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案六组》的分析

二、对《重案六组》的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刑侦剧开始风靡中国。到21世纪初,涌现了一大批叫好又叫座的刑侦剧作品。纪实性的《中国刑侦一号案》,讲述女性犯罪的《红蜘蛛》,着眼于权色交易的《红罂粟》,以反派人物为主角的《黑洞》……不论是题材尺度还是立意高度,现在的作品都很难望其项背。而说到刑侦单元剧,即“一集一/两案,交织进行”的模式,就不得不提《重案六组》,有人评价首播于1998年的《重案六组》开创了国内刑侦单元剧的先河。本来只想拍一部就算完的剧组,顺着群众的呼声,原班人马一直把这个系列拍到了第四部(目前已有第五部,但因各种原因,导演、主演等都换了人,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并不能将这一部看作前四部的延续,只是打着《重案六组》的幌子)。这部剧影响了很多80后、90后,很多人受到它的鼓舞而选择了警察这一职业。

从第一部到第四部,《重案六组》基本按照“一集两案”的模式进行,到了第四部,除了遵循这一模式外,从第一集就出现了“十六枪”案,这一案贯穿于整部剧集,直到结束。我们就重点分析《重案六组》第四部,从案件、法律、做法、现状等方面着手。

(一)案件分析

案件1(第2集,故意杀人案)。自首,承认自己是凶手,初步验证不是他杀的,因为死者于11点死亡,而自首之人是12点后回家,有人证与监控证实。而且死者与别人发生关系,DNA也不是自首之人的。但最后反而证明自首之人是凶手:第一,有两个目击者通过门缝分别看到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和白色衣服的人,说法不一样(即便犯罪嫌疑人都说是自己杀人,肯定细节不一样,要核实)。由于角度不同,应该是一个穿左黑右白衣服的人,虽然在犯罪嫌疑人家里面发现有这样的衣服,而在自首之人家同样找到了这样的衣服。第二,通过聊天记录发现,死者一直和人聊天,虽然通过查询知道是从犯罪嫌疑人家的信号,但犯罪嫌疑人从未和死者在网上聊天,原来是自首之人(网名十全十美)利用犯罪嫌疑人家的wifi网络和死者聊天(10点半的时候)。这里提出质疑:犯罪嫌疑人和自首之人家离得很远,怎么可能蹭到wifi信号?而且自首之人也不能得到密码。另外,这种网络查询(网监)不应该直接查到上网的地方吗,而不仅仅是IP地址之类的。该案说明,自首之人还真的就是凶手,不能受逆向思维迷惑。

案件2(第4集,爆炸案)。在毛坯房发生爆炸案,勘验现场和调查访问后,回来做案情分析。在案情分析会上,大家汇报了前期工作。然后领导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第一,监控死者所有的信道,调查所在小区内所有的监控录像、邻居、周围人员的活动情况,要形成文字,必要的时候要有视频。第二,调查全市所有化工商店里面,看有没有购买合成炸药的可疑人员,要动员线人和特情人员,注意外来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对社会不满的危险人员。同时要防止二次爆炸。第三,调查死者关系人(亲戚、朋友和家属),因口碑差,看是否夫妻、兄弟或第三者之类的恩怨。第四,调查死者所有的通讯录和现在的联系人。经查(与上面对应):一是死者小区里认识死者的人都非常厌恶他,到现在为止还欠着周围几家小卖部的钱没有还,干洗店、发廊也是,几乎所有的人都在骂,但好像也没有人与之有深仇大恨。二是查了全市化工商品,有的店里有摄像头,有的没有,所以查起来有一定难度。三是重点调查死者家庭,发现虽然很不和谐,但目前还算稳定。四是通过通话记录,查到了最后一个房子的买主。果然,犯罪嫌疑人是最后一个买房的人,因为死者一直涨价,不肯过户,没有学区房,孩子不能顺利入学。死者还在手机里设置了防火墙,而拦截的号码证实是最后一个买房人的手机号。而且犯罪嫌疑人以前在航空兵某轰炸师当兵,当时是部队的军械员,专门负责调试轰六飞机上的炸药。所以,有条件也有能力制造炸弹且能引爆。该案说明,爆炸案的凶手应该具备爆破方面的知识。这是个关键点。

