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的名义》的分析

四、对《人民的名义》的分析

《人民的名义》是当代作家周梅森创作的长篇小说,首次出版于2017年。该小说讲述了H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临危受命,调任地方检察院审查某贪腐案件,与腐败分子进行殊死较量的故事。该小说艺术地再现了新时代、新形势下反腐斗争的惊心动魄,讴歌了反腐勇士的坚定信仰和无畏勇气,揭示了党的领导干部应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这一重要政治主题。该书后经改编成电视剧,没想到成了爆款,打破多年的收视纪录。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公安部金盾影视中心出品的检察反腐剧,由李路执导、周梅森编剧、李学政等担任总监制,陆毅、张丰毅、吴刚、许亚军、张志坚、柯蓝、胡静、张凯丽、赵子琪、白志迪、李建义、王丽云、高亚麟、丁海峰、冯雷、李光复、陶慧敏、张晞临等联袂主演,黄俊鹏、侯勇、许文广、徐光宇、沈晓海、侯天来、周浩东、黄品沅、刘伟、赵龙豪、李学政等特别出演。该剧以检察官侯亮平的调查行动为叙事主线,讲述了当代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制统一、查办贪腐案件的故事,于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2017年4月27日,该剧在GMIC X 2017非凡盛典上获得“互联网时代最具影响力影视作品”奖;5月,李学政获得“最具工匠精神发行奖”和“特别贡献奖”。6月16日,吴刚和张志坚凭该剧荣获第23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最佳男配角奖。2018年3月26日,该剧入围第31届中国电视剧飞天奖提名名单;同年4月,该剧入围2017中国电视剧行业新标杆品牌奖。

虽然该剧正面评价较多,成为多年难得一见的高收视剧集,但其中一些法律问题仍值得商榷,一些法律普及问题也值得研究。

(一)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搜查令与搜查

在剧集一开始,检察机关用搜查令搜查了犯罪嫌疑人的家里、单位办公室、别墅。两个问题:第一,是否用的是一张搜查令搜三个地方?第二,搜查程序是否合法?剧中应该是用的三张不同的搜查令(展现三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3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205条规定,进行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故,对住处、工作地点和有关地方搜查是在范围之内的,而且也出示了搜查证。但对于见证人,剧中并未体现,是否需要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6条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既需要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场,也需要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搜查时需要见证人在场,剧中并未体现。

2.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双重领导

在第1集中,省级人民检察院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协同调查。并表示,省级检察院受双重领导,一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领导,另一个是省委的领导(所以和省委不打招呼就抓厅局干部是不行的)。同样,在第8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推荐并经中共汉东省委研究决定,任命侯亮平同志为汉东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显然,其双重领导应该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指导)和同级人民代表代会(人事任免等),且其任命的主体也值得商榷。当然,在双重领导之外,还应该接受党的领导(政治领导)。

3.关于境内外抓捕

犯罪嫌疑人坐上了美联航空公司23432航班,如果在我国领空,可以根据空管法拦截?但已经飞出了领空。这一点存在疑问。而剧中紧接着是下一步准备犯罪嫌疑人犯罪材料,报国际刑警组织。但我国与美国没有签引渡条约。两个错误:第一个错误,准备犯罪材料,应该是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由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报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而不是直接报国际刑警组织。第二个错误,已经报了国际刑警组织,又说没有与美国签引渡条约,即似懂非懂。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抓捕是警务合作,与引渡这一刑事司法合作是两类不同的合作。不过,如果抓到后再想办法让其回国,何况也不一定要用引渡。第7集还表示督促国际刑警中国中心抓捕,三个错误:第一个错误,应该说的是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但并没有这么简称的。第二个错误,采用“督促”二字,显然不对。第三个错误,犯罪嫌疑人已经跑到国外,中心局怎么进行抓捕?应该是让中心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或者有关成员国的警察机关进行抓捕。

其后,找到犯罪嫌疑人在美国的行踪,成立了以公安厅长为组长、公安局长为副组长,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的追逃小组前往美国,但犯罪嫌疑人又逃跑了,说遣返不可能,劝返更不可能(人都没找到怎么劝返),而且红色通缉令在美国不适用,并且知道中国警察到美国执法不仅不会得到帮助甚至会被驱逐。“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报。“红色通缉令”是让各成员国发出的逮捕令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但其自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成员国没有强制缉拿要求,只是要求各国协助缉查,查与不查的决定权在各国自身。但并不能说红色通缉令在美国不适用——如果不适用,那一开始为什么还发布红色通缉令呢?剧中的意思可能是因为红色通缉令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犯罪嫌疑人,而我国与美国未签署引渡条约,所以不适用。但不能这样理解,红色通缉令是请求对方缉拿犯罪嫌疑人,至于缉拿后是引渡还是就地审判都是后话,并不因没有引渡条约而不适用红色通缉令。即红色通缉令与引渡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前者属于警务合作,后者属于刑事司法合作。就这一点而言,包括《人民的名义》本身在内的多部电视剧多处都存在这种错误认识。

