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遗产税制度的立法演进
早在古埃及就已经有了遗产税的雏形,而近代遗产税制度出现在罗马时代,属于各国遗产税制度最早出现的形式,当时征收遗产税的财政税收主要是用于支付战士的养老金。之后,各国的遗产税制度也相继发展起来。16世纪末的荷兰最早开征了遗产税,其后,英国在1694年开始征收遗产税;法国在1703年开始征收遗产税;意大利在1862年开始征收遗产税;日本在1905年开始征收遗产税;德国在1906年开始征收遗产税;美国在1916年开始征收遗产税;前苏联在1922年推行新经济政策后,在500卢布的限额内承认人民的继承权制度,最终在1925年以后,终于不再存在限额继承的规定,承认全额财产的继承,但前苏联对遗产征收很重的税率,最高竟达95%之数,也正因为这样,遗产税成为苏联政府限制贫富悬殊过大的主要途径。
我国在民国初期就有开始实施遗产税制的提议,最早的就是铎尔孟氏拟定的遗产税税贴和条例八章,章宗元也向政府提出了遗产税条例草案[1]。1915年,在北京总统府举行的财政讨论会上,根据章宗元的遗产税条例草案精神,拟定议决了遗产税条例草案十一则。主要内容包括:(1)遗产税纳税主体仅限于继子和其他亲属,对于亲生子女继承遗产的免征遗产税;(2)征收财产范围仅针对动产部分,对不动产免税;(3)遗产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遗产税,千元以上部分分千元、万元、五万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百万元、伍佰万元、千万元八个层次定不同的比例,进行征税,采行的是比例税制;(4)税率大小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不挂钩,不相联系;(5)规定在征收遗产税前,遗产税总额的计算中将债务部分扣除。至于婚嫁费用、教育费用,没有明确加以规定。[2]这个条例内容和我国历来的习惯相适应,后来参议院曾对其进行部分修订,但终归因时事政局多变动,未能施行。后来由于内战的发生,政局混乱,各方观点很难得到统一,自然最初对征收遗产税的提议就被搁置了下来,无人再提及。
1927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曾向中央政治会议提出过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3],在理论上对于遗产税征收的原因、遗产税征收过程中遗产报告程序、遗产税税率的制定(与继承财产数额的大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关系相关)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只是由于当时还未制定颁布继承法,与遗产税征收密切相关的登记制度、户籍制度也没有实行,登记制度、户籍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对遗产总额中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调查进展的困难,由于条件的不成熟,对遗产税暂行条例的提议又未得到采纳。
1929年、1930年国民党政府曾召开过两次全国财政会议,财政部赋税司都提出遗产税条例草案,经修订制定出遗产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但都没有得到切实施行。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中国的情形并不能给遗产税的实施提供合适的环境,就登记制度实行的可行性来看,当时我国还深受家族观念的支配,家族观念浓厚,家家户户都以家族为单位,所有财产,均属堂名别户,父传子继,不需要更名登记,这种登记的不完善给遗产税的推行设立了极大的障碍。同时,遗产税未得到施行,和1929年冬季甘末尓委员会提出的反对意见有关。甘末尓委员会对于遗产税在中国的施行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我国和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崇尚个人主义、崇尚宗教信仰,这和我国浓重的家族理念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西方国家的人民来讲,父母与子女是相互独立的个体,这种理念和我国子女对父母的依赖完全不同,当然对于被继承人遗产的期望值也会完全不同。[4]
而对于我国人民来讲,征收遗产税和一直以来的家族理念是相悖的,很难被接受,因此遗产税在我国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当然是值得怀疑的。同时,西方国家征收遗产税是基于能力原则,他们认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自己的财产数量骤增,纳税能力也相应提高,对他们征收遗产税也是极为合理的。而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跟发达国家的经济情况是没有可比性的。从我国人民的收入与财富水平来看,通过继承遗产就可以使个人财富骤增的情况也是极罕见的,因此,西方征收遗产税的理由在我国是难以让人信服的。随后,随着新民法的颁布实施,家族理念的转变,大家族相对末落,小家庭形式普遍开来,这些都为征收遗产税制度奠定了基础,实施遗产税制度,已经从不可能变为可能。1936年,财政部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三十条,同年12月2日,中央政治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十项,交立法院着手编订法规,进入审议程序。[5]1937年,卢沟桥事变的发生,使得立法程序被迫搁置下来。直到1938年秋天,第一次国民参政会在汉口召开会议,主要是针对战时费用的需要、遗产税实施的迫切性展开的,会议决定加快遗产税立法工作的进度,尽快开征遗产税。在会议开征遗产税精神的号召下,1938年9月30日,立法院再度通过了遗产税暂行条例二十四条,呈报国民政府于10月6日公布;193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又公布了遗产税施行条例,并决定从1940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制度开始正式施行。