案件3(第7集,意外事件)。警官学院客座教授,反侦查能力强,不能用常规手段询问。科研小组的人说做实验定向爆破还没达到那么精确的程度,但不意味着其他人做不到,这相当于专家证人证言。鱼缸炸裂,拼起来差一部分,做出模型,与死者伤口吻合。于是认为是刑事案件,正式立案、侦查,然后申请搜查证。借用洗手间(惯用手段)的时候发现准备丢掉差的那块玻璃(吐槽:这么多天没丢掉,一有人来查就丢掉而且正好被撞见)。于是断定犯罪嫌疑人有能力犯罪,也有犯罪时间、动机,但我们无法重现案发时的情形。即便检验出玻璃上有指纹、有火药痕迹亦不能证明,还说在法律上证物永远高于证言。可能是一种策略,让其承认。但一般来说,证人证言可能是直接证据,证物(物证)只是间接证据,所以就证明力而言,证人证言反而大于证物。而之后的化验证实玻璃上的火药没有爆炸痕迹。犯罪嫌疑人交代:回家看见现场,于是就在碎片上洒火药,然后拔出玻璃。即真实过程与猜测的完全相反:先爆炸后做的手脚。这种行为能否算作伪证,妨碍司法?该案说明,意外事件与故意杀人需要仔细区分,当然主要还是从现场痕迹、遗留物等方面着手,不能听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

案件4(第12集、第19集,绑架案)。案件中绑架实施者会让对方将钱放在某处,然后警察会在绑架实施者拿钱的时候抓捕,但通常都是钱被拿走,人没抓到,而且钱不知道什么时候拿走的。在第12集中,是在装钱的包上套上线,从其他地方拉线从而将包拿走。在第19集中,绑架案可以从寄给事主录像片段中判断死者关押地点,如光线、背景声音等。这两案说明,不要以为所有人都盯着赎金就安全,还是需要随时确认是否还在,而且要从细节判断出关押者的可能位置。

案件5(第21集,绑架案)。好朋友(龙兴国)卖房筹集200万元交赎金,没想到赎金全部炸飞了,捡回来的只有20万元。被绑者(杨大成)并没有还钱的意思。其好友(龙兴国)雇佣人威胁,让其还钱,之后好友儿子(龙小武)坠楼身亡。案件较为离奇:一来现在还有这样的人,愿意卖房帮好友交赎金,而且被绑者家里还是有钱,要不然也不会说他有能力还。二来雇佣人威胁,没想到自己儿子却死亡。先排除了自杀的可能,不是说家里境况突然变差要自杀。其后墙上元素周期表被撕下四个元素——H、He、Ne、Fe,破解难题,这也可以作为今后推广案例使用。元素代表分子量、原子序数,分别为1、4、20、56,1、2、10、26,虽然都是六位,但既不是生日(况且现在孩子都记不住生日),也不是时间,更不是电话(一来电话是八位,二来现在人也记不住手机号),亦不是摩斯密码。一个孩子的想法如何呢?最直接的还是原子序数,H代表的是车牌字母,所以是京H21026(如果是分子量则为京H42056)。可是,家住7楼怎么看得见楼下的车?应该是回来看见一辆陌生车停在门口,就记住了。推理虽蹊跷,但不合常理,即小孩怎么可能记住车牌而且知道是犯罪嫌疑人的。原来被雇之人(大胡子)临时起意,突然勒索100万元,孩子(龙小武)说自己是他(杨大成)的儿子愿意做人质让他取钱(龙兴国没有直接与大胡子见面,所以不知道龙小武是他儿子),走之后看到墙上照片发现孩子(龙小武)并不是他(杨大成)儿子,于是杀害。该案说明,不能私自联系勒索者,应该报警,求助于公权力解决。而从侦查角度来看,元素周期表等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设计素材。