最后(第49集),直接说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在非洲被击毙。外逃事件也有了结。一来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他犯罪嫌疑人落网,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其是否回国显得不重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即可侦查终结;二来从影视角度来看,也不需要再另设剧情去讲述犯罪嫌疑人在非洲的事宜。当然这也是一个缺陷:始终没有展现国际合作相关问题。

4.关于诽谤罪

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116事件”放火照片转发365次、警察开枪杀人谣言转发120次、污蔑省里某位领导帖子转发106次,累计超过500次,已经犯罪。而对方说,一个帖子转500次才犯罪。孰对孰错?根据《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即同一诽谤信息是认定的关键,而剧中所说是三种不同的诽谤信息,故暂不构成犯罪。

5.关于因私护照

在第13集,说处级干部不能有因私护照。此说法过于绝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于2003年1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第5条规定,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即处级以上干部并非不能拥有因私护照,而是经审批后可以拥有。

6.关于无证逮捕

第49集中,检察机关人员没有逮捕证,仅出示了工作证件就将人带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81条、第82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逮捕,剧中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符合情形。但逮捕需要逮捕证,不是仅出示工作证就行,而且应该由公安机关执行。剧中的法律,可能是混淆了《刑事诉讼法》第138条——其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即执行逮捕的时候可以无证搜查。但逮捕还是需要逮捕证的。

(二)重大失误

(1)剧集一开始,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盯梢,但是致使案件重要犯罪嫌疑人逃跑,属于重大失误。而且之前也有线索举报该名犯罪嫌疑人,但检察人员都没有去查,显然重视程度不够。加上现在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强(或许是有人指点、指挥)——知道手机被定位,把手机放在车上,让司机去接母亲。自己走了四条街,坐车去机场,换了姓名和用假护照,检方就更应该提前预判了。而另一边还在讨论犯罪嫌疑人是“规”还是“拘”?“规”是指“双规”,主体为纪委;“拘”是指“拘留”,主体是检察机关。最后讨论决定还是走司法程序——“拘”。但决定做完,犯罪嫌疑人早已无影无踪了(出入境反馈,2个小时前就跑了)。这显然属于贻误战机。

(2)在第4集中,强制拆迁,警察介入。但警察是不可能介入经济纠纷的,应该是冒充警察。现场有人拍视频并放在网上,视频流到境外,影响恶劣,引起国际社会批评。不过看似经济纠纷,实则腐败引发了矛盾。同时,对于群体事件并没有及时反应,知道后仅仅是依靠删帖或网上澄清等方式进行应对,显然不足够。自媒体时代的群体性事件传播速度快,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反应,并启动应急预案。这在平常工作中就需要加以预计并采取措施。

(3)在第20集中,说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只举报一个人,不举报其他人,而犯罪嫌疑人行贿对象肯定不止一个。最后分析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是发小,打感情牌,从而误导了侦查方向。这在现实中也并不罕见,不能轻信某一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免出现侦查失误,尤其是方向性的失误。

(4)在第21集中,在旧金山碰到了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冒充老家某公司人员接触,据犯罪嫌疑人说,他被本地帮派从洛杉矶绑架到旧金山。检察官想着这样就很可能劝返。而犯罪嫌疑人让他去找洛杉矶的妹妹,想办法救他。不过,因为有监控,他们之间的接触被发现,又被转移——这也是一大失误,检方警觉性太低。接下来有两个方案,一个是守株待兔,在洛杉矶犯罪嫌疑人妹妹那等待,另一个是查帮派线索,但美国警方不可能配合,又没有执法权,怎么查呢?如果没有进展,还是先撤回来。这种做法还算明智的。

(5)在第35集中,先给犯罪嫌疑人10个问题,让他回去想。这种讯问方式是否可取?而在后续的讯问过程中,临时加了一个问题,是否打乱了原先的计划?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

