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心理罪之城市之光》的分析
电影《心理罪之城市之光》改编自雷米系列犯罪小说《心理罪》最后一部《城市之光》,讲述了神探方木抓捕高智商变态杀人犯的故事。《心理罪之城市之光》是由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等联合出品的犯罪片,由徐纪周执导,邓超、阮经天、刘诗诗、余皑磊、文淇等主演,林嘉欣特别演出,郭京飞、雷米友情演出,该片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内地上映。《心理罪之城市之光》虽然力图在一部高智商警匪电影之中注入贴近观众生活体验的城市现实主义,但因为过于重视形式与风格,最终在叙事和人物塑造上有点自乱阵脚。影片讲述了一起连环凶杀案,掀起了满城风雨,数起案件中的线索都与一个人有关——精通犯罪心理学的天才神探方木。无论是人物特性还是造型,邓超扮演的方木都颇具新意,他潜心研究犯罪心理,不仅是以往警匪类型电影中并不多见的心理侧写达人,在推测罪犯样貌的同时,也树立了一个既睿智得让人服气又毒舌得让人窝火的高手形象。片中一桩桩形式离奇恐怖的命案,让观众大开眼界之余,也引出了隐藏于网络论坛的幕后真凶。在情节上,《心理罪之城市之光》试图表现高智商的正邪对峙。影片虽然看似险象环生,但接近结尾时,编导因用力过猛,难以自圆其说,或多或少的脸谱化角色、部分经不起推敲的不合理情节,加上稍显浓重刻意的视觉设计,让之前竭力营造的现实感和情感力度变得有点虚张声势。
不过,如果从侦查学角度来分析《心理罪之城市之光》,还是有一定收获的。
(一)关于同一认定
第一起案例源于高中数学老师逼迫学生一晚上做完习题册,学生精神分裂导致自杀,学生父亲向学校讨说法,学校处理了此事。但民愤难以平息,后发现高中数学老师在教室死去,桌上有习题、黑板上有计算公式等。方木到现场后,进行了细致的观察,得出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特征:a.男性;b.年龄25~35岁;c.身高1.7~1.85m;d.体型健壮;e.不是报复性杀人。侦查范围之一:自然身份排查上述条件a~d,侦查范围之二:社会身份排查上述条件e,即不需要在自杀学生亲朋好友等社会关系上查找。
第二起案例源于母子争吵,儿子说回到肚子里。狗找到现场(套路),儿子死于水中。通过检验,得知水的成分与羊水一样,预言成真。得出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特征:a.男性;b.年龄25~35岁;c.身高1.7~1.85m;d.体型强壮,约80kg;e.现场仪式感强,可能会驻足或者返回看自己的“作品”;f.向民怨极高对象动手,感觉是除暴安良。
第三起案例源于之前发生的一起火灾,由于被害者面包车停在路上,挡住了消防车通道,火灾中一人死亡。该被害人也被火烧死,而消防车来的时候其车正好也停在了门口,挡住了消防车通道。此时刻画犯罪嫌疑人:a.男性;b.本市人,住10年以上,对环境比较熟悉;c.能自由支配时间;d.指甲修剪整齐;e.与负面新闻有关;f.公开场合,轰动效应;g.手段升级。
这三起案件可以进行同一认定、并案侦查。首先,三起案例犯罪嫌疑人自然特征基本一样;其次,对象基本一致,即新闻曝光的民怨极高的被害人;最后,手段不断升级,且死亡原因都和引起民愤的事件相关。基于此,需要关注的便是民怨极高的事件,其潜在被害对象可能在其中。果然,发生了第四起案件。
第四起案件源于扶老太太事件,老太太摔倒被人扶起送往医院,反过来诬陷扶人之人为罪魁祸首,法院判决部分赔偿。该事件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那么,犯罪嫌疑人下一个对象是谁呢?老太太,老太太家人,法官?都不是,猜测可能是律师,为什么?凶手去杀一个律师当然比杀一个手无寸铁的老太太冲击力更大。虽然猜到下一个对象是律师,但被犯罪嫌疑人干扰后(以为还是要杀老太太),未能及时保护,死于爆炸。
正因为进行了同一认定,从新的案件中找到犯罪嫌疑人爆炸用的雷管,联想到这些自制材料不可能来源于城里,也不会通过中介购买,还要避开监控,只可能在一天能往返的地方获得,而此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老家。因为此时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感觉这段推理有点牵强。
(二)关于证据证明
虽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我们来看看证据情况:
第一,上述四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没有在现场遗留下任何明显的痕迹物证。第二,在第四起案件中,发现现场有一块电脑残片,上面发现指纹,怀疑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家中小孩所有,不小心碰到,因为小孩手有疾比较特殊,如果认定就能基本确定电脑残片为犯罪嫌疑人所有。但返回去找小孩时,因“意外”小孩手被电击,在医院全部包扎,无法提取指(掌)纹。第三,躺在床上瘫痪的妻子听到了犯罪嫌疑人每次作案前后的陈述,但一直装作没醒,现在醒来想用情感感化犯罪嫌疑人,询问依然无果。而且因为妻子一直没醒,其所说不能作为证据。小孩智力也有问题,显然也不能作为证人出庭指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里符合不能作证人的条件,与其他影视剧相反。第四,在犯罪嫌疑人老家地窖发现一具尸骨,证实是犯罪嫌疑人之父,且怀疑是犯罪嫌疑人将其杀害并且有虐打行为,但由于过了34年,超过诉讼时效,无法立案。现正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根据《刑法》第87条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其中包括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刑法》第88条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根据《刑法》第89条之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但由于没有上述第88条规定情形,而且后续案件没有证据无法追诉,所以杀父案无法认定在追诉期限内,只能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关于诱惑侦查
由于找不到证据,又认为多起案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于是警方采取了诱惑的方法。
首先,警方设计了一场车祸。车祸中是因为警察看到有人抢劫准备停车下车造成,而被撞车主让他赔,警察为了追人与其发生争吵,更加引起了围观(中国人就是喜欢看热闹,包括第四起案件爆炸破坏力大家没想到,还靠得很近去看,并且有人拿手机拍,结果造成了大量伤亡),大家纷纷拿出手机拍照甚至直播。目的达到,引起社会反响和公愤。其次,由方木开枪将其“杀害”并宣传他才是“城市之光”。此时,引发了犯罪嫌疑人的不满,找到方木决战。在决斗的过程中,咬下犯罪嫌疑人手指取得了证据,最终定罪。
对于诱惑侦查,应该界定此为机会提供型。因为犯罪嫌疑人之前实施了多起类似案件,通过诱惑侦查获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定罪依据。但是犯罪嫌疑人说因为警察、法律、社会无法惩罚应受到惩罚的人,所以引起了自己的犯意,所以他们也要负间接责任。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犯意诱发型是非法的,而且是主动诱发犯意,无法惩罚应受惩罚的人显然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理由,也不是犯意诱发。
(四)关于价值取向
此影片探讨的是“以暴制暴”话题,迟到的正义就非正义了。正义得不到伸张,正义被推入深渊。试想一下,如果真的这样认为,那么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非常注重程序正义,只要程序违法,很可能就会被宣告无罪。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被释放,难道还要一一去报复?
从认识论上看,侦查过程并不会发现所有有罪证据,甚至一些案件发现不了证据,那么并不能完全肯定或否定案件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这是符合认识规律的,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如果某人认为引起公愤的行为就是报复对象所为,那么这样的报复行为会一直存在。所以,目前要解决的是公民的价值取向问题。当然,有这种想法的人可能是一种偏执型人格,可以结合犯罪学对其进行共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