案件6(第24集,纵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先承认在老家放火,但又翻供,而且还说警察打他。案件发生了大半年,暂时没有找到其他证据。所以,不论是否翻供,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定不了案。还说犯罪嫌疑人研究了法律,说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没有直接证据,不能定罪。这里“直接证据”不对,应该是“其他证据”,因为如果有其他间接证据加上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可以定罪的。带犯罪嫌疑人回老家现场,说买了一桶煤油,而且有收据,收据上写“冯双的弟弟购买煤油一桶”,名字写错,应该是“冯霜”,可能是走得太急,没有拿走第二联,所以留下了证据。而且小卖部都在卖出的煤油桶上做了记号,以免别人以旧换新。不过小卖部老板病死了。那现在关键是煤油桶去哪儿了?笔者认为,即便这样,也不能证明放火杀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只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心虚,去找煤油桶被抓现行,然后自己承认了。剧中说证据链齐了吗?笔者认为,不齐。而且怀疑收据都是伪造的。果然,后来又拿出了一本收据,才是真正的收据,之前的那本是警察“诈”犯罪嫌疑人的。通过欺诈犯罪嫌疑人所获取的口供是否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该案值得商榷。该案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虽然重要,但其他证据亦不可忽视。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同样可以定罪。

案件7(第35集,绑架案、故意杀人案)。两名死者:死者1,范某哲,男,律师,35岁,河南洛阳人;死者2,宋某,男,酒吧老板,33岁,贵州贵阳人。两者并无关系:从社会背景、阶层来看,都不相关,也没有共同的朋友。但从现场勘查来看,两名死者都是由绳子勒住脖子窒息死亡。下一步的侦查方向:第一,进一步扩大社会关系排查;第二,进一步勘查现场发现更多线索。就社会关系而言,查清两者三天前同时来到本市,都到过某洗车行,手机通话记录有同一号码。接下来应该去该洗车行,问详细情况并查清号码来源。就现场痕迹而言,发现绳索都是同一款,调查卖绳索的商家,记得有一人买了三条,这意味着还有一个人要遇害?后查明,宋某原名宋光某,在某学校借读过,所以没有信息,而他与范某哲和另一名男子在学校期间伤害过洗车行老板的老婆。此时,老板的老婆区某报案称孩子被绑架。找到另一名男子庞某学,交代了当年的事实经过。警方发现孩子是被老板藏起来了,欲杀死3人后再带着孩子、老婆远离。该案分析:起初,该案的社会关系不足以支撑并案,而从杀人工具来看很有可能是同一人所为,这就需要进一步侦查得出结论。另外,庞某学交代了当年的伤害经过,是为了帮助警方查清绑架案,其陈述是否能作为当年伤害案件的证据?应该是可以。我国法律并没有辩诉交易制度,即通过陈述某一罪行来获取减免其他罪行刑罚的做法,而即便有在这种情况下也不适用,因为并没有签协议。该案说明,正确把握并案的标准在现实中不易做到。而并案是从社会关系还是杀人工具来验证呢?需要展开进一步调查,结合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前面多部影视剧也提到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做法分析

做法1(第1集、第3集)。警方在押解过程中,听到枪响。从外地押解3人,轮流开车。而且听到枪响后,没有过去,而是通知队里面派人。队里面派其他组前往现场。这里的做法(解决方法)是对的,不能顾此失彼,以免让犯罪嫌疑人有脱逃的可能。不过,在公安局内无意间让证人与犯罪嫌疑人在走廊碰面,两人大闹,而在第3集是无意间让犯罪嫌疑人见面,两人吵闹起来。显然,这是戏剧冲突的处理,而在现实中是尽量让他们分离的。此外,对不同的受访者同时访问是值得商榷的,甚至不同受访者因为意见不同也都争吵,这对查清事实非常不利。

做法2(第2集、第15集等)。(1)警方在勘验现场没有戴鞋套,这种做法不正确。(2)在现场发现一堆灰,先拍照后保存,然后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查到是什么商品,这在当时说很新鲜,但现在已经司空见惯了。查到商品后,查到该市有多少家卖,然后一家一家走访最终查到犯罪嫌疑人。(3)开跑车去现场,而且在现场相亲,让女方到现场来。虽然有调侃意味并且突出了警察的日常生活不易,但现实中该做法不仅不值得提倡,还应该避免。

