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遗产税是一项历史悠久、开征广泛的税种。早在古埃及时期就已经有了遗产税的雏形,而近代的遗产税来源于16世纪末的荷兰。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曾经开征或者正在开征遗产税。在开征遗产税的早期,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筹集战争经费。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遗产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逐渐弱化,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成为其主要目的。作为遗产税的配套措施,美国于1924年率先开征了赠与税。现在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大多同时开征了赠与税。

我国古代并没有遗产税,中华民国成立以后,遗产税才被提上了讨论日程。1938年10月6日,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自1940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开征遗产税。而国民政府于1946年4月16日颁布的《遗产税法》,成为了我国第一部遗产税法律。新中国成立以后,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和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提出了设立14种税收的方案,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之后,为了解决当时税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我国暂停征收遗产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人财产拥有量明显增加,而随之出现了社会贫富差距过分悬殊的现实问题。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正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不断加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导致很多人心理失衡,这成为社会矛盾的主体,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此背景下,遗产税的开征重新提上了讨论日程。1990年春,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关于今后十年间工商税制改革总体构想》中,正式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设想。1996年3月,开征遗产税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2004 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而基于政策原因和技术原因,遗产税又再次被搁置。而此时,我国理论界也对是否开征遗产税提出了质疑,认为目前我国对遗产税的甄别能力十分有限,遗产税在现阶段开征效果不大。

本书在这种背景之下,结合国内外遗赠税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和我国面临的特殊情况,论证了开征遗赠税的相关问题,以期对通过开征遗赠税促进我国和谐社会构建,完善税收制度,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