(6)在第37集中,犯罪嫌疑人用假名字和护照,还是顺利通过了机场安检。一来得知犯罪嫌疑人后没有布控,二来也没有采取人脸识别进行验证,从而放走了犯罪嫌疑人。

当然,如果没有上述“重大失误”,剧情也就无法推进。只是在现实中,有必要进行注意与反思。

(三)常识错误

在第6集,油烧起来了,用水去灭。根据灭火原理:破坏燃烧的一个条件使燃烧停止,就可以达到灭火的目的。比如,清除可燃物或使可燃物与其他物品隔离;隔绝氧气或空气;使温度降到可燃物的着火点以下。油起火不能用水扑灭,因为油的密度比水小,燃着的油会浮在水面上而无法与空气隔绝。此时,应该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四)主体冲突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冲突。犯罪嫌疑人现在在公安招待所,公、检两家都要把人提走。市公安局警察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集资诈骗罪,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而省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行贿,且与一系列案件有关,应该由检察机关管辖。最后,各自找了上级领导沟通、协调,达成一致:犯罪嫌疑人还是在公安招待所,先由检察院的人员进行讯问,时间给24小时,之后由公安机关把人带走。第一,关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中只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故罪名错误且分类错误。至于非法集资诈骗罪,实际上为集资诈骗罪(第192条),也存在罪名错误问题。第二,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案件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案件包括集资诈骗罪。即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归属公安机关内部两个部门管辖,涉及不同部门协调配合问题,不过是由公安局局长亲自去带人,后续内部不同部门管辖问题尚未体现。第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此处并没有指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何为主罪(当然主罪如何界定也是一个问题),所以,谁主侦查并不清楚。只是后来双方协调,作了灵活的处理。

接下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去留,又展开了一番论述,主要解决谁主侦问题,回应了上述主罪的界定。检察官说,目前,公安机关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拘留,可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估计定不下来,最多定个过失犯罪,3~7年有期徒刑。那我们只要找其犯罪能定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就可以接管。对这番话我们进行分析: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剧中该案造成30多人受伤,其中多人重伤,应该算情节较为严重,符合第115条之规定,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如果只是过失,则可能判3~7年有期徒刑;而即便是上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最高也是10年有期徒刑——更何况应该不是这三种犯罪。所以,剧中检察官所言不差。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行贿200万元,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即剧中案件认定情节严重,处5~10年有期徒刑。所以就此看来,公安机关所认定罪名可能处3~7年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所认定罪名可能处5~10年有期徒刑,而且检察机关认为还可能有隐罪,所以,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较严重,应该由检察机关主侦,看来不无道理。

(五)现状与法律普及

该剧展示的现状和普及法律之处有:

(1)法律援助。在第11集,政府请了律师帮职工打官司。职工说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不给钱律师怎么可能卖力气打官司。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该案中是为职工争取股权。《律师法》第42条则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剧中说,经过律师调查,当时质押股权手续为假(工商局调查),且该案中有腐败问题,提交上来了。虽然未展现律师调查过程,但也算是尽心尽力找到症结。即正面宣传了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可以为受援人尽心尽力服务的。

(2)配枪。在第34集,避免出现意外,检察院侦查人员带枪行动,是否能带枪?根据《枪支管理法》第5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务用枪。即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反贪局侦查人员)是可以配(借用)枪的。而在行动时,公安厅说要查枪,是否有权呢?根据《枪支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即查验枪支的责任主体为公安机关,剧集与法律规定相符。

(3)查封财产的使用。第45集中,查封财产,如房产等不影响使用,但不能变更所有权;而如豪车这样的就禁止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即在被执行人保管时,如果使用不降低财产价值的可以使用,如房屋;反过来如使用降低财产价值的就不能使用,如豪车等。

(4)司法拘留。在第45集中,想到要寻找的人可能被邻县法院司法拘留15天,所以前往邻县法院去找,果然找到。所谓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司法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时,首先,应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本法院院长审查批准,然后,制作《拘留决定书》,交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读《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5)讯问同步。在第47集,剧中不仅展现了在检察院内部同时对不同犯罪嫌疑人讯问的画面,且可以通过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结果由指挥人员告知讯问另一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人员下一步的问题,而且在不同检察院甚至跨区域检察院也能实现上述同步讯问。继而通过异地讯问结果,本地检察人员在本地某住处搜查证据。在极大地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能加强讯问的效果,有的放矢,从而迅速证明了检察人员的无罪:没有收银行卡,没有用卡内钱;也拒收了烟、酒。

(6)一把手监督。在第48集,提出了谁来监督一把手的问题。而现实中,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严是爱,松是害。各级党组织要多设置一些监督“探头”,使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同时,各地也出台了对一把手监督的文件。如广东省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一把手监督的意见》,要求监督主体广泛多元、上下联动;监督形式多措并举、呈常态化;监督后果保护与问责并重。

(7)观念。在第11集,官不论大小,代表的都是政府。以前老百姓不相信政府能做坏事,现在老百姓不相信政府能做好事,信任度直线下降。所以,基层的干部对老百姓的小事也应该尽心尽力。不仅“有腐必反、有逃必抓”,还应该树立“小事不小、尽心尽力为百姓服务”的观念。剧中展示的不是师兄弟的较量,而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最后,用字幕方式说明了各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情况,起到警示作用。

表6.1 《人民的名义》中多名人员定罪与量刑情况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