做法3(第12集、第13集、第14集等):这几集展示了稀奇古怪的案件和丰富的侦查措施。(1)冒充假取款机吞卡,然后记住密码到银行取钱(但是没有身份证怎么能取到钱),这同时也是一个提醒,让广大市民识别:机器不是用普通话播报、没有监控只有单独的一个机器,这种ATM机是有问题的。(2)偷走婴儿案,一来是为了拐卖,二来是生不了儿子将其他人的偷来,让广大家长提高警惕。对不熟悉医生、护士留心,通过监控录像辨认出偷孩子的人。(3)冒充家教引人上钩,这是诱惑侦查还是钓鱼执法?两者界限要厘清。将犯罪嫌疑人抓到后,让所有被害人同时辨认,显然违反了分别辨认原则。

做法4(卧底:第1集、第4集、第6集、第8集、第17集、第18集、第21集等):(1)潜水打黑,今天终于能出来了,但直接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说自己是卧底是否合适?而且说不敢和其他人说自己是警察,承担了很多压力。(2)之前交代卧底期间只有几个人知道自己家人的位置,怕对家人不利。照片有,不带在身上,怕不安全。但后来回老家办案,直到火车快开才勉强见家人,突出不易,但是否太过刻意?就不能提前见面?(3)出现了黑警察(港剧中称“黑警”),说多希望是对方嫁祸的而不是黑警察。(4)说自己是特勤队(公安特勤隶属于公安部门,在各公安分局、派出所中有特勤大队,是公安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职责为城市反恐、维稳),然后调来刑侦。明确特勤与特情的区别以及特情与卧底的区别:刑事特情是指由侦查机关领导和指挥的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发现和搜集刑事犯罪情报,同各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隐蔽力量。首先,刑事特情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一种方式,只能由刑事侦查机关建立、领导和使用;其次,刑事特情只能用于刑事案件侦查、发现和搜集获取刑事犯罪情报服务;再次,刑事特情是从事秘密侦查活动的隐蔽力量;最后,刑事特情不同于专职的侦查人员,不具有侦查机关的正式编制,而是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领导指挥下完成特定侦查任务的社会人员。而“卧底”是长期潜入犯罪团伙内部的警察的别称,这是警局为协助破获棘手案件或大案而设置的特殊警察。显然,从身份特征来说,刑事特情与卧底就不一样。而剧中将两者混淆。(5)说这是云南省公安厅来的同志,最近牺牲的都是云南警方打入贩毒网的卧底缉毒警,这样一说不是全部人都知道了?最后说只要有牺牲的卧底,都会对着树拜一下,也算是送一程,这是自己订下的规矩。而牺牲的人面部无表情,这是干卧底这行首先应该学习的:不能有任何感情。(6)保护另一名卧底时,公开场合不直接对话,也是一种保护。

做法5(第17集)。市局督察:接到犯罪嫌疑人投诉和群众举报,涉嫌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殴打犯罪嫌疑人,导致犯罪嫌疑人受伤,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请协助调查。警察监督、投诉机制:先调查事实,陈述。然后此期间不能接触案子,可以做些辅助工作。该剧展示了警察受到监督的过程。

做法6(第18集、第26集)。绑架勒索,该出手时就出手,狙击手当场击毙。对某些犯罪嫌疑人先下手为强。但想要私下解决,说作证犯罪嫌疑人拒捕袭警,然后开枪打死,可以报仇。显然,以暴制暴并不是警察所要追求的。

做法7(第28集)。讯问策略。艺术家说必须承认它是原创的杀人方法,但之前也有类似的案例。一来给他写原创证明,二来烧掉以前类似案例的卷宗。这些要求是否满足?写原创证明好说,烧掉卷宗呢?将卷宗进行复印,在其面前烧掉。而原创证明在逮捕的时候拿回来。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是全部否定还是照单全收呢?需要处理的技巧。

