近期入境,启用人脸识别和大数据分析,最终确认此人就是潜逃境外18年之久的谢仁良,而抓获时该人已经整容。

(5)以退为进。警方故意说“8·10案”结案,让犯罪嫌疑人放松警惕,提高其回国的可能性。在外国,不少犯罪嫌疑人会打听国内现在的局势,包括自身案件的进展,目的就是可能有朝一日再回来。警方可以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外松内紧的策略。

(三)提醒

(1)守候监视疏忽。被监视的人在桥上,警察在车里聊天,没有发现有其他人接近他,未进行防范。

(2)劝说过程疏忽。在加拿大劝说犯罪嫌疑人时,警察没有注意其他人,结果被袭击。

(3)押解过程出问题。第34集,国外押解犯人出事。一来意识不强,二来警力不足。可能是为了制造戏剧性冲突,多部影视剧中押解过程总会出问题。

(4)卧底身份暴露。卧底逃跑后,在店里买了网卡回来上网,留了真地址,商家回访找到了,疏忽大意。这明显是个漏洞。

当然这些既是真实的剧情安排需要,也是一种提醒警示。

(四)法治、职业宣传

剧集一开始明确了现在办案证据是第一位的,要形成证据链,才是法治办案。但是剧中对不同警种(刑侦、经侦)进行讨论,而且有偏见。例如,说不待在刑侦,浪费人才。当警察当然是要在经侦部门,但经侦同样需要灵活的头脑、不俗的能力。实践中,刑侦与经侦是存在配合的。而表现在剧集中,刑警队抓了犯罪嫌疑人,让经侦队过去下说有线索,然后经侦3名警察审讯(第27集)。不过此时刑警是否需要派员在场?值得思考。

(五)错误之处

(1)法院判决补充侦查。判决是否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包括:有罪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以,法院的判决只有两类,一类是有罪判决,另一类是无罪判决,并不存在补充侦查判决。而补充侦查的情形存在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如《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警察打了犯罪嫌疑人,违规,被安排到档案室3年,按规定应该开除警籍。该说法是否正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2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其中,第22条规定的行为就包括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结合条文来看,被安排到档案室3年是否属于禁闭?显然并不是。所以,这里的安排是否就仅仅是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处罚?但也并没有提及其他对应的行政处分。而说应该开除警籍,应该是指事情性质恶劣,要受到最高行政处分即开除的处理。只不过警方手下留情,没有这么处理。

(3)侦查阶段家属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安排见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影片排除了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会见嫌疑人的情形,即侦查阶段家属(除非同时是辩护人)是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4)定位犯罪嫌疑人在加拿大,请加拿大警方协助,我们没有引渡协议,所以不行。说法是否正确?很明显没有区分警方合作与司法机关合作(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合作),警务合作是不需要协议的,只需要对方同意即可派员参加或者对方协助,而引渡这一刑事司法合作则需要有引渡协议(协议前置原则)。我国与加拿大没有签相关协议不影响警察机构之间的合作。写到这里,想到演员是否需要学习,学习(法律)常识,否则编剧的锅也要自己来背——尤其是经常参与涉案剧和警匪片拍摄的演员最好能提高自己的知识素养。

(5)法律文书错误。第37集,警察拿了一个“逮捕通知书”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在某某项目中与其他人进行非法内幕交易,现在请你跟我们走一趟。定格一看,逮捕通知书内容如下:

海州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

海公通捕字(2015)第005527号

张英,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在金桥项目中与周双庆进行非法内幕交易,现在,请跟我们去局里配合调查。

海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逮捕通知书是给被逮捕人近亲属的文书,而且正确的写法是某某(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对涉嫌某某罪的某某(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某某看守所。而这里不是通知近亲属,通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是逮捕证。逮捕证的写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某条的规定,经某某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兹由我局对涉嫌某某罪的某某(嫌疑人)执行逮捕,送某某看守所羁押。显然内容完全不符合。而且如果是调查通知,那么主体就不对了,张英是海州市发改委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调查(侦查)的话也应该是人民检察院(2015年,不考虑监察委员会),不会是公安局,所以这里的文书错漏百出,应该是该剧最大的一个败笔。

(六)额外知识

剧中提到斐波那契数列。何为斐波那契数列?斐波那契数列(Fibonacci sequence),又称黄金分割数列。因数学家列奥纳多·斐波那契(Leonardoda Fibonacci)以兔子繁殖为例子而引入,故又称为“兔子数列”,指的是这样一个数列:1、1、2、3、5、8、13、21、34……在数学上,斐波那契数列以如下被以递推的方法定义:F(1)=1,F(2)=1,F(3)=2,F(n)=F(n-1)+F(n-2)(n>=4,n∈N),即这个数列从第3项开始,每一项都等于前两项之和。在现代物理、准晶体结构、化学等领域,都有直接的应用。在侦查方面,如破解谜题等有可能会运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