(三)法律分析

法律1(第8集)。虐待孩子致死判处2~7年有期徒刑,之前有案例判了6年。且虐待属于不告不管,这还是看性质恶劣才管的。有网友说,中国刑法太轻;还有的网友说,如果是暗黑者早就被darker杀了;还有网友说看电视剧不必太认真。从法律分析此案: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即剧中所引用的法律正确。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如果性质恶劣(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就不适用“告诉才处理”,所以,电视剧表示看性质恶劣才管的也没有什么错。

法律2(第11集)。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建议不起诉。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成为植物人,根本没法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详言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如果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即如果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则应当撤销案件。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成为植物人,可以当作“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即使成了植物人,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来,公安机关没有建议不起诉权,要么撤销案件,要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二来,犯罪嫌疑人是植物人,如果侦查终结后符合起诉的条件,仍要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法律3(第14集)。犯罪嫌疑人家属授权让我们将这一切告诉你(犯罪嫌疑人),你要不要给她打个电话?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押,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即只有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才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更不用说侦查人员还主动让其给家属电话。此外,有关消息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属授权告诉犯罪嫌疑人?这里说的话也很别扭。

法律4(第16集、第24集)。受港剧影响,剧中犯罪嫌疑人说我的律师马上就来了,在来之前我保持沉默(第24集中,警察还说你外国电影看多了吧)。你们警察都是花的纳税人的钱,都是我们养活的。显然,这些话在港剧中常见,但在内地是否适用呢?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即在内地并没有确定沉默权制度。对于讯问,是不能拒绝回答的。其次,“你们警察都是花的纳税人的钱,都是我们养活的”这句话需要弄清警察是否花了纳税人的钱?谁有资格成为纳税人?学者认为,纳税人交的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而从宪政学意义说,公职人员是纳税人雇佣的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人员,自然要在公务活动中实现为人民服务,为纳税人办事。即大致可以说,内地与香港一样,警察确实在消费纳税人的钱。与此同时,中国社科院高培勇教授在《谁是中国的纳税人?》中提出,在当前的中国,能够充当纳税人、具有纳税人身份的,主要不是自然人居民,而是企业法人。当然,也不能否定自然人是纳税人。

法律5(第17集)。犯罪嫌疑人因为盗窃被拘留在派出所,但可能涉嫌杀人,暂时没有证据。刑警能否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派人在派出所进行讯问?剧中说这好像不符合程序。但听说与牺牲的一名同志有关,就同意了。而这在现实办案中,是存在的。

法律6(第19集)。没有搜查证能否搜车?《刑事诉讼法》第136~13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车可认为是“其他有关的地方”,但只有在遇到紧急情况且是执行逮捕、拘留时,才可以无证搜查。

法律7(第28集)。给保安普及《保安条例》。所谓《保安条例》,是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它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的条例。共9章52条。剧中所说的第45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这是一个相对生僻的法律,在该剧中有所体现。

(四)现状分析

现状1(第9集)。凸显警力不足问题。警察在这个地方除了户籍之外,还要管治安,没有多余的人员来处理这件案子。这也涉及在协同侦查过程中,到底是以自己的案子为先还是以对方的案子为先的问题。

现状2(第14集、第15集)。垃圾场发现尸体,为了确定尸源,必须扩大搜索范围,包括本市和全国失踪人口(协查通报),体现了刑警办案的艰辛。有时候就是这样,翻遍整个垃圾场也不一定会有结果,是无用功。同时,还凸显了经费紧张的情况:远涉大山去提取DNA来鉴定,但并没有证据表明与死者有关,找到有任何相关线索可以同意,否则就是浪费纳税人的钱,虽然说只有取了DNA才知道是否是死者,可能是一个死循环。但最后还是找到了有关物证。虽然凸显了经费紧张情况,但领导的做法也无可厚非。因为确实没有证据,如果贸然直接去死者老家核对DNA,耗时耗力还不一定有结果。

现状3(第35集、第36集)。探讨了警察与罪犯、白与黑的关系。警察有时黑、有时白甚至是灰色,但正直的警察不仅仅要成为“白”,还应该是黑与白中间的那条分界线,阻止黑侵蚀白。而有的罪犯也是中间那条分界线,不过其作用在于黏合黑与白。与港剧一样,在该剧中探讨了这样的问题还